今天來談「網路精神暴力」這件事。
有在看文PO文的朋友們大概都知道我近期在外拍,但也因為這樣,遇到了前所未有網路暴力型態。 ·
例如2/27,就發生一件讓我鬱悶到嚴重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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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來邀約的攝影師,我首先會列出自己約拍的規則,同意+完成才開始談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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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也不例外,他雖然一開始就同意,但遲遲沒有完...
今天來談「網路精神暴力」這件事。
有在看文PO文的朋友們大概都知道我近期在外拍,但也因為這樣,遇到了前所未有網路暴力型態。 ·
例如2/27,就發生一件讓我鬱悶到嚴重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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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來邀約的攝影師,我首先會列出自己約拍的規則,同意+完成才開始談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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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也不例外,他雖然一開始就同意,但遲遲沒有完成,卻又想問身材、三圍、談大尺度 攝影,被拒絕又問是不是怕外流?那拍制服 白襯衫 裡面可不可以穿黑胸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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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邊感覺不對,只能提醒他,剛剛同意的規則還沒完成,先不討論其他。C也答應,但很快又忽略,鬼打牆問其他無關的問題。開始懷疑C只是來騙我陪聊天,但沒戳破,安慰自己:「說不定其實他記憶只有0.1秒,可憐哪~~原諒他吧!」。 ·
於是,我只是一再避開那些刺探隱私的問題,然後耐心地重複提醒(前後共9次),他答應好幾次,卻沒有一次完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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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還撥打了IG 視訊要求,我嚇了一跳,那個視訊要求過了很久才停止,C推說不小心按到……我也曾不小心按到過,那畫面超明顯,秒掛掉。但他「邀請」了很久,這很難不懷疑C的意圖…… ·
之後他要我的電話號碼又要真實姓名佐證資料,說怕我的IG 是假帳號,因為剛剛突然的視訊要求讓我餘悸猶存,但又得消除他對我是假帳號的疑慮(C雖然一開始同意先完成規則,但後來又一直扯對我是假帳號有疑慮所以無法完成),我說給line可以嗎?他立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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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line 中並不是處理約拍安排的事,而是又開始問我的FB 、問我幾點睡……(OS:要不要連我家祖墳在哪也問啊?比較樂意分享這資訊耶~畢竟我祖墳風水應該不錯,至少後代沒那麼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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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溫文儒雅如我並沒嗆他,只是溫和提醒不要破壞剛剛達成的共識。但C依然一再違反自己的承諾,當我指出他前面那些作為讓我不舒服時,他爆氣了。C先罵我「成熟點好嗎?」(OS:成熟就該容忍鬼打牆式盤問?該對被性騷擾的不舒服感一笑置之?) ·
接著,C自己說要去警局旁拍照,我答應,他卻改口他又不想拍警局、不是他要的景,所以要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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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毀約涉及民法囉」
他回得很妙,罵:「心理師都那麼陰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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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句話!謝謝你看到這兒,本篇的重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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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還只是小小實習心理師,但也算對這行有基本認識,
應該有點資格來跟大家分享「#心理師 」是什麼樣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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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大多數心理師確實具備如同師大心輔 標榜的「三心二意」:愛心、耐心、熱心、樂意、誠意,另外還有人本主義大師Rogers提出的無條件正向關懷、同理、支持接納……
BUT!!!
這些特質和能力是用於與心理師在諮商關係中,真誠相遇的「案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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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毫無信用、樂於刺探卻隱藏自己的網友,絕對不適合拿來和「案主」相提並論。實際上,如果用諮商的模式對待網友,也是有違諮商倫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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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那麼,「心理師」到底是什麼東東?
A:就只是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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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人類,所以要吃喝拉撒,也有情緒(多數還人格偏敏感,恐怕情緒更高於平均值),也有極限和底線,也需要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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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不要認為,只要是心理師、社工或者其他助人工作者,就認為他們應該永遠包容、善良、讓你予取予求! ·
『當你要求一個人永久留停在溫柔的位子時,你自己就是站在無限邪惡的境地了。』 ·
遭受了這場精神暴力,尤其握有絕對站得住腳的對話紀錄,根本無需悶著讓自己的身體承受失眠帶來的損害,依照常理,丟證據公審最解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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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沒那麼做,那是以暴制暴。
這次,我保護了施暴者,只是希望不要用暴力解決問題。
如果這樣真的能讓世界上的暴力少一點的話,讓傷害都停留在我身上就好,沒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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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C的言詞謾罵讓我在打字的此刻仍然在持續顫抖,但也謝謝C,讓我看見某部分人對於心理師不合理的期待。 ·
「專業」是什麼?我認為,「專業」就像是一隻被你餵養許久、也陪伴你許久的小生命,養久了,他也許會反過來滋養你。他非常重要,而且如果你愛他,他就會越來越重要;可能有點像家人、也有點像你自己的一部份,但絕對不是全部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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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有人以「專業」來攻擊你的時候,就像在狠狠罵你和你鍾愛的他根本不配……那些話語就像無情的拳頭,重擊你悉心照料的小生命,你不會直接感覺到痛,但那會是種很無力、很痛心的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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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感謝的還是看到最後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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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一個人,因為這個故事,稍微鬆動原先對特定職業的迷思,未來在用職業辱罵前,會想到「眼前這傢伙也是個有血有肉的人,不要隨意傷害他與他的小生命」,那我真的會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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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ao.wenhui (非當事人)
#尊重 #專業 #平等 #peaceandlove
違反社工倫理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進晚晴工作2年多,每個月他們都叫我回捐2000到5000元,連年終獎金都要捐回去,一共是13萬3250元…。」
晚晴的社工人員在記者會上,害怕地說出他這幾年來被壓榨的心情,讓我聽了很是難過;接著,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補充,他手上還有其他申訴案,回捐金額破百萬,但主管機關只能罰款3500元。
事實上,社工勞權的爭議不是只有回捐。今天竹北社工師梁小姐,也出面揭發世涓全人社工事務所惡意積欠工資,甚至還被事務所提告、申訴、騷擾等等。
今天我跟王婉諭委員、高雄社工工會、晚晴回捐受害者以及竹北受害社工師一起召開記者會,揭發社工勞權的三大陷阱,分別是薪資回捐、積欠工資以及變更職稱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衛福部於107年3月1日設立了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但事實上,通常在平台受理後,會將案件轉請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調查,在實務上,往往第一時間是單位先收到,而申訴的人送出申請,後續就完全不知進度或結果。社會局會同勞工局查核,回復衛福部需耗時2至3個月,根本緩不濟急。
監察院2019年的調查報告很明確地,表示衛福部應該公開資訊,包括公佈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社福團體名單,然而,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卻沒有進行相關的資訊公開,讓社工人員求職時依舊無法避免惡劣雇主。
由於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執掌,需要更緊密的跨機關合作才能落實把關。我們主張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社工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並研擬是否公布違法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受害的社工師梁小姐,今年6月1日受聘於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8月31日離職。該事務所主要承接新竹縣社會處的委外案件,不但積欠工資、扭曲勞動契約為承攬契約,導致梁小姐根本沒有勞健保。
該事務所甚至主張除非社會處核銷,否則事務所不會給予薪資,導致受害人離直到11 月才領到6月薪水,被積欠的7、8月的薪資,事務所至今仍未給付。梁小姐依勞資調解決議到新竹縣社會處處理核銷,只要事務所向新竹縣社會處申請核銷,即可全額撥款,並不需要事務所付出額外薪資成本,然事務所竟惡意不向社會處申請核銷,社會處也多次請事務所補上申請,事務所仍堅持不申請社工的薪資。
更誇張的是,該事務所負責人憑藉自己是新竹市社工師公會常務理事,濫用檢舉申訴騷擾受害人,包括惡意檢舉違反社工師法、違反社工倫理以及偽造文書等,根本是就是在惡整社工。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社福單位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相關案件中,長期有「薪資回捐」的狀況,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法令規定。社工一旦拒絕回捐,就會遭到來自主管及同事的冷暴力。
衛福部今年修訂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若回捐情事屬實者,兩年內不予補助,但從梁姓社工師的案例中,可以查見社工的勞權違法樣態極多,並不是只有薪資回捐一種,我們主張,應該明確規定「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的單位,經查獲屬實,便給予「兩年內不予補助」的法律效果。
而「限期改善」遲不開罰也是另外一個問題,被抓到就還款,也沒有其他的額外代價,使得違法社福團體有恃無恐,持續遊走法律邊緣。
😡嚴禁將「社工」職稱轉為其他職稱規避薪資新制😡
政府在今年推動社工薪資的新制,將社工薪資樓地板設為34916元,然而社工團體為了規避薪資限制,便要求社工轉任其他職稱,例如,高雄市鳳山光復育兒資源中心為規避新制,直接要求社工轉任為教保員,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則是另創「社福宣導員」,讓社工人員轉換職稱,就是為了規避社工師薪資新制的名稱,不叫社工人員,就可以不用給規範的薪酬。
類似的爭議都導致社會工作人員無法領取新制規定之薪資,更是嚴重打擊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地位。 政府應在制度上或個案上,積極針對社福單位以更改社工職稱的方式規避薪資給付的情況,進行通盤的調查,並考慮在制度上建立行政裁罰的機制。
之後,我們也會密切關注社會工作者的勞權問題,讓服務弱勢的社會工作人員,不要反而成為被剝削的弱勢。
🔍今日記者會四大訴求🔍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禁止政府機關或社福團體巧令職稱名目,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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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在勞資爭議期間解雇七名員工的作法,我謹表示三點看法:
第一、本案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於申訴期間非法解雇員工,希望該會立即恢復與七名員工的聘僱關係。
第二、本案涉及勞資爭議,希望該會以誠意和員工進行協商,恢復員工受損的權益。
第三、本案涉及案主的權益,無預警開除員工的作法,將導致案件未依程序交接,案主權益受損,違反社工倫理,應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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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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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表示,案發後,有媒體鉅細靡遺描述傷者向北市家暴中心的求助過程,以及相關單位何時開案、如何擬定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等,「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對此,陳時中坦承部是保護司的疏失,將加強部內教育訓練及管理。陳宜民批評,保護司帶頭違反社工倫理守則中的「案主保密原則」,不僅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未來恐使潛在受害者怯於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