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六日就看到 #宥勝 的新聞和報導,今天一早進辦公室整理粉絲專頁。發現許多人爸媽問我對於這件事的看法,這個新聞出來後他們特別有共鳴,跟我抱怨常常因為孩子的管教問題而吵架,覺得對方對孩子太嚴厲了,總是不知如何是好。
由於太多人詢問,那我就統一在這篇文章回答大家。
「父母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
其實六日就看到 #宥勝 的新聞和報導,今天一早進辦公室整理粉絲專頁。發現許多人爸媽問我對於這件事的看法,這個新聞出來後他們特別有共鳴,跟我抱怨常常因為孩子的管教問題而吵架,覺得對方對孩子太嚴厲了,總是不知如何是好。
由於太多人詢問,那我就統一在這篇文章回答大家。
「父母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並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其子女。」
這是明確被規範在 #民法第1084、1085條的規定。
因此,關於父母對孩子的管教基本上是每個家庭自己的事,因此教養小孩不同的父母可以有自己管教的方式是沒問題的,一般情況下不會被第三者介入。
雖然法條上沒有明確的訂出管教或是懲戒小孩的合理範圍,但實務上還是要依照不同的家庭的環境,小孩的個性、小孩的歲數還有他的健康狀況來做考量。
另外小孩所犯的錯誤情節輕重,也應該被納入考慮的因素,整體而言不可太過當。(即如果小孩只是不小心打翻水杯,就用掃把打屁股到瘀青,這樣就是明顯違反一般情理可以理解的狀況。)
如果對小孩的懲戒過當,在事後跟事前都會有法律的介入來保護孩子,事前的防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依情節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事後,如果該懲戒有危害到小孩身體的機能或者生命的疑慮的話,在民事上可能會構成損害賠償以及對施暴者停止行使其親權;而刑事上可能還會面臨妨害自由或傷害等等的刑責。
所以過當的家庭暴力行為絕對不是一個家庭的事,是有可能會違法的。
我們先不討論宥勝的事件是否不當或是違法,畢竟都是看新聞得知消息的我們並不在現場,沒有充分的證據或是資訊可以判斷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但從文章中可以得知他對教養子女的價值觀,我們或許能試著從中學習並反思如何教養子女的問題。
「這些是我在蕾蕾眼前撕毀的,她的心也跟著被撕碎。」我其實很詫異這句話會現在他的文章裡。
其實只要是人都會有情緒,大人會憤怒,小孩也會,差別只是大人在成長的過程中,因為社會化懂得如何去跟自己的脾氣相處,但是小孩還不能理解這些複雜的情緒運作,他們只看得到最直接的東西,那就是「暴力」和「恐懼」。
遇到這樣的情形,小孩瞭解到的是「如果有人做錯事情,我就可以把他最喜歡的事物弄壞。」
而且還會從這次事件學到了威脅的觀念。
即使他不知道什麼叫威脅:「爸爸這樣做我會害怕,所以有一天我這樣做別人也會害怕的時候,我就可以讓他做我想做的事了。」這就是經典的「#情緒勒索」再複製的例子。
再者,宥勝下一篇文章又提到了女兒是因為不睡覺才不收玩具,那懲罰更不合理了。
既然不睡覺是源自於女兒自身的行為,怎麼會是在行為的對象前面施展與之無關的暴力。
而且暴力的目標還是無辜的第三者,或許我們看沒有什麼,但這些玩具可能就是這個小孩世界中最重要的東西。這就像是我們騎車沒戴安全帽,可是鞭刑卻打在你媽媽上一樣的莫名其妙。
當然,我們國家沒有鞭刑,會舉這個例子是因為不論國家、企業或者是家庭,組織的所有規範其實都可以算得上是某種程度的暴力(生理或心理上),這種情況才會讓我們去討論到底怎樣的暴力是可以被允許來節制某些行為。
然而暴力的範圍與輕重是一個蠻大的議題,討論起來會花不少時間,因此我在這裡就簡化結論:
#大部份的情況我們會希望用暴力性最低的方式來達到我們要的規範。
小孩又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個體,他的心智不如大人成熟,因此暴力的行為對待應該要更為謹慎。
我們希望他尊重與父母的約定,可是卻用消滅玩具的方式(不尊重玩具)來強迫其服從,這不管從哪一個方面來都不是太好的手段。
我們可以試著用同理心來引導孩子,不管是肢體的擁抱或是口語上的安撫都好,等待孩子的情緒過了之後,可以試著和他溝通,讓他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會傷害到別人(父母的心或是其他小朋友)。
當他知道這件事情會讓人不開心跟自己不開心是一樣的感覺的時候,他或許就主動減少這些行為的發生。
我不是爸媽,但我當過孩子。
教養小孩是一件不簡單的事,不管是孩子的生理學或是心理學,每個研究孩子的領域都是一門大學問,小孩跟大人是完全不一樣的個體。
小孩就是一個在各方面都還沒有發展健全的人類,或許我們無法面面俱到,但至少我們可以從自身做起,身為大人應該要去節制和思考自己的每一個動作,不可以因為自己的無知或是情緒失控而做出的錯誤的管教。
我國小就曾經因為數學老師的體罰,讓我在國三以前看到數學都會有恐懼感,可見一個錯誤的管教可能就會是小孩一輩子的陰影。
「兒子可以暴力對待」「父親就要有力量和嚴厲」「我現在打你以後你就會感謝我」
這些都是嚴重的價值偏差(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家父長制),只會世代間不斷複製這些不恰當的權力概念,管教也不會真正走進孩子的心理,這種管教他們只會讓他們覺得「有效而且可怕」而不是「理解並且心服」。
所有人當父母都是第一次,沒有人出生就知道怎麼當好一個父母,所以我們更應該要謙虛地聽取專家的意見,孩子有任何問題更應該要尋求專業而不是自己任意判斷。
有一天我們都可能會當上父母,遇上不一樣棘手的教養問題,但一定要記得,我們是大人,我們的一舉一動孩子都看在眼裡,我們可以發現自己的錯誤,在行動之前去改正他,但孩子不一樣,有可能你的一個疏失就影響了他一輩子,花再多時間也彌補不回來了。
這是為人父母一輩子的課題!也可能將來是我的課題,一起加油吧,讓孩子可以在一個最好的環境下長大!
#黃靖芸律師
違反保護令刑責 在 林楚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即將送到立法院審議。
這項受社會高度重視的法案,在經過立法院16個提案版本後,內政部終於提出更具約制力及威嚇性的版本,楚茵身為提案委員之一,對行政部門重視跟蹤騷擾議題表達讚許。
此次草案明訂跟蹤騷擾樣態,參考其他國家將行為犯罪化,甚至可在行為人有反覆跟騷的疑慮時預防性羈押。相較於楚茵的版本,內政部版提高刑責和加入預防性羈押,並以保護令形式加強對被害人的保障,且納入承認外國的保護令,值得肯定。
但可惜的是,楚茵所提版本中的跟蹤騷擾防制教育、跟騷樣態資訊定期揭露等,這些在案件發生前可作為預防措施者,並未出現在內政部版草案重點中。
楚茵希望除了嚴刑峻法外,政府也應該讓社會大眾認知到跟蹤騷擾的行為是不當且具強大傷害性的,期許行政部門可持續精進補足這些部分。
違反保護令刑責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其實六日就看到 #宥勝的新聞和報導,今天一早進辦公室整理粉絲專頁。發現許多人爸媽問我對於這件事的看法,這個新聞出來後他們特別有共鳴,跟我抱怨常常因為孩子的管教問題而吵架,覺得對方對孩子太嚴厲了,總是不知如何是好。
由於太多人詢問,那我就統一在這篇文章回答大家。
「父母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並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其子女。」
這是明確被規範在 #民法第1084、1085條的規定。
因此,關於父母對孩子的管教基本上是每個家庭自己的事,因此教養小孩不同的父母可以有自己管教的方式是沒問題的,一般情況下不會被第三者介入。
雖然法條上沒有明確的訂出管教或是懲戒小孩的合理範圍,但實務上還是要依照不同的家庭的環境,小孩的個性、小孩的歲數還有他的健康狀況來做考量。
另外小孩所犯的錯誤情節輕重,也應該被納入考慮的因素,整體而言不可太過當。(即如果小孩只是不小心打翻水杯,就用掃把打屁股到瘀青,這樣就是明顯違反一般情理可以理解的狀況。)
如果對小孩的懲戒過當,在事後跟事前都會有法律的介入來保護孩子,事前的防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依情節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事後,如果該懲戒有危害到小孩身體的機能或者生命的疑慮的話,在民事上可能會構成損害賠償以及對施暴者停止行使其親權;而刑事上可能還會面臨妨害自由或傷害等等的刑責。
所以過當的家庭暴力行為絕對不是一個家庭的事,是有可能會違法的。
我們先不討論宥勝的事件是否不當或是違法,畢竟都是看新聞得知消息的我們並不在現場,沒有充分的證據或是資訊可以判斷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但從文章中可以得知他對教養子女的價值觀,我們或許能試著從中學習並反思如何教養子女的問題。
「這些是我在蕾蕾眼前撕毀的,她的心也跟著被撕碎。」我其實很詫異這句話會出現在他的文章裡。
其實只要是人都會有情緒,大人會憤怒,小孩也會,差別只是大人在成長的過程中,因為社會化懂得如何去跟自己的脾氣相處,但是小孩還不能理解這些複雜的情緒運作,他們只看得到最直接的東西,那就是「暴力」和「恐懼」。
遇到這樣的情形,小孩瞭解到的是「如果有人做錯事情,我就可以把他最喜歡的事物弄壞。」
而且還會從這次事件學到了威脅的觀念。
即使他不知道什麼叫威脅:「爸爸這樣做我會害怕,所以有一天我這樣做別人也會害怕的時候,我就可以讓他做我想做的事了。」這就是經典的「#情緒勒索」再複製的例子。
再者,宥勝下一篇文章又提到了女兒是因為不睡覺才不收玩具,那懲罰更不合理了。
既然不睡覺是源自於女兒自身的行為,怎麼會是在行為的對象前面施展與之無關的暴力。
而且暴力的目標還是無辜的第三者,或許我們看沒有什麼,但這些玩具可能就是這個小孩世界中最重要的東西。這就像是我們騎車沒戴安全帽,可是鞭刑卻打在你媽媽上一樣的莫名其妙。
當然,我們國家沒有鞭刑,會舉這個例子是因為不論國家、企業或者是家庭,組織的所有規範其實都可以算得上是某種程度的暴力(生理或心理上),這種情況才會讓我們去討論到底怎樣的暴力是可以被允許來節制某些行為。
然而暴力的範圍與輕重是一個蠻大的議題,討論起來會花不少時間,因此我在這裡就簡化結論:
#大部份的情況我們會希望用暴力性最低的方式來達到我們要的規範。
小孩又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個體,他的心智不如大人成熟,因此暴力的行為對待應該要更為謹慎。
我們希望他尊重與父母的約定,可是卻用消滅玩具的方式(不尊重玩具)來強迫其服從,這不管從哪一個方面來都不是太好的手段。
我們可以試著用同理心來引導孩子,不管是肢體的擁抱或是口語上的安撫都好,等待孩子的情緒過了之後,可以試著和他溝通,讓他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會傷害到別人(父母的心或是其他小朋友)。
當他知道這件事情會讓人不開心跟自己不開心是一樣的感覺的時候,他或許就主動減少這些行為的發生。
我不是爸媽,但我當過孩子。
教養小孩是一件不簡單的事,不管是孩子的生理學或是心理學,每個研究孩子的領域都是一門大學問,小孩跟大人是完全不一樣的個體。
小孩就是一個在各方面都還沒有發展健全的人類,或許我們無法面面俱到,但至少我們可以從自身做起,身為大人應該要去節制和思考自己的每一個動作,不可以因為自己的無知或是情緒失控而做出的錯誤的管教。
我國小就曾經因為數學老師的體罰,讓我在國三以前看到數學都會有恐懼感,可見一個錯誤的管教可能就會是小孩一輩子的陰影。
「兒子可以暴力對待」「父親就要有力量和嚴厲」「我現在打你以後你就會感謝我」
這些都是嚴重的價值偏差(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家父長制),只會世代間不斷複製這些不恰當的權力概念,管教也不會真正走進孩子的心理,這種管教他們只會讓他們覺得「有效而且可怕」而不是「理解並且心服」。
所有人當父母都是第一次,沒有人出生就知道怎麼當好一個父母,所以我們更應該要謙虛地聽取專家的意見,孩子有任何問題更應該要尋求專業而不是自己任意判斷。
有一天我們都可能會當上父母,遇上不一樣棘手的教養問題,但一定要記得,我們是大人,我們的一舉一動孩子都看在眼裡,我們可以發現自己的錯誤,在行動之前去改正他,但孩子不一樣,有可能你的一個疏失就影響了他一輩子,花再多時間也彌補不回來了。
這是為人父母一輩子的課題!也可能將來是我的課題,一起加油吧,讓孩子可以在一個最好的環境下長大!
#黃靖芸律師
違反保護令刑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知道你收到勝訴的判決書會很開心,會想昭告天下「我贏了!」。
不管你要臉書發文還是辦桌宴客都可以,但身為一個律師,我必須建議你不要公開或翻拍上傳你收到的判決書。
判決書有兩種版本。
第一種,是身為訴訟當事人會直接收到的法院判決書。這類判決書是正本,原則上只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會收,並且要用這個送達的時間去算上訴的期間,例如送達後20天內就要提起二審上訴。
第二種,是司法院的法學搜尋系統上的版本。我國的判決只要宣判了,原則上是一律上網公開予大眾檢視,看看法官判的好或不好(例外是一些少年案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無須登入帳號,任何人都可以上網進行閱覽、下載以及列印。
🎸差別在哪裡呢?
在審判過程中,為了確保當事人的身分正確,會把姓名、身分證、地址等資料都寫在判決中,以免最後發現「判錯人」。在寄給當事人的第一種判決,就不會增刪修剪,保留所有資料。
但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法院在製作第二種判決書時,會先把個人的住址、身分證等重要資料遮蔽,以圓圈或其他代號註記,僅留原告與被告的姓名才做上傳,讓大眾在檢視法院判決時,可以就事論事,而不會因此得知該案原、被告的其他資訊。
若把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一字不漏的翻拍或上傳,只要內容牽涉到他人的個人資訊,例如地址、年籍、身分證…等等,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方面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也有同法第29條的民事賠償責任。
實務上都有因公開判決書牽涉他人個資而被判刑與判賠的案例。
🔎例如,某人前因家庭暴力而被親人聲請保護令遠離其家庭,沒想到卻違反保護令內容而被判刑。一時之間氣不過,把刑事簡易判決書拍照上傳網路並痛罵一番,但翻拍照片中卻沒有遮掉住址、身分證與出生年月日,對方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處拘役15日。
🔎另一件案子,則是家庭糾紛。姑姑與侄子平時不合,某日恰好得知侄子因買賣糾紛成為被告還敗訴,一時竊喜把該民事判決翻拍上傳臉書,只用立可白遮了原告的姓名,卻把侄子的個資保留無遺。侄子氣得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該名姑姑違反個資法拘役10日。
🔎民事上被判賠償的案例,則是出現在社區管委會。
某名住戶跟主委不合,認為他並沒有善盡職務,便把某次社區訴訟的判決書寄送給全體社區住戶,而沒有把主委、副主委在判決中的姓名、身分證等個人資料遮蔽。雖然該住戶主張自己是為了證明主委「都在騙」,但法院認為這種動機並不影響侵害他人個資的事實,最終判決賠償主委、副主委各5000元。
雖然從目前的案例看來,公開判決書的刑責與賠償並不算高,但還是建議民眾不要輕易地以身試法。
如果真的很想要讓大家知道你贏了、對方錯了,建議您在翻拍或上傳判決書以前,先把自己與他人姓名以外的資料(身分證、地址…)通通遮蔽,以免構成侵害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
更佳的方式,是等待約1個月的時間,直到判決上傳至司法院的搜尋系統,再從網路上下載、列印第二種的判決書。由於是依法公開並且都由政府事先隱藏資訊,公開此種判決書就可以免於被告的法律風險。
(本文同時刊載於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