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安全講習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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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安全講習查詢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9 13: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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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 影/追欠款1.8萬為何封屋拍賣?宜蘭執行分署細說分明 https://disp.cc/b/163-ch7d 『宜蘭分署說明,此件分署係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無違誤,分署合法通知義務人十餘次,義務人對於自身罰單未繳及受本分署行政執行一事,依卷內資料顯示,應非一無所知。分署指出,查義務人自民國95年起至108年9月間,合計共有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又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十多次違規行為,其中有5次當場被攔停查獲並由義務人親自簽收罰單,故義務人無法推說不知情。分署表示,因義務人屢催不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遂移送本分署執行,分署自105年收案迄今,在這4年中,經過多次端午、清明、中秋、春節等民俗節慶假期,義務人同居之母親及就讀高中子女,應可即時轉知義務人知悉。宜蘭分署強調查封符合法定程序,分署前於107年2月27日行文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查封義務人名下不動產,相關函文均合法送達相關機關及義務人(該函文並由義務人之母親自簽名收受),嗣後並至現場查封張貼封條,相關筆錄均經在場移送機關、管區員警、鎖匠、書記官、地政機關人員及鄰居等在場人簽名,分署之執行程序符合法令規定。宜蘭分署表示在拍賣不動產非常審慎,指出分署於拍賣義務人不動產前,曾再次查詢義務人戶役政、在監押、入出境、健保等資料,並命義務人限期履行繳納義務,惟義務人仍置之未理,分署於已盡其他執行程序均無著,且2次詢問移送機關是否確定要申請執行義務人系爭不動產後,始依法於108年8月26日開始第1次拍賣系爭不動產,因無人應買,依次減價拍賣,一直進行到109年1月6日第4次拍賣,始以135萬5400元拍定...』

  • 道路安全講習查詢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6-07 12: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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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狀況多半是已經酒精成癮了,才會無法停止喝酒。需要找專業醫師協助戒酒。 >>

    醉誇張!已經有6次酒駕紀錄,始終處於無照開車狀態的蕭姓男子還是沒有得到教訓,日前7度酒駕被警方查獲扣車移送,未料不到1個月,又被同名員警攔下,第8度酒駕;他苦苦哀求「上次才被你抓過,這次放過我吧」,最後雖選擇拒測仍得付出慘痛代價。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第二中隊小隊長李金龍日前巡經北屯區中清路與后庄路口,發現開車的53歲蕭姓駕駛行車明顯不穩攔查,蕭男剛開始還辯稱「我沒喝啦」,未料警方以酒精檢知器檢測立即戳破蕭男謊言,當粗工的蕭男才坦承剛剛在工地喝了啤酒。

    此時蕭男一直向李員苦苦哀求自招「上次已經被你抓過了啦,這次放過我啊 」、「上次被你抓的法院判決都還沒下來,你是不是針對我?」李員細看對方容貌並經資料查詢後,赫然發現蕭男酒駕紀錄相當「輝煌」,10年間已有6次酒駕紀錄。

    但駕照長期處於吊銷狀態的他顯然沒有得到教訓,日前又7度酒駕被李員攔查,當時酒測值高達1.04毫克,除收到無照駕駛罰單車子被移置保管,人也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沒想到相隔不到1個月8度酒駕竟又被同名員警查獲,說明酒後駕車勿心存僥倖。

    只是蕭男因多次酒駕紀錄怕再遭移送法辦,此次選擇拒絕酒測,除了移置保管車輛並處罰鍰9萬元,還要吊銷3年駕駛執照以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因無照駕駛也收到6千到1萬2不等的罰單,為自己錯誤駕駛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 道路安全講習查詢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4-10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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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照駕駛被撞死,是否有過失?】

      四年多前發生在新竹的一起車禍,某位騎士違規左轉撞死了無照駕駛的高中生,法院認為高無照駕駛並非本件車禍的過失,所以判決騎士仍應賠償三百多萬元。

      或許有的人會說,如果死亡的高中生不要無照駕駛,就不會出現在車禍地點,就不會被撞啦,所以受害者自己也該負責。但要釐清的是,「駕駛」這個行為就跟「走路」一樣,本身是沒有違規的問題的,有沒有違規要看其他的行為或條件,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駕駛、「超速」駕駛,所以在判斷的時候,要去反面思考的是,如果沒有這些違規的狀況,那損害是否還會發生或擴大?有這些違規行為一定會受到行政裁罰,但不代表對於損害的發生一定具有過失,只要把不同的概念分開思考,就不會被混淆而產生誤會了。

    附註:
    1.新聞中的民事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93號判決,如果有興趣在司法院裁判系統查詢到全文。
    2.黃姓騎士違反的交通規則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
    3.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無照駕駛會被處罰鍰、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非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4.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為案件中黃姓騎士主張的與有過失規定。

    You-Sin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