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車文-相關法規說明
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敘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即要符合以上敘述『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
驗車文-相關法規說明
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敘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即要符合以上敘述『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形,才得以進行裁罰,並無規定『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情形才可裁罰。
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條規定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3.排氣管數量或是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改裝排氣管規範參照標準: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十二
只要符合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改裝)
4.號牌框。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交通部並無另外核定不可變更之項目,所以除了上述規定項目以外,其他都是可以變更的。
參、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文規定可變更,列檢驗項目但不須登記項目:
1.後照鏡
2.排氣管
3.車身外殼
(1.2.3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規定)
4.機車燈光設備
4-1尾燈
4-2煞車燈
4-3方向燈
4-4號牌燈
(4項改裝變更後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附件七規定)
翹牌&短牌架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車牌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所以只要車牌沒有被其他零件遮掩影響其辨識,得以改裝,車牌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內文已明定為不可改裝項目。
傳動外蓋
由於內蓋之後方有開孔,在行車過程可能有石頭噴入造成皮帶斷裂,而造成行車安全之疑慮,必須安裝。
排氣管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準則已明文規定可變更,其需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強化車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內文並未提及強化車台拉桿為不可改裝項目,亦或安裝強化車台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之證明,現行條文並無提及強化車台為可變更或不可變更項目,只要在沒有焊接不可拆卸,並無明確會造成行駛安全之證明。
車輛型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六項:車輛型式、顏色需與紀錄相符。
車輛型式與行照上之NCX125R相符,並不表示車輛必須維持原廠的樣式檢驗,在符合改裝條文規定範圍的改裝是可以通過檢驗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裝置。
(參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12-排氣系統隔熱裝置:
壹.排氣系統隔熱裝置適用形式及認定原則:
1.1車種代號相同
1.2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貳. 機車排氣系統隔熱裝置,自91/1/1起,排氣系統隔熱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段緣3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等位置測量之)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兩輪著地時,排氣尾管出口角度不得高於水平線。
改裝法規相關網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一條(車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1
第二十三條之一(不得變更設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23-1
第三十九條之二(檢驗項目&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39-2
附件七(燈光標誌檢驗規定)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A040110050001800-20160429-39000-006.pdf
附件十五(設備變更規定)
https://tpcmv.thb.gov.tw/ckfinder_images/files/%E9%99%84%E4%BB%B6%E5%8D%81%E4%BA%94-%E6%B1%BD%E8%BB%8A%E8%A8%AD%E5%82%99%E8%A6%8F%E6%A0%BC%E8%AE%8A%E6%9B%B4%E8%A6%8F%E5%AE%9A.pdf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附件十二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Download.aspx?type=Law&ID=16112
#勁戰四代 #疾風鐵鷹
#五士傳奇 #bw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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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在 許又仁、土豆仁關懷勞工教育辦公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182市道歸仁區中山路上有一段4公尺之紅線,該紅線今年1月迄今於該處已舉發違規停車計14件。又仁服務處接獲陳情這是「紅線陷阱」,經了解該紅線是由住戶於107年8月申請劃設,但該處屋主私自擺設障礙物,遭派出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舉發違規。
又仁認為公權力之使用應符合公益而非為私利!
#不允許公權力被濫用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Uf-ZpqyVhL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在 好立委 楊瓊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防人員協勤指揮交通需要法源依據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適用人員疑義一案,涉及法規解釋,涉及部會眾多,歷經多次溝通協調,終於取得共識。
今天瓊瓔在立法院邀集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豐原中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大雅中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豐原中隊社口分隊等單位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建請增列民防人員」協調會。
會議中獲得所有與會單位共識:
1️⃣以現行體制及實務運作,義警、民防人員同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執行交通協勤殆無疑義。
2️⃣內政部及國防部同意盡速函文交通部建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為符實需,增列民防人員。
民防人員辛苦協助指揮交通,我們一起努力讓他們協勤更有保障!
#瓊瓔用心您放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絕不會說公園旁邊的空地附近鄰居都用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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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沒畫線可以停車,但要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
雖然可以停車,但你如果怕位置被搶用花盆之類的東西佔位,就會被罰1200~2400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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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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