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車文-相關法規說明
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敘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即要符合以上敘述『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
驗車文-相關法規說明
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敘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即要符合以上敘述『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形,才得以進行裁罰,並無規定『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情形才可裁罰。
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條規定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3.排氣管數量或是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改裝排氣管規範參照標準: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十二
只要符合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改裝)
4.號牌框。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交通部並無另外核定不可變更之項目,所以除了上述規定項目以外,其他都是可以變更的。
參、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文規定可變更,列檢驗項目但不須登記項目:
1.後照鏡
2.排氣管
3.車身外殼
(1.2.3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規定)
4.機車燈光設備
4-1尾燈
4-2煞車燈
4-3方向燈
4-4號牌燈
(4項改裝變更後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附件七規定)
翹牌&短牌架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車牌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所以只要車牌沒有被其他零件遮掩影響其辨識,得以改裝,車牌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內文已明定為不可改裝項目。
傳動外蓋
由於內蓋之後方有開孔,在行車過程可能有石頭噴入造成皮帶斷裂,而造成行車安全之疑慮,必須安裝。
排氣管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準則已明文規定可變更,其需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強化車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內文並未提及強化車台拉桿為不可改裝項目,亦或安裝強化車台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之證明,現行條文並無提及強化車台為可變更或不可變更項目,只要在沒有焊接不可拆卸,並無明確會造成行駛安全之證明。
車輛型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六項:車輛型式、顏色需與紀錄相符。
車輛型式與行照上之NCX125R相符,並不表示車輛必須維持原廠的樣式檢驗,在符合改裝條文規定範圍的改裝是可以通過檢驗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裝置。
(參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12-排氣系統隔熱裝置:
壹.排氣系統隔熱裝置適用形式及認定原則:
1.1車種代號相同
1.2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貳. 機車排氣系統隔熱裝置,自91/1/1起,排氣系統隔熱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段緣3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等位置測量之)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兩輪著地時,排氣尾管出口角度不得高於水平線。
改裝法規相關網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一條(車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1
第二十三條之一(不得變更設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23-1
第三十九條之二(檢驗項目&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39-2
附件七(燈光標誌檢驗規定)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A040110050001800-20160429-39000-006.pdf
附件十五(設備變更規定)
https://tpcmv.thb.gov.tw/ckfinder_images/files/%E9%99%84%E4%BB%B6%E5%8D%81%E4%BA%94-%E6%B1%BD%E8%BB%8A%E8%A8%AD%E5%82%99%E8%A6%8F%E6%A0%BC%E8%AE%8A%E6%9B%B4%E8%A6%8F%E5%AE%9A.pdf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附件十二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Download.aspx?type=Law&ID=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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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在 經驗/無可取代 陳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連署修法差你一個
車輛定期檢驗方式46年不變,積非成是,#檢驗員自由心證!
近年來戶外休閒活動盛行,自小客車、休旅車、吉普車、貨卡等,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辦理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變更完成,定期檢驗時卻須將已辦理變更並註記之置放架上物品(例如:車頂帳篷、行李箱(盤)、伸縮式遮陽簾等)全部拆除後才能驗車。
而且其依據居然是交通部路政司 #63年7月30日第五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30項商定事項函,車輛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不得裝載鐵板或其他物品以免影響各項檢驗科目之準性,以防車主取巧。
現今為民國109年,以46年前商議事項作為檢驗標準實屬荒謬,且定期檢驗依檢驗員自由心證.......,建銘要求:監理單位之檢驗方式應與時俱進滾動式適時修正並訂定明確檢驗標準。
#請協助聯署
#近日招開公聽會
#邀請產官學界車隊車主共同參與討論
#歡迎轉貼協助連署
聯署連結網址: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b07b3434-5a81-4db1-9956-e42d826595a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露營夯!許多車主敲碗詢問裝設置放架要變更嗎
小型汽車置放架依裝設方式可概分為「固定式」(需以工具拆裝)與「非固定式」(可徒手拆裝),使用中車輛若裝設固定式置放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應檢附置放架合格審查報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檢驗並辦理變更登記,若裝設非固定式,免辦理變更登記檢驗,辦理檢驗時可於檢驗現場實際操作辨識,置放架四個角可鬆開一角,即屬檢驗合格。
屏東監理站提醒車主,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1.5倍,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另如何辨識置放架是否經審查合格,目前小型汽車置放架審查合格資訊可至「車輛安全資訊網」→「車輛安全審驗」→「小型汽車置放架」查詢(https://www.car-safety.org.tw/car_safety/TemplateFiveList?OpID=482)。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表示,小型汽車裝設固定式置放架未至監理機關辦理登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請車主注意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