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過失傷害追訴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過失傷害追訴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tuee1509 (呱呱)看板PttLifeLaw標題[車禍] 過失傷害追訴期問題時間Sun ...
過失傷害追訴期 在 *Emily*曲庭宜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02:39:45
. 這五年跟 @pinghsin831 在一起後過的超精彩, 除了生活、工作上都多了一個人分擔以外, 莫名其妙的在法律上也長了很多知識🥰 . 刑事部分: ✅先是本人告前夫業務侵占 這因為檢察官認定發生時還有夫妻關係,而變成超過追訴期的半年變成不起訴。 ✅然後被前夫告妨礙名譽 這案件他針對我說他「只不...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6-11-1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與後座乘客(我妹)都有擦傷、挫傷
對方也有擦傷、挫傷
當時三人都直接送到台北馬偕,都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路人報警,有做筆錄,交通警察到場測量後才移動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直接向我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理賠,並獲得一萬多元
我在接到我的保險公司打給我的確認電話後也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過程:
我騎車在台北市吉林路南往北要左轉民權東路,對方則是北往南直行吉林路,
我在經過路口前已有打方向燈,到達路口時有發現對方車輛,
但因為相距尚遠(至少還有兩個巷口)我就左轉,轉過去後被對方撞擊右後車尾。
控告情況:
事發後我想用和解來處理此事,所以半年內打了四次電話,只有最後一次對方有接,
當時已經是今年的5月8號,對方說要回去問他爸爸,我怕他繼續拖下去,
所以明確告訴他希望一個禮拜內有答覆,否則要到警局提告(因為對方不是第一次車禍,
我怕他一直拖的目的是要到六個月追訴期的最後一天突然提告之類的,所以打算提告自保)
一周內對方都沒有回應,於是5月15號晚間我到轄區派出所報案,當時有告訴值班員警
我跟我妹都要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但員警只讓我做筆錄,報案三聯單上也只有我的名字,
因為我們也不清楚警方辦案的流程,警察也很不耐煩的想趕我們走,所以當下不敢多問,
兩天後,5月17日,中山分局的偵查隊打給我,說我妹的筆錄沒做到要補做,
但當天我妹剛好出國,所以只好等到昨天早上(5月27號)再到分局補做,
同一天的下午剛好對方也要到分局做筆錄,承辦員警表示會當場要他打電話給我們,
但我們等了一個下午都沒有接到對方的電話,反而傍晚時接到警察的電話,
表示我要再到分局做一次筆錄,因為對方也提告。
六、問題:
1.對方的提告是有效力的嗎?對方的提告時間是5月27日,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時間,
我們詢問警察,得到的是「憲法保障人民提出請願訴願訴訟的權利,對方可以提告,
而且因為我方已經在六個月的期限內提出告訴,整件案子都是同一案,
因此對方的提告也是有效力的,如果當初我們不提的話就沒事了。」這樣的回答。
2.我妹妹的提告時間算是補作筆錄的時間(5月27號),還是第一次報案那天(5月15號)?
因為筆錄上的時間是寫5月15日,三聯單則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承辦的員警則一直強
調六個月的期限不影響,請他讓我們補充在其他意見說明欄也不願意,
只請我們到時候自己跟法官說明,但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會相信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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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謝謝,所以對方知悉犯人的日期應該也是車禍當天對嗎?
那為什麼他到警局提告還是能夠成立呢?
謝謝a大,所以說明後他的告訴就不會成立了嗎?
了解了,真的謝謝a大的解惑
※ 編輯: ntuee1509 (218.210.45.36), 05/29/2017 02: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