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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運送契約範本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三商美邦的保險爭議案件, (一個男子投保十幾年,意外死亡, 保險公司主張是疾病致死拒賠,法院審理後判賠) 經過媒體披露,重創其企業形象 (這個不要說是五月天,請五月花來也沒用勒!) 另外鄭捷殺人案件, 台北捷運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 健保署先支付死傷者醫療費新台...
運送契約範本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三商美邦的保險爭議案件,
(一個男子投保十幾年,意外死亡,
保險公司主張是疾病致死拒賠,法院審理後判賠)
經過媒體披露,重創其企業形象
(這個不要說是五月天,請五月花來也沒用勒!)
另外鄭捷殺人案件,
台北捷運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
健保署先支付死傷者醫療費新台幣129萬餘元,
後來依約向新光產險求償,
新光拒賠,理由是這是恐怖攻擊(註),
法院審理後判新光敗訴~
這告訴我們,
投保保險,絕對不是看保險業務員漂不漂亮,代言人帥不帥,
而是看保險公司理賠政策,
k之前寫過一篇文章,
看過的人請略過,沒看過的人可以參考~
註:
恐怖攻擊在保險契約範本裡是除外條款,
幾乎每一家保險公司都一樣,
也就是搭馬航被飛彈射下來,是找不到人賠的喔!
新光是打這個好物(恐怖攻擊除外條款真是保險公司的好朋友),
但失敗了~
<從律師的觀點,保險要找哪一家?>
身邊很多人都有保險,包括k自己,
但是勒,
大多數人簽字前很少把保險契約從頭到尾看一遍,
事後才發現,
所謂的保險,是這個不保,那個不保!
比如:
你以為你保了醫療險,
保險契約又載明手術會給付,
應該沒問題~
後來眼睛開刀,去申請保險金,
保險公司拿出保險契約條款跟你說,
這個給付條件是要住院,
你眼睛開刀沒住院,所以不能請領~
所以保險公司會被罵也是應該,
因為收錢(保費)收很快,給錢(保險金)給很慢,
像k老婆大哥前幾年騎車意外去世,
檢察官也勘驗過了,沒有問題,
保險公司給錢的時候卻拖拖拉拉的,
重點是保險金額才一百萬元,
老婆大哥去世時一年收入就不低於這個數字,
有什麼好詐保的?
後來保險公司查來查去查不出所以然,
還是摸摸鼻子給付了~
(不過保險公司碰到可疑案件是會調查的喔,
這陣子發生幾件殺爸媽詐領保險金的案件,
應該都是保險公司舉發的,可別把保險公司當呆子阿~)
話說回來,
因為保險條款太瑣碎了,
(連k都懶得看了,何況一般人?)
一般人選擇保險時考量的點,
通常很奇怪,
考量的是:
跟保險業務員交情好不好?
而不是保險產品好不好?
這樣的考慮通常出於:
我跟保險業務員認識,
萬一發生事情,他會替我爭取~
錯了!
保險契約接洽時當然是由保險業務員跟你接洽,
但發生事故後,
真正有權決定理賠與否的,
是理賠部門,而非保險業務員,
所以把對保險的期待都放在與保險業務員的交情上,
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k也有朋友在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做過,
他說裡面就是一堆法務跟律師,
請這麼多法務跟律師幹什麼?
就是拒絕理賠後等著客戶來告,
也就是,他呆的那家保險公司政策是理賠從嚴~
所以在投保保險之前,
除了保險產品之外,
要考慮的,絕對不是跟業務員的交情,
而是這家公司的理賠政策~
那怎麼知道哪家公司的理賠政策勒?
問律師或法院的人最清楚了!
因為保險案件就是由法院審理,
所以法院裡的人最清楚
哪家保險公司的官司最多!
(所以有朋友在法院工作的,可以打聽一下勒~)
至於k自己的了解,
富邦產險部分理賠算是相對寬鬆(壽險不知道),可以保,
但k不會去保某些保險公司,比如:新X, 國X
為什麼?
佛曰不可說~
結語:
投保保險時,還是先看清楚條款再簽字,
另外應該優先考慮的是公司的理賠政策,
而非與業務員間的交情~
運送契約範本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旦通過執行,這又會是一個花費巨額經費,但是卻不能真正幫台灣解決問題的案例...
台電計劃: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目前內定由法國AREVA公司得標)
預計花費:初步規劃花費台幣112億5千7百50萬元(後續再視情況追加預算,前車之鑑:台電核四廠)
預計處理數目:核一、核二廠1200束用過核燃料棒,因為這是台電核ㄧ、核二廠四座反應爐三次歲修所需更換的燃料棒數目(但是,如果這次闖關成功,台電手上還有超過17000束極可能會比照辦理,而且只要核電廠繼續運轉,核廢料就會天天產生,數量持續增加)
預計留法時間:20年
20年合約結束後處理方式:
part1: 再處理後,除了分離出來的高濃度核武級鈽與鈾繼續留法代管或是轉賣他國,其餘所有半衰期仍然長達2萬年以上的高階核廢料以及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化學與輻射廢料會再度運送回台灣做最終處置。(還是沒有解決台灣找不到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所得困境!)
part2: 台電聲稱將委託法國AREVA代售再處理所產生的鈽和鈾,若無法順利找到買主,台電將需要在第11年起支付給法方這些高濃度輻射物質的保管費,費率再議。(又多一張空白支票讓台灣人民負擔),如果找不到買主又不願意支付額外的保管費的話,對不起,就得把這些鈽和鈾或是MOX核燃料原封不動如數運回台灣存放(還是回到 part1 的無解難題!)
此計畫影響層面:
1. 解救瀕臨破產危機的法國AREVA公司,確保再處理廠員工不致解雇、失業。
2. 再處理過程所產生的高毒性廢水與廢棄物以及逸散的輻射物質會被排放入法國 La Hague 再處理廠的所在地區,以及的大西洋,污染環境,並危害民眾健康。
3. 國際間擔憂再處理技術與所產生的高濃度鈽與鈾原料將促使國際間防止核武擴散的努力失效,危害世界和平。
4. 無謂的浪費台灣原本就已經不充足的核後端處理基金,原本只要支應高、低階核廢境內過渡時期與最終處置、核電廠除役、除污的項目開銷,現在又多出一項天價的用過核燃料再處理費用(而且是花了大錢還無法徹底解決廢廢料最終處置的頭疼問題!)嚴重排擠了原本核廢最終處置的經費資源。可以確定,電費必須增加以支應額外的核廢相關處理成本,使得台灣的核廢料處理問題更加昂貴與複雜難解。
5. 台電短視近利,只求替核一、核二延役量身定做的海外核廢料再處理計劃招致國際間反感與抗議,導致台灣原本就困難的外交處境更加困難,國際形象惡劣。
附件,眼見為真,但細節仍不詳。以下是今天剛剛上網公告的台電核能後端營運處所提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 公告內容重點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開招標公告 / 公告日:104/02/17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核能後端營運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7樓
聯絡人 邱 文 柏
聯絡電話 (02)23657210分機2256
傳真號碼 (02)23655441
電子郵件信箱 u456273@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0780319016
標案名稱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5.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5.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預算金額 11,257,0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4/02/17
截止投標 104/03/16 16:00
開標時間 104/03/17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外收發室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詳本案契約草案)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1.須具有商業用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廠
2.須有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實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 完整招標公告網址:
http://web.pcc.gov.tw/…/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