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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公文用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
甲計畫強盜A後放火燒A宅。翌日,甲誤闖B宅,對B實行強盜行為後,又放火燒B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雖誤B宅為A宅而入內強盜,惟不影響甲之強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仍成立強盜罪
(B)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C) 倘甲之強盜行為未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D)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未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⒉
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想像競合犯中,倘其中一罪已被警察發覺後,行為人又就未被發覺的部分自動供認,仍屬自首
(B) 委託他人代理自首並非自首
(C) 向偵查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自首,經移送到偵查機關時,亦屬自首
(D) 自首雖不問動機如何,然於犯罪後須即時投案,才能主張自首
⒊
甲因交通違規遭查獲,其於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冒簽A之姓名。依實務見解,甲最後應論以下列何罪名?
(A)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 行使偽造署押罪
(D)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⒋
關於刑法第27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中止犯為未遂犯
(B) 成立中止犯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C) 其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本條規定
⒌
某夜,甲於撞球間與顧客A一言不合,亂刀砍死A。翌日,甲唆使乙頂替自己至警局自首後,並唆使丙為其處理兇刀,可以又唆使丁於偵查中虛偽陳述有利於己之證言。乙頂替甲前往警局自首,陳述其將A殺害;丙則依甲的指示,將兇刀丟向大海;丁則於偵查階段具結後虛偽陳述,偽稱甲當天於家中休息,並未出門。關於本案行為人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替甲前往警局自首,發生自首之效力,得減輕其刑
(B) 若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甲涉犯殺人罪,則丙為甲丟棄兇刀的行為,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 甲唆使丁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成立偽證罪之正犯,惟甲之教唆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D) 若丁為甲之配偶,則丁所犯之偽證罪,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免其刑
▍解析
⒈
【答案】(D)
【解析】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判決參照)認為,刑法第332條既遂的認定取決於「相結合之罪」,而非基礎之強盜罪。此外,由於該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只要相結合之罪未遂,則應回歸基本數罪併罰之操作,不成立本罪之結合犯,答案選 (D)。
⒉
【答案】(C)
【解析】
(A) 錯誤,參最高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83號判決:「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說明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B) 錯誤,參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498號判決:「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刑之規定,本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及獎勵犯人知所悔悟而設,故犯人就其犯罪行為苟已到官自首,縱令對於犯罪原因未肯盡情披露,仍不失有自首之效力。又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D) 錯誤,參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430號判決:「刑法上之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⒊
【答案】(A)
【解析】
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決:「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答案選 (A)。
⒋
【答案】(D)
【解析】
參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即知,準中止犯仍有適用。
⒌
【答案】(B)
【解析】
(A) 錯誤,乙是替甲頂罪,不是向該管公務員表明甲願受殺人罪裁判之意思,並非自首,不發生自首之效力。
(B) 正確,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係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後之刑事案件而言,故在偵查開始以前,即無所謂刑事被告,自亦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
(C) 錯誤,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按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甲○○既教唆蔡華文於上開案件中為偽證行為,其行為已與教唆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至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D) 錯誤,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丁並未自白,故不適用此一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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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公文用法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讓新創聲音走入政治,也讓新創人才洄游臺灣!】
還記得上月底,我和副總統參選人張善政、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與眾多臺灣新創圈佼佼者的會談嗎?
我的好友-YouTube影音平台共同創辦人陳士駿(Steve Chen)-是第一張國發會就業金卡(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個人准證)的持有人,當時這可是歷史的重大一步,但也看出我們與國際的差距多遠。
2016年我去參加一場陳士駿在臺灣的演講,正巧他的父親就坐在我旁邊,幾番寒暄後,給了我陳士駿的email與一個拜訪他的機會。隔年我就利用參訪矽谷的契機,造訪了陳士駿在加州的家,我們一拍即合,這是我們長久友誼的開端,也是我不斷遊說他搬回臺灣為國內新創圈帶來矽谷能量的濫觴。
2017年在國發會、許多立委與我的推動下,通過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目標讓臺灣成為高階人才的寶島,而在許多有力人士辛苦地奔波下,陳士駿則成為了第一張國發會就業金卡的持有人。
在協助陳士駿回臺就業的過程中,我認為臺灣在吸引外籍人才上還有以下問題尚待解決:
1|政府機構間資訊流通並不透明
陳士駿決定舉家遷居台灣後,想弄清楚小孩教育問題以及配偶的工作問題,但他到了舊金山領事館,館員卻對相關問題一問三不知,就業簽證相關法規也是過時的。我認為臺灣政府可參考紐西蘭的Edmund Hillary Fellowship 或是澳洲的Global Talent Visa,這都是一站式簡易申請窗口,給予外國創業家準國民待遇的彈性攬才方案。
2|對母語非中文人士不夠友善
陳士駿8歲就離開台灣,能以中文對話,但閱讀仍有困難。為了辦理遷居來台手續,有許多法規和租屋合約都只有中文版本,讓他一個頭兩個大。他為此在臺灣聘請一位中英雙語的秘書,幫他處理辦理文件、找房子等事情,我認為如果政府更重視外語人員聘用,方是這問題的解決之道。
3|政府態度不夠積極
臺灣政府在面對吸引高階人才上一直處於牛步狀態,但其他國家可都用打仗的心態在面對:新加坡的經濟發展局在矽谷有辦公室,年輕的公務員經常會與矽谷新創往來,極力吸引人才到新加坡創業,非常積極。
人才是重要的資源,獵才是世界盃比賽,臺灣政府吸引人才應該要用企業獵人頭的思維,希望在陳士駿洄游臺灣後,海外高階人才鮭魚返鄉的路途能更簡潔順遂。打造海外新創歸鄉的路雖然辛苦,卻也持續在臺灣歷史上寫下美麗篇章。
完整報導:
天下雜誌👉 https://reurl.cc/8lb63o
遂公文用法 在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阿宏真心話 --------第一話
昭宏宣布參選至今已過4個多月
行程中常被問及參選動機
這問題很難現場完整回答
通常只簡短回復""為了還人情債""
今天昭宏利用臉書來詳細回覆常遇到的問題
並回應選區其他參選人主打訴求看法
Q1你為何想出來選?
大哉問!大哉回!
昭宏為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而投入選戰,藉由自身實作期望啟發良性競爭
並藉此回饋當初於急難中捐助昭宏的社會大眾
Q2好好的警察內勤不做為何要參選?
因為不願佔外勤缺做內勤事。
昭宏職位是警員
警員是外勤編制
警察外勤工作很辛苦人力也欠缺
昭宏不願用因公受傷理由佔外勤缺做內勤工作
徒增外勤弟兄工作負擔
而因為體傷已無法符合訓練及外勤突發狀況應變需求
因此昭宏選擇提出命令退休申請
參選理由同Q1回答
Q3既然已提出命令退休申請為何又留職停薪參選?
因為命令退休程序冗長恐壓縮可參選時間。
昭宏於1月份口頭提出命令退休,預計6月份完成退休程序後投入選戰
但當時昭宏用借調身分在保一總隊上班,跑命令退休程序會很複雜
遂與蘆洲分局人事室協調後先行歸建蘆洲交通分隊後再開啟命令退休程序
昭宏於3/4歸建當天向蘆洲分局提出書面命令退休申請
但分局表示昭宏退休人事權在交通大隊
且按新修正的命令退休程序至少需1個月職務重建和3個月考評後開考績委員會初核後再由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最快7月底才能完成上述程序送銓敘部審核
於是昭宏向分局爭取保一總隊支援發公文期間屬於職務重建,但不被認可
考量即便順利送審,銓敘部能否核定、何時核定也未知
因此昭宏規劃另提出6/4~明年1/13留職停薪參與選舉
待選舉結束後再復職繼續命令退休程序
Q4社會大眾對你的急難捐款為何拿出來選舉?
希望自身實作造成良性影響回饋社會。
受傷之初昭宏欲將同事、社會捐款成立基金會作公益
然對截肢後的未來不確定性讓昭宏一度放棄
受傷前期昭宏與老婆忙於手術、復健、調養、配合訴訟
後期開始審視自身保單和政府法定應給予權益
主張後取得部分應有理賠、補償
雖然被告陳以恩和車主洪淑月無力賠償損害
但已足夠支撐回復正常生活的昭宏
因此昭宏再次拾起捐款作公益的念頭
後來今年一月份內政部管理的"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核發昭宏因公傷殘100萬安全金
昭宏基於上述理由並希望內政部能善用此基金提升所轄基層員工工作安全,而將100萬回捐該基金。
接下來昭宏會用同事、社會捐款以自身實作投入選戰
求引起良性競爭望國力提升全民受惠
Q5若沒選上未來要如何?
繼續完成公職退休程序,完成研究所學業轉民間工作並參加公益社團活動。
本次參選除欲遂行自身政治主張,另為"還社會人情債"
但若當砲灰自然無法造成良性影響達成目的
因此昭宏會以有限捐款竭盡所能來爭取支持
用法律學系知識,警察、郵差的工作經驗來打另類選戰
提供另外一種選擇的機會
若沒選上昭宏會繼續完成退休程序,然後轉從事民間工作並參加公益社團活動,用倡議方式來遂行自身政治主張。
Q6為何不從里長、議員逐步參選?
因為立委選舉是最好的倡議舞台。
昭宏的初心非轉業從政
只為倡議尋求良性競爭
評估後認為立委選舉是最好的倡議舞台
所以昭宏才選擇參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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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蠻多的
雜七雜八的說的一堆
一次整理不完
等阿宏真心話-----第二話
繼續自問回答
也歡迎大家底下留言提問
昭宏彙整後回覆大家
keep walking
#黃金右腳向前行望您牽手一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