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進口食品查驗登記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比新冠病毒更耐久的 #非洲豬瘟 病毒 已襲捲全臺!?】
您知道嗎?
非洲豬瘟病毒在 #冷藏豬肉 可存活100天,
在 #冷凍豬肉 中可存活1,000天!
唯有高溫高壓能消滅它。
想像一下:帶有病毒的進口豬肉被倒進廚餘、餵食給臺灣豬,豬的胃酸(pH值2.5~5.2)不若人類的胃酸(pH值1.5~3.5)酸,無法殺死豬瘟病毒,除了豬隻本身染病以外,病毒在糞便中可再存活11天、在豬舍中也可以存活30天,讓整個豬群染疫!
目前 #尚無藥物 可治療非洲豬瘟、也 #沒有疫苗 可預防。
一旦淪陷,臺灣養豬產業將再度重演 #口蹄疫 21年經濟災害的衝擊。
上週檢警查獲有人透過空運走私71公斤帶有非洲豬瘟病毒的越南肉品,竟能突破邊境長驅直入,更已流入全國22縣市,事態嚴重!
行政機關這才驚覺:其實入境行李中夾藏肉製品,能夠包覆到X光不易看出的地步;而 #關務署 過去一向怠於逐一開拆查驗來自疫區的包裹,亡羊補牢,除了即刻廢止違規報關業者營業登記之外、匆忙提出「檢疫精進措施」,開始逐一開拆查驗來自中國、越南的包裹。
根據 #警政署 循線清查上中下游通路五千多處、送驗54件走私肉製品,發現已有4件呈現非洲豬瘟陽性,駭人聽聞!
由於越南豬肉製品風味和臺灣豬不同、價格也較低廉,走私越南豬不僅有市場、更是門有利可圖的好生意。在海關長期誤判致不夠徹底的查驗下,推斷這71公斤進入臺灣的違法肉品,絶不是唯一一批蟄居在異國特色的雜貨店櫥架待售以及上下游廠商倉庫中封藏的豬瘟肉,主管機關不能坐視病毒在漫長潛伏期中接觸到臺灣豬,當下必須全面稽查商家,查扣來路不明的豬肉製品,阻斷傳播途徑!
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的今日,我們時常忘了國外非洲豬瘟的疫情並未止歇。
中元節剛過、#中秋節 也將到來,豬肉品一直是祭儀牲禮、傳統節慶食品不可或缺的要角。
鄉親們請互相提醒:僅只罐頭以及泡麵中的肉塊、豬油在製作過程中經過能夠破壞病毒的高溫高壓;其餘如炒製的肉鬆、烘烤的月餅、填生肉的香腸,都仍然是病毒的載體,因此臺灣早已禁止來自非洲豬瘟疫區尤其是中國、越南的豬肉製品輸入!
拜託大家切勿夾帶豬肉或其製品入境,以免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而受重罰,
也千萬不要貪圖外國豬肉的便宜、或購買產地不明的肉製品!
心焦火燎的是──
農委會已宣布9月1日起所有 #養豬場全部暫停使用廚餘養豬,並且補助飼料費,近期請大家務必「#將廚餘當作垃圾丟棄」由環保單位焚燒,避免可能帶有病毒的豬肉流入養豬場。
唯有徹底 #杜絕非法肉品走私、並將已偷渡入國門的病毒豬肉「清零」,我們好不容易復元的養豬產業才能繼續走向全世界!
進口食品查驗登記 在 運動營養師 楊承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母雞在抖動是什麼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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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點告訴你答案)
幾天前記者採訪我關於藝人朋友分享她體脂管理心法,那時看到秀了三道料理也讓我技癢XD
於是營養師的冬季 #深夜食堂 又開張拉!
#剝皮辣椒 可以說堪稱是台灣墨西哥辣椒!不刺激辛辣又帶甘醇味。那就用有助體脂管理的食用油,來道零手殘的美味料理「剝皮辣椒炒雞」吧!
體脂管理時,很多人不敢用油堅持只吃水煮的,在食慾不振的夏天還過得去 ; 然而當氣溫開始變冷,用意志力強忍到最後崩潰時可是更可怕的啊啊啊~~
這時候選對油就非常的重要了!只要總熱量控制得宜,飲食中適度加入油脂,不只讓食物可口更可以增加滿足感。因此若以體脂管理為目標,可考慮像 #綺麗健康油,讓體脂脂管理不再生無可戀!
會用這瓶綺麗健康油來料理,還有幾個原因:
1.拿到「不易形成體脂肪」中日雙認證。在原產地不只通過日本消費者廳特定保健用食品認證,來到台灣也取得中華民國衛福部的健康食品認證。
2. 來自日本原瓶原裝進口,符合台日兩地食安法規。原瓶代表每一瓶都在日本產地就完成裝瓶,減少二次分裝時可能遭到污染,更多了份品質保障。
3.耐高溫不易起油煙。這款油的強打焦點之一就是「耐高溫少油煙」,煎煮炒炸涼拌也適合。別忘了,廚房油煙也是健康的隱形殺手喔!
基於以上優點,身為營養師,當然用這油料理呀!
今天營養師就來示範如何快速作出美味又營養的一道冬日暖心料理!
剝皮辣椒炒雞 (3~4人份)
a.食材:
綺麗健康油…25~30cc
紅辣椒…1支
剝皮辣椒…8條
蒜頭...4~5瓣
蔥…2支
雞胸肉...450g
雪白菇…100~15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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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調味料:
糖…5克
香油...1茶匙
醬油...15cc
米酒…10cc
開水….適量
胡椒粉…適量
鹽…適量(依個人喜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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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
1. 清洗食材,切掉雪白菇根部分撥開後備用,雞胸肉切塊後加入醬油、香油、米酒、糖、胡椒粉,先醃20分鐘。
2. 蔥、剝皮辣椒切段,辣椒斜切(怕辣者去籽),蒜頭切碎備用。
3. 倒入綺麗健康油待鍋熱。(等待時間來用紅外線測溫槍實測!你看看,真的很耐高溫 )
4. 雞胸肉下鍋煎至表面變白就起鍋先置一旁。再次倒入少許綺麗健康油待鍋熱再下碎蒜、雪白菇、蔥白拌炒一下加少許開水蓋鍋蓋悶一下。
5. 開鍋加入半熟雞肉、剝皮辣椒拌炒至肉熟,再加入紅辣椒、青蔥稍微翻炒即可起鍋!
#暖心時間
撲鼻的蔥香之下,開始一口雞肉配一段剝皮辣椒,以甘潤微辛的味搭上咬肉的爽快,再吃一口雪白菇的清爽又補充纖維…多層次味道的享受令人滿足,吃完後真的飽好久好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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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體脂管理術除了營養均衡、熱量控制,規律運動也是必須的才能維持長期健康喔!
來回答剛剛的問題,你知道母雞在抖動是什麼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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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你一定說對了!!
因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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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雞抖啊」(粵語: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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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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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祝大家聰明用油,暖心戰勝體脂肪~ 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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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訊:
1.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資料摘要許可證字號:衛署健食字第 A00067號
2.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評估方法請參閱FDA官網: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
#綺麗健康油體驗
#不易形成體脂肪
進口食品查驗登記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