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萬的網紅鄭正鈐,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蔡政府幫美豬洗產地,搖身一變成為台灣豬】 國軍被爆出有伙房使用包裝箱寫台豬、內容物卻標示為美豬的豬排產品,原來蔡政府幫美豬「洗產地」,再以台灣豬的外貌現身市場,美豬就變成了台豬。而國人卻在混亂與不確實的資訊中,不知道「非自願性」地吞了多少美豬。 民眾擔心的不是美豬而是萊豬,蔡政府開放萊豬進口,...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5 13: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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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政府幫美豬洗產地,搖身一變成為台灣豬】

    國軍被爆出有伙房使用包裝箱寫台豬、內容物卻標示為美豬的豬排產品,原來蔡政府幫美豬「洗產地」,再以台灣豬的外貌現身市場,美豬就變成了台豬。而國人卻在混亂與不確實的資訊中,不知道「非自願性」地吞了多少美豬。

    民眾擔心的不是美豬而是萊豬,蔡政府開放萊豬進口,不願標示萊劑,只標示產地的作法,不但推出一堆沒有公信力的豬肉標章,讓民眾難以辨識,也未見有所稽核。蔡政府口口聲聲說進口豬皆未含萊劑,但以「洗產地」的方式,混淆視聽,這豈非在扼殺民眾的選擇權,民眾又如何能吃得安心?

    今年以來進口豬已超過2.3萬公噸,但市面上盡是台灣豬標示,進口豬標示極為稀少,外界不斷質疑「消失的進口豬」去哪了?

    按照現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加工食品的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就可以將加工地標示為原產地,不必再另行標示各原料的產地。而蔡政府就以此堂而皇之幫進口豬「洗產地」。

    按照陳吉仲的說法,進口豬肉七成以上都流向肉品加工。所以進口豬肉並沒有消失,而是經過了肉品加工後,搖身一變成為「台灣豬」。
    而蔡政府堅持不肯標示萊劑,屆時萊豬恐將也會經由「洗產地」的方式,一起洗掉萊豬的身分。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8 1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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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美國豬或進口豬經「洗產地」後,搖身一變成了台灣豬,恐怕農委會也很難查得出來,因此才會發生美豬已進口一千八百噸,市場上卻不見蹤影的怪異現象。在資訊如此混亂、不確實的情況下,消費者要如何吃得安心?>

    根據衛福部「豬肉儀表板」截至四月十五日統計,今年已進口美國豬肉一千零九十七噸,內臟等其他可食部位超過七百二十五噸,合計逾一千八百噸。然而,市場上不但幾乎沒有驗出含萊克多巴胺(萊劑)的美豬,甚至沒有標示進口地為美國的豬肉,令人費解。

    台灣真的沒有進口萊豬嗎?陳吉仲拍胸脯保證說,台灣至今「連一公克的萊豬都沒有進口。」但他怎麼知道?進口美豬無須標示萊劑,政府也沒有進行足夠的查驗,他怎能確定進口的美豬完全不含萊劑?

    更不可思議的是,台灣大街小巷幾乎每家餐館、小吃店所張貼的肉品來源告示,都說自己使用台灣豬,根本看不到美豬的蹤影。市場調查也顯示,市面上販售的豬肉及相關製品,確實未標示來自美國,那目前已進口的一千八百噸、合計差不多是十五萬頭的美豬,到底去哪裡了?

    陳吉仲說,進口豬肉七成以上都流向肉品加工;陳時中則指出,七成還放在冷凍庫裡,所以市面上還沒有標示產地為美國的豬肉及肉製品。兩人的說法兜不攏,民眾要聽誰的?還是他們兩人的話都不可信?

    別忘了,之前一家知名滷肉飯業者標榜使用台灣豬,卻被發現使用進口豬肉,引發譁然,對此中央畜產會竟表示,本來就沒有規定百分之百國產才可以張貼台灣豬貼紙。按照現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加工食品的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三五%,就可以將加工地標示為原產地,不必再另行標示各原料的產地。換句話說,進口豬肉原料經過在地加工達一定比例後,就可以標示產地為台灣。

    王之道/消失的千噸美豬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28000784-260407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 林佳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8 0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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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的法條規定大概意思如下

    【加工豬肉食品不一定要註明變成食品前的原物料產地,而是寫食品加工後的原產地】

    進口豬腳只要在台灣加工過 就是實質轉型

    所以原產地可以寫台灣

    但是如果要標示豬肉來源: 就必須把原產國弄上去

    所以他不要標示豬肉來源(這不違法)

    只是寫原產國就可以

    https://www.ntshb.gov.tw/Files/Information/20160301102720_%E5%8E%9F%E7%94%A2%E5%9C%B0%E6%A8%99%E7%A4%BAQ&A.pdf

    如該食品(食品原料)已於我國進行加工或實質轉型,製成另一種產品,並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之要件,則視為該產品已實質轉型,可以其加工地(國)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原產地標示為台灣),無須另行標示各食品原料(成分)之原產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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