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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王浩宇為何被判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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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107年爆料時任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黨部員工持有毒品,並批評時代力量包庇、掩飾,甚至強調「我講的話,我負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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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接獲檢方不起訴後,向王浩宇提告索賠及登報道歉,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王浩宇爆料不實,判他應賠25萬元,並在《蘋果》等4報及王浩宇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各1天。上訴後,高等法院在109年11月10日改判王浩宇應再給付15萬元(共應賠償40萬元及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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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好奇的是,高等法院為何不採信王浩宇說法?賠償金額還往上增加?衞航特別下載高等法院判決書進行摘要分析(詳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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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格可知,王浩宇不是沒有查證,而是查證時,證人明明已經說「林姓黨工有非常大的機率不會被起訴,是被陷害」,王浩宇仍然繼續操作、張貼原告照片,使一般人可清楚辨識原告身分,而且強要指稱其涉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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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典型的「侵害名譽」,並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巨大痛苦,當然必須賠償、回復被害者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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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可知,隨意在網路上發表評論、對他人說三道四,固然非常方便又能搶聲量,但如果未經合理查證,將違法貶損他人名義,導致他人精神痛苦,尤其是公眾人物發言影響深遠,經常造成他人無法磨滅及難以回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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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大家說明的是,受害人除可提告毀損名譽外,更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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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圖一時的發言爽快搶聲量,可能會導致日後經常進出法院,甚至高額賠償。建議朋友們宜戒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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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新聞圖片引自風傳媒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沒有反跟蹤法的現在,奶爸律師教你怎麼保護自己】
跟蹤是什麼?
埋伏、監視、守候、尾隨、站崗而已嗎?
事實上,跟蹤並不只有上述的行為,只要是加害人有意圖的對被害人造成困擾、恐懼及感到威脅,其中具持續性、重複性、威脅性等行為或言語都算跟蹤。
先不談日本有名的 #桶川跟蹤殺人事件 是如何促使日本通過 #反跟蹤狂法,我們來看看一件在台灣2015年被爆出來的長達五年跟蹤騷擾案件:
五年,一千八百多天的日子,被害人黃小姐不論是出門上班還是下班回家都會受到一名李先生的「接送」,李先生如影隨形地出現在黃小姐身邊,感到害怕的黃小姐想要向外界求救,卻求救無門,因為台灣還沒通過反跟蹤法,對於跟蹤目前是無「法」可管的。
最後黃小姐申請了保護令,而李先生強制送醫兩年,讓黃小姐度過了一段安穩的日子。
但時隔四年,2019的時候,名為李先生的夢魘又出現在黃小姐的週遭!四年的時間過去,時效僅一年半的保護令早已失效,縱使黃小姐已經三度搬家、換過工作,李先生還是找到她了,這次遲遲未通過反跟蹤法的臺灣,依然沒有辦法保護她,令她不再恐懼。
【#奶爸律師的執業分享】
最近,我有一個當事人不斷受到對方跟蹤的捆擾,幾經思考後,我找到一個突破目前困境的方法,因為要用刑事來有效嚇阻跟蹤行為,需要透過立法,保護令又有他較為特殊的條件要求,但如果用民事侵權行為的規定呢?
很幸運地,我的嘗試得到法官的認同,在此不怕丟臉與大家分享,不知道有沒有其他律師有更好的作法願意分享呢?
以下是我的案件在桃園地院的判決主文節錄(就不在粉專上刪除個人資料):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XXX/XX/XX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不得為以下行為:
(一)對原告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
(二)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或滯留原告之住居所(住所:OO市OO區OO路OO號)四百公尺以內。
(三)以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聯繫原告及原告親友。
(四)除行使法定之權利外,其他未經原告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
但最為治本的方式,還是希望能盡速通過 #反跟蹤騷擾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
#反跟蹤 #騷擾
#奶爸律師
#陳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