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619的網紅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案規劃說明會】 還記得上次我參與「關心縣市國土計畫北部場」的說明嗎?國土計畫非常重要喔!沒有看的朋友請看這邊😎:https://npptw.org/WevAyA 以及💻基隆市國土計畫網:http://www.rayi.url.tw/klcg/NEWS.aspx ...

  • 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8 20: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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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案規劃說明會】
     
    還記得上次我參與「關心縣市國土計畫北部場」的說明嗎?國土計畫非常重要喔!沒有看的朋友請看這邊😎:https://npptw.org/WevAyA 以及💻基隆市國土計畫網:http://www.rayi.url.tw/klcg/NEWS.aspx
     
    🌳 #國土計畫為什麼重要
    國土計畫將成為指導都市計畫和非都市計畫土地的土地利用、保育等國土發展目標,而縣市國土計畫是各地縣市政府就各地狀況來制定,會更詳細地來制定都市發展計畫和土地保育、管制。
     
    🗺 #基隆市國土計畫階段在哪裡 #國土功能分區要幹嘛
    基隆市國土計畫和已經在2020年6月28日在內政部的國土審議會原則通過,將在2021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而接下來,國土保育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土地進行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區、海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國土功能分區和過去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不一樣!功能分區不可以以個案來變更分區!(只能在每五年通盤檢討時才能調整變更喔)
     
    目前正在進行的是最後階段──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將在2025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全面取代舊的區域計畫,依照基隆市國土計畫來進行都市發展,並依照國土功能區來進行土地管制和保育。
     
    以下就針對我們辦公室三場全到的說明會來跟大家分享我們關心的國土保育議題 !💪
     
    #國土功能分區即使用地劃設規畫說明會討論重點
    #我知道很長
    #我有貼心在每大項後幫大家用白話文做一句話總結😏
     
     
    一、劃設為城鄉發展區、但屬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的保護區如何受國土計畫指導?
    國土計畫能夠「指導」都市計畫和管制非都土地,基隆國土分區劃設基本上依照都市計畫與非都土地的原則,然而,若是在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該怎麼辦呢?都計區保護區仍非常重要,能夠保留自然景觀與綠地,甚至也有洪災緩衝的功能,非常符合基隆市國土計畫的「韌性城市永續發展」的原則。針對這些保護區,有更嚴格的管制或是有劃設為國保4(都計區內位於特定保護水源、河川等非區且符合第一類劃設者)的可能嗎?
     
    規劃公司回應,目前仍依據國土計畫的指導沿用都市計畫的分野將都市計畫區劃設為城鄉發展1,其中都計區內的保護區仍然會受都市計畫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的保護,維持既有管制。在基隆市國土計畫中也提到,未來若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1 劃設條件地區,應於下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相應功能分區。而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2 劃設條件地區及後續建議指導事項,其環境敏感地區多以開發時應注意使用行為或須依法進行相關評估作業為主,而市府應加強資訊披露讓民眾了解注意事項及權益。
     
    👉總結: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國土計畫只能指導,真正的管制還是在都市計畫,大家一起來監督!
     
    二、關於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2之3類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的劃設標準為「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目前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多數屬於都市計畫區內,唯有東西防波堤部分因屬於非都範圍,但因此案為中央核定的「重大建設」,所以國土計畫將部分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填海造陸範圍劃設為城2-3。
     
    若未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的二階環評沒有通過(也意味著「重大建設」停止),那麼將會在下一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將為了此重大建設的2-3的劃設剔除掉。若二階環評通過、協和電廠更新改建也完成,那麼會將都市計畫範圍擴大,並將目前的城2-3劃設為城1。
     
    👉總結:國家重大建設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案,目前正在二階環評最後階段,希望大家來關心和並要求台電提供更好方案!
     
    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提報範圍,是否有限定在非都市計畫地區:
    這次的國土計畫審議,基隆市國土計畫提出兩處(新山水庫、國道3號部分路段地區)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皆未獲同意(目前各縣市均無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通過)。根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機關(構)、人民或團體皆可針對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的進行提報建議,並不限於非都市計劃地區。但若劃設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相關的規定禁止事項,民眾也是需要遵守的呦!
     
    👉總結:民眾可以來推動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設,歡迎大家一起來保護脆弱國土!
     
    四、農業發展用地第5類(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的劃設提問:
    有關心國土計畫的民眾針對本市「農5劃設面積為0」有所疑問,過去,都市農業區被視為都市計畫的儲備用地,而現在,國土計畫中被劃入農5的農地必須農用,也就是縣市政府必須將沒有迫切用途的都計農業區保留給農業使用。在詢問過國土科後,得到回覆為目前的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在檢視後皆不符合農5的劃設標準。但為減輕民眾的疑慮,還是在現場請規劃單位再次說明,以七堵區為例,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基隆河沿岸是有農業區土地的,除了農業使用外,應也是能發揮滯洪效果的重要關鍵,是因為面積未達10公頃、不符合農一的劃設標準或是農業使用沒有達80%所以沒有劃設?
     
    規劃單位回覆,目前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皆不到10公頃,因此未劃設為農5。但目前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農業單位進行農業資源盤點,未來,國土計畫也將會參考其結果在市層級及中央層級的國審會說明、討論調整劃設。
     
    👉總結:基隆市都計區內的農地因不到10公頃而無法劃設為農5,未來也會參考資源盤點來調整!
     
    五、七堵姜子寮集村農舍問題:
    位於姜子寮山的集村農舍開發案因位於重要的自然資源內,且開發範圍龐大引起市民和議會的關注。但由於此地屬於山坡地農業區,依農發條例第18條之規定可依相關規則興建集村農舍,再者,由於基隆市特有的法規😣——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第3項(名稱太長有興趣可以點進來:http://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5275),讓建築物可以長在其他縣市不可以建築的平均坡度35%到55%之山坡地上。
     
    以上,農業主管法規加上建築法規在姜子寮集村農舍案例上都合法,因此我和幾位議員花了非常多的時候,從檢討農業開發之於姜子寮山之必要,與如何保護山坡地生態,或檢討山坡地開發的規則等,還在持續監督中。因此在這次國土分區的討論中,我們也特別提到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
     
    國土計畫是否能針對現在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來進行管制?然而,由於國土計畫屬於土地管制法規,最晚會在2025年4月30日全面實施並生效。目前主管農地、建照、水保等法規都已經通過,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建照也已經核發,因此屆時會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目前,中央也正在擬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若屆時的管制規則中,農舍的興建是在此分區不容許使用的範疇,便不能進行增建或翻新。
     
    集村農舍所在位置土地劃設為國保2或農3?由於此處為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以及草濫溪上游集水區,先前六月在中央審查時,國審會認同將此處劃設為國保2,但仍需等待依法公告的法定圖層出來之後才能確定。雖然姜子寮集村農舍已成為既成的事實,基隆市政府都發處國土科也希望這個地方可以持續受到保護,我們也會持續關注和監督。
     
    👉總結:姜子寮集村農舍案目前已拿到建照,雖主管單位希望將該地畫為國保2,在國土功能分區實施後、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我們會持續監督與關注。

  • 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 在 郭稟翰 Kuo Lin-H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3 1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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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年度【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五十二甲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之質疑
    1.功能分區嚴重悖離濕地保育法之精神及內涵(略去惟二可阻卻開發,為濕地把關的核心 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
     
    2.土地使用管理規則中農牧用地允許農舍興建、休閒農業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及農村再生設施等使用項目,一旦通過執行將造成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不可回復的生態浩劫,與草案所列應優先保護之區域(成興大小池與五股排水 圳)相互矛盾。若破壞已造成,草案之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則形同具文。
     
    3.濕地一旦允許上述開發,填土整地將衝擊五十二甲濕地所具備之排洪滯洪、微氣候調節、地下水補注及多樣生物棲地之重要環境保育功能,其中排洪滯洪功能降低將可能以 鄰為壑,提高鄰近的五結、冬山在極端氣候下淹水的機率。
     
    4. 五十二甲濕地優質的有機農田地景與珍貴的文化遺址為蘭陽平原重要的文化資產, 也是地方創生與產業發展的重要契機,然而區內農牧用地開發管制工具卻付之闕如,一 旦遭開發破壞將不可回復。
     
    5.功能分區的劃設依據為何並無說明,諸多不合理處,如目前遊客休憩區(其他一)配置於私人休閒農場及豪宅農舍集中之處,不但引人非議,且將切斷全區保育核心成興大小池與五股排水的連續生態廊道。 而目前最多遊客到訪的三奇伯朗大道,已是台灣知名的旅遊景點,此地入口處的奉尊宮停 車位充足,有足夠廁所空間,離冬山火車站僅 2.5 公里,為最適合提供全區遊憩服務及大眾運輸接駁功能之公共空間,卻未見列入評估。
     
    6. 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中之發展功能規劃構想,將全區保育核心成興大小池規劃為魚菜共生及水生植物區,卻未評估其對水鳥及水域生物棲地等整體濕地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 亦未進行具體之地主意願調查,提出整合策略,經營管理構想等,可行性極低。
     
    7. 五十二甲濕地為縣內重要之自然及文化資產,歷次說明會及座談會均未邀請縣內公 民團體參與,諮詢對象侷限於地主及少數觀光促進團體,公民意見嚴重不足。
     
    ◼️共同訴求
    1. 依濕地保育法法第十五條第七款及第十六條之精神與內容,劃設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來守護濕地生態,並依第二十二條內容,以徵收或租用方式取得用地,回應 地主基本權益。
     
    2. 以濕地生態保育為最高原則,應重擬區內農牧用地之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研擬並提出較嚴格之濕地開發管制規則及配套之生態補償或異地補償辦法。
     
    3. 考量全區文化地景、公共遊憩服務區位、大眾運輸接駁動線及集村農舍區位,重新擬訂功能分區配置。
     
    4. 深化縣內公民參與,公私協力推動五十二甲濕地之生態、文化保育及環境友善之濕地標章產業策略。
     
    ◼️共同聲明團體
    宜蘭惜溪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縣野鳥學會、青天 2.0 宜蘭反空污行動平台、友善 生活小舖、社團法人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蘇澳 KPI、時代力量宜蘭黨部、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

  • 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1-10 12: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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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審查不可廢】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本人已於昨(11月9日)正式行文宜蘭縣政府,要求改以修正部分條文而非全面廢止。

    〖立法委員參選人 孫博萮 聲明稿〗2015/11/10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但考慮宜蘭的特殊性狀況,部分條文雖因回歸母法有所重疊,但因地制宜的法規實屬必要,既然宜蘭縣政府已領先全國實施,亡羊補牢尚猶嫌晚,此刻更需嚴守領頭羊的立場,本人主張本辦法不宜全面廢除,應以部分條文修正為之。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與內政部為呼應民間保護農地訴求,從善如流於9月初公告新修正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針對起造人資格等做限制,與新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本人略表贊同。故此部分與本辦法中相呼應之條文,得逕予刪除;惟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部分,仍應繼續努力透過修法予以規範。

    二、 承二,上開新訂規範對於避免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之目標尚有未盡事宜,尤以本辦法中原本列為審查項目之第五條:境界線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臨道路側退縮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第六條:易淹水地區應採高腳基礎設計、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突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等相關規定,對於維護農業永續經營環境至關重要,應全數予以保留。

    三、 針對本辦法中條文規範內容,若與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布之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相較下,應擇其規定較嚴格之一方行之;但若主管機關無相關規範之部分,與舉凡未於新訂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中提及之項目,則應保留本辦法之條文,以利審查小組於審查時納入審查項目。

    四、 另一做法是將上開相關建築管理條文,以另新訂「宜蘭縣農舍建築審查與管理辦法」方式處理;但在新辦法未實施前,本辦法相關條文仍應予以保留。

    此外,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農舍亦不該成為農地的附加價值,因此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審查必不能省。在此同時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對「農舍」做出明確定義,並重新檢討〖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對農舍建築容積的規範,是否悖離農舍意旨、造成農舍豪宅化的元凶,並予修正。

    本人再次重申,應加速推動國土計畫法、農業基本法、城鄉規畫法之立法審查,以保障農業與耕地之生產權。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未廢止前,應先盤點優良農業生產區,規範優良農地與已完成農地重劃之農地應優先禁建與禁採區段徵收;禁建區之開發權,擇可研議能否以成立容積銀行之方式進行移轉。

    縣政府更應拿出執法魄力,對於過去7,600戶農舍中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水汚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者,縣府應將各類違規行為明確標出,讓屋主「有規可循」先自行恢復違規使用部分,再透過輔導使其將9/10恢復農用;若拒於期限內恢復者,則應嚴格執法連續處罰、撤照或逕行移送。

    〖預告廢止「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回歸中央規定〗
    http://www.e-land.gov.tw/ct.asp?xItem=62147&ctNode=891&mp=4

    〖農地農舍興建,孫博萮要縣府堅持領頭羊立場〗|指傳媒|2015-11-10
    http://www.101news.com.tw/101/101news20256.html

    〖宜縣廢止農舍辦法 挨批蝙蝠、牆頭草〗|自由時報|2015-11-11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04082

    #農地農用 #守護蘭陽平原 #為子孫留淨土
    #宜蘭 #立法委員 #獨立參選人 #孫博萮
    {Fish睬政治}孫博萮
    www.FishSun.tw

    〔20151110聲明稿全文下載〕
    https://goo.gl/K2NF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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