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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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83的網紅郭稟翰 Kuo Lin-Ha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09 年度【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五十二甲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之質疑 1.功能分區嚴重悖離濕地保育法之精神及內涵(略去惟二可阻卻開發,為濕地把關的核心 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 2.土地使用管理...

  • 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 在 郭稟翰 Kuo Lin-H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3 1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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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年度【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五十二甲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之質疑
    1.功能分區嚴重悖離濕地保育法之精神及內涵(略去惟二可阻卻開發,為濕地把關的核心 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
     
    2.土地使用管理規則中農牧用地允許農舍興建、休閒農業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及農村再生設施等使用項目,一旦通過執行將造成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不可回復的生態浩劫,與草案所列應優先保護之區域(成興大小池與五股排水 圳)相互矛盾。若破壞已造成,草案之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則形同具文。
     
    3.濕地一旦允許上述開發,填土整地將衝擊五十二甲濕地所具備之排洪滯洪、微氣候調節、地下水補注及多樣生物棲地之重要環境保育功能,其中排洪滯洪功能降低將可能以 鄰為壑,提高鄰近的五結、冬山在極端氣候下淹水的機率。
     
    4. 五十二甲濕地優質的有機農田地景與珍貴的文化遺址為蘭陽平原重要的文化資產, 也是地方創生與產業發展的重要契機,然而區內農牧用地開發管制工具卻付之闕如,一 旦遭開發破壞將不可回復。
     
    5.功能分區的劃設依據為何並無說明,諸多不合理處,如目前遊客休憩區(其他一)配置於私人休閒農場及豪宅農舍集中之處,不但引人非議,且將切斷全區保育核心成興大小池與五股排水的連續生態廊道。 而目前最多遊客到訪的三奇伯朗大道,已是台灣知名的旅遊景點,此地入口處的奉尊宮停 車位充足,有足夠廁所空間,離冬山火車站僅 2.5 公里,為最適合提供全區遊憩服務及大眾運輸接駁功能之公共空間,卻未見列入評估。
     
    6. 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中之發展功能規劃構想,將全區保育核心成興大小池規劃為魚菜共生及水生植物區,卻未評估其對水鳥及水域生物棲地等整體濕地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 亦未進行具體之地主意願調查,提出整合策略,經營管理構想等,可行性極低。
     
    7. 五十二甲濕地為縣內重要之自然及文化資產,歷次說明會及座談會均未邀請縣內公 民團體參與,諮詢對象侷限於地主及少數觀光促進團體,公民意見嚴重不足。
     
    ◼️共同訴求
    1. 依濕地保育法法第十五條第七款及第十六條之精神與內容,劃設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來守護濕地生態,並依第二十二條內容,以徵收或租用方式取得用地,回應 地主基本權益。
     
    2. 以濕地生態保育為最高原則,應重擬區內農牧用地之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研擬並提出較嚴格之濕地開發管制規則及配套之生態補償或異地補償辦法。
     
    3. 考量全區文化地景、公共遊憩服務區位、大眾運輸接駁動線及集村農舍區位,重新擬訂功能分區配置。
     
    4. 深化縣內公民參與,公私協力推動五十二甲濕地之生態、文化保育及環境友善之濕地標章產業策略。
     
    ◼️共同聲明團體
    宜蘭惜溪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縣野鳥學會、青天 2.0 宜蘭反空污行動平台、友善 生活小舖、社團法人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蘇澳 KPI、時代力量宜蘭黨部、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

  • 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1-10 12: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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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審查不可廢】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本人已於昨(11月9日)正式行文宜蘭縣政府,要求改以修正部分條文而非全面廢止。

    〖立法委員參選人 孫博萮 聲明稿〗2015/11/10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但考慮宜蘭的特殊性狀況,部分條文雖因回歸母法有所重疊,但因地制宜的法規實屬必要,既然宜蘭縣政府已領先全國實施,亡羊補牢尚猶嫌晚,此刻更需嚴守領頭羊的立場,本人主張本辦法不宜全面廢除,應以部分條文修正為之。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與內政部為呼應民間保護農地訴求,從善如流於9月初公告新修正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針對起造人資格等做限制,與新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本人略表贊同。故此部分與本辦法中相呼應之條文,得逕予刪除;惟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部分,仍應繼續努力透過修法予以規範。

    二、 承二,上開新訂規範對於避免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之目標尚有未盡事宜,尤以本辦法中原本列為審查項目之第五條:境界線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臨道路側退縮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第六條:易淹水地區應採高腳基礎設計、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突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等相關規定,對於維護農業永續經營環境至關重要,應全數予以保留。

    三、 針對本辦法中條文規範內容,若與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布之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相較下,應擇其規定較嚴格之一方行之;但若主管機關無相關規範之部分,與舉凡未於新訂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中提及之項目,則應保留本辦法之條文,以利審查小組於審查時納入審查項目。

    四、 另一做法是將上開相關建築管理條文,以另新訂「宜蘭縣農舍建築審查與管理辦法」方式處理;但在新辦法未實施前,本辦法相關條文仍應予以保留。

    此外,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農舍亦不該成為農地的附加價值,因此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審查必不能省。在此同時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對「農舍」做出明確定義,並重新檢討〖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對農舍建築容積的規範,是否悖離農舍意旨、造成農舍豪宅化的元凶,並予修正。

    本人再次重申,應加速推動國土計畫法、農業基本法、城鄉規畫法之立法審查,以保障農業與耕地之生產權。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未廢止前,應先盤點優良農業生產區,規範優良農地與已完成農地重劃之農地應優先禁建與禁採區段徵收;禁建區之開發權,擇可研議能否以成立容積銀行之方式進行移轉。

    縣政府更應拿出執法魄力,對於過去7,600戶農舍中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水汚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者,縣府應將各類違規行為明確標出,讓屋主「有規可循」先自行恢復違規使用部分,再透過輔導使其將9/10恢復農用;若拒於期限內恢復者,則應嚴格執法連續處罰、撤照或逕行移送。

    〖預告廢止「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回歸中央規定〗
    http://www.e-land.gov.tw/ct.asp?xItem=62147&ctNode=891&mp=4

    〖農地農舍興建,孫博萮要縣府堅持領頭羊立場〗|指傳媒|2015-11-10
    http://www.101news.com.tw/101/101news20256.html

    〖宜縣廢止農舍辦法 挨批蝙蝠、牆頭草〗|自由時報|2015-11-11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04082

    #農地農用 #守護蘭陽平原 #為子孫留淨土
    #宜蘭 #立法委員 #獨立參選人 #孫博萮
    {Fish睬政治}孫博萮
    www.FishSun.tw

    〔20151110聲明稿全文下載〕
    https://goo.gl/K2NF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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