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農會法第1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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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農會法第13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蘇治芬,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又見北農翻版 農會選舉風波不斷 繼北農選舉風波後,於張派所掌握的雲林東勢鄉農會又上演一樁農會系統漠視法律,令人瞠目結舌的戲碼。 今(12/21)陪同楊國志與周金來二人召開記者會,針對日前雲林縣東勢農會理事會以「經營從事他業而未實際從事農業」為由,直接取消楊國志、周金來二人之農會會員資格。楊、周二...

  • 農會法第13條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2-21 14: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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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見北農翻版 農會選舉風波不斷

    繼北農選舉風波後,於張派所掌握的雲林東勢鄉農會又上演一樁農會系統漠視法律,令人瞠目結舌的戲碼。

    今(12/21)陪同楊國志與周金來二人召開記者會,針對日前雲林縣東勢農會理事會以「經營從事他業而未實際從事農業」為由,直接取消楊國志、周金來二人之農會會員資格。楊、周二人為保全會員資格權益,將委由律師像東勢鄉農會提出假處分之聲請。

    東勢農會此舉可能關係到明年的農會選舉,對方如此的手段已經違反農會法第13、14、15、45條規定,讓人聯想到日前的北農案,況且以這樣的理由實在讓人難以說服人,難道農民就該低維持低收入,不能有其他發展嗎?

    面對這樣的情形這次我們提早應變,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將農民的權益一分不少的還給農民,並請律師向東勢農會提出假處分,希望能夠對農會能有所約束 (但事實上沒有辦法有實際的罰則等),也請農會不要再做一些不必要的作為,請還給東勢農民一個好的農業發展環境。也寄望農會的選舉不要風波不斷,這是一場公平的選舉,兄弟爬山各自要努力。

  • 農會法第13條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2-15 15:38:38
    有 2 人按讚


    【國會搶先報】

    〖104/12/14 院會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 完成三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

    第 五 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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