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司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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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14: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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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聘用
    職系:無
    名額:擇優錄取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4/14~110/04/26
    資格條件:
    二、甄試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第(一)款或第(二)款擇一亦可】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領有考試院核發之考試及格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應屆畢業生,尚未能領取畢業證書,如獲錄取於報到前繳交畢業證書,逾期未繳交,放棄錄取資格)。
    (三)男女不拘,且未取得外國國籍;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須滿十年以上之人員。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及應公務人員考試各款情事者。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pjlee@mail.judicial.gov.tw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110年4月14日(星期三)起至110年4月26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親送或委託報名均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址:請以限時掛號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0年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甄試」字樣,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另報名應繳資料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概不退件)。
    (四)聯絡電話:(07)216-1418轉2710 人事室李小姐。
    (五)簡章備索:請逕至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或本院網站(http://ksd.judicial.gov.tw)「徵人啟事」公告區下載列印。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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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2 0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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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交付會面
    司法院 函
    受文者:本院所屬各機關
    主 旨:檢送「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
    要點」,並自101年6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附旨揭要點全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院長 賴 浩 敏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一、為利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設執行處前,得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妥適處理受囑託辦
    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子女強執事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
    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
    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
    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
    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
    ,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
    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之。
    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
    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
    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子女強執
    事件時,應適時注意處理進度。
    273
    司法院公報 第 54 卷 第 7 期 2012 年 7 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
    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
    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
    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拘提、管收或處怠金之情
    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
    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斟酌其內
    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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