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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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

  • 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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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2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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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半數以上的菲律賓移工在踏上台灣前,就簽下台灣的本票?一條橫跨台菲兩地的債務剝削鏈是如何創造出來的?雖然監察院曾要求金管會檢討仲介透過本票惡意討債、檢察官曾試圖以『人口販運罪』起訴業者,但許多菲國移工仍被債務綑綁,活在恐懼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們正在蒐集各種證據,和財務公司鬥智鬥法⋯⋯。」
    -簡永達(2020年11月16日),〈簽本票的陷阱──誰讓菲律賓移工背負失控債務?〉:https://reurl.cc/q8jZ83
     
    上個禮拜,簡永達記者撰寫了這則深入的報導,道破跨國集團藉著引入外籍移工的機會,賺取暴利的手法。這個星期一,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部長介紹這個問題。
     
    雖然菲律賓等人力輸出國家,對仲介費有著嚴格的規範。然而,台灣的業者透過在菲律賓成立貸款公司,配合台灣的人力仲介公司和財務公司運作,藉由人力仲介的機會和「貸款」的名義,讓移工迫於無奈之下,簽下契約和臺灣的本票,再由財務公司在臺灣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狀況有多嚴重呢?如果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裁判書,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報導中負責在台灣處理債權的公司)搜尋,光這間公司就找到20152件本票裁定事件。
     
    當然,本票裁定不是不能救濟。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那有幾件呢?
     
    一樣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用簡易案件查詢,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來搜尋,只找到34件裁判。經過同仁分析後,發現只有10件是判決,其他均是移轉管轄、補繳裁判費、再開辯論等程序事項的裁定。
     
    10比20152,不到萬分之六。
     
    裡面有幾件移工一部或全部勝訴呢?
     
    6件。
     
    這讓我不禁想,是什麼因素,讓尋求司法協助的比例如此低落?是因為移工欠缺足夠法律知識,尋求救濟嗎?還是會擔心影響工作機會?又是不是難以負擔司法程序成本?
     
    無論如何,懸殊的比數,突顯的是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移工的無助,和制度的不足。
     
    這樣的問題,監察院調查過,檢察官也起訴過,連立法院都曾經針對本票提出過修正草案。然而,在法院最後判決無罪,法案也在金管會保留的態度之下莎喲娜拉後,只留下移工,和看不下去的法扶基金會與一些公益律師,努力在為個別移工爭取司法上的正義。
     
    還有一些移工,因為被高額的「利息」、司法的強制執行(甚至雇主的不諒解)逼得沒有辦法,成為了五萬多名失聯移工之一。
    -彭杏珠(2019年6月),〈5萬移工流竄全台 黑心仲介剝削現形〉:https://reurl.cc/VXvRnb
      
    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當然有。例如修正本票裁定制度、修正就業服務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條例、建立和人力輸出國家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到優化直接聘僱制度,避免仲介有機可乘等等,都是可能的方向。
     
    當然,跨國移工受剝削的問題沉痾多年,有其複雜的社會和制度背景,甚至還形成了一整個剝削產業鏈,不是一個動作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也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一起來關注和想辦法處理。
     
    只有行政立法到司法能一起合作,才能讓這條造成許多糾紛和問題的跨國剝削產業鏈,不復存在。

  • 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1 19: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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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考上律師,能不能打官司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故事。

    台北的某間廣告公司老闆,因為被客戶騙錢,因此委任胡姓律師對客戶提起詐欺和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

    另一名客戶欠定金,因此老闆又找上胡姓律師幫忙聲請強制執行。

    後來,也有一名客戶錢貨款沒給,老闆還是一樣委任了胡姓律師幫忙打官司,請求客戶把錢吐出來。

    第一起刑事案件最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比較順利一點,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的聲請;第三次打官司就沒那麼好運了,一審法院判決敗訴,上訴到二審也被駁回上訴。

    這三次案件,胡姓律師各收了 6 萬元的律師費,總共 18 萬元。

    訴訟有輸有贏,達不到當事人預期的結果也是很合情合理的。但是,這個胡姓律師最大的問題是,他不是律師,但還開了一間「律師事務所」,廣告公司老闆就這樣白白被騙走 18 萬。

    最後,胡姓假律師被檢察官以違反律師法為由起訴,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



    律師的臉上不會寫著律師兩個字,要確認眼前的人是不是律師,可以直接把他的名字丟進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裡,不只會出現律師姓名、還會連他的出生年、律師證號、性別、有沒有改過名字之類的資訊通通顯示出來。

    你可能還是會想問:律師那麼多,要上哪裡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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