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轉賣商品違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轉賣商品違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轉賣商品違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inajum (小紫)看板e-seller標題[法律] 關於贈品是否能轉售之見解時間Sat S...

轉賣商品違法 在 風信子 | 全職旅行的日本人妻|旅遊與文化專欄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1 13:02:10

又係2盒thx情報。有朋友向我查詢有關日本口罩的事,為什麼最近的網購平台上已經越來越少口罩呢?有留意新聞的話,不難發現日本在3月15日開始推行「禁止口罩轉售」措施,內容是只要以超過買入時的價格並於網上平台(範圍涉及拍賣、網購網站,如mercari),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1年有期徒刑或罰款100萬日圓...


因為剛好是商標、專利代理人(具有專利師資格)

同時也是網拍賣家,對於贈品是否可以轉售這個議題查了點資料,

想跟大家分享,也歡迎其他人提供資訊一起討論。


-----------------------分隔線--------------------

關於贈品到底能不能轉售,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當然可以有爭執的空間。


不過若是轉售一般購買商品、參加活動所獲得之贈品,

我認為依據下述法院判決,

只要這個贈品不是仿冒品,那就不會侵害商標權。

仿冒品不論是一手還是二手販賣,都是侵害商標權


當然我也同意若是自己答應不能轉售,卻轉售產品,

有不當得利之虞。

---------------------法院判例整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易字第9號

本案事實:

被告自淘寶網收購告訴人於日本發售雜誌之贈品,

此贈品為托特包,

被告將收購之贈品於台灣實體店面轉售。


本案爭點:

告訴人認為被告所賣之贈品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仿品,因而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本案結論:

因無法證明被告所售之贈品為仿品,故被告無罪。


=======以下為法院見解,會睡著可的跳過XD=================

本案法院見解:

  惟查大陸淘寶網為購物平台,廣為一般民眾週知且接受,

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因其他因素自行拆封而於網路上

單獨販售、轉賣,並無違常情此亦經告訴人自承此類雜誌贈

品近來常被個人於網路上轉售。

  是被告辯以其於淘寶網購得商品後,自行包裝販售等語,

並無顯然悖於一般交易常態。

  被告辯稱其曾於實體書店購買告訴人授權雜誌發行之雜誌

附贈包包,比較過後認扣案包袋應係真品等語。經本院審視本

件扣案包袋與前開被告庭呈之雜誌附贈包袋之外形及花色等形

式上觀察,兩者所示之商標圖樣、包況自外觀而言,甚為相似

,並無顯著之差異。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難以使法院產生被告明知為仿冒商

標之商品而陳列販賣之確信,是被告欠缺明知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主觀要件,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法律見解節錄結束,可參考以下白話===========

我的見解:

由法院判決可知,

告訴人根本不爭執贈品是否可以轉售,

而法院也認為贈品拆開單獨轉售是符合一般交易常態。

因此只要能證明自己所售之商品是從合法管道取得之真品,

不論這個真品當初是正品還是贈品,都不會侵害商標權。


不過還是要知道「會不會被告」和「告不告的成」是兩回事,

像這個案例的被告,是販售真品,但還是被告了,只是最後是無罪的。


因此建議大家要轉售商品,最好保留取得商品來源的證據

畢竟若是不幸被告了,是要自己舉證自己販賣的商品是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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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他問題或見解,也歡迎提出討論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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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再針對T大的疑問分析

TousBaby: 這個判決,不知道原po在哪裡看到贈品能否轉售這點爭執過 09/30 16:52
TousBaby: ?(能請您指出來那一段有說到嗎?我真的找不到可能我 09/30 16:52
TousBaby: 老花吧?)雙方根本沒就贈品能否轉售這個爭點爭執過。被 09/30 16:52
TousBaby: 告從未主張我買的是贈品。他只說,我之前買的雜誌的贈品 09/30 16:52

T大上述疑問在於「此判決沒有明文寫出贈品能否轉售」

TousBaby: 跟這個淘寶買來的包一模一樣,所以我相信是真的。這個 09/30 16:53
TousBaby: 案子的爭執點,不太一樣耶 09/30 16:53
TousBaby: 法官最後是以被告非明知商品侵害商標,欠缺故意。以及, 09/30 16:54
TousBaby: 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這個商品是假的。 09/30 16:54
TousBaby: 原告也只說,對啦,我之前在日本的雜誌真的有送這個包, 09/30 16:57
TousBaby: 但是我沒有單獨販售過,也沒有在淘寶賣過,所以他一定是 09/30 16:57
TousBaby: 假的。法官:未必是假的,就算是假的,被告也沒有故意 09/30 16:57
error123: 淘寶賣的日雜包,是仿的,何來贈品轉售可言 09/30 17:24


T大及E大上述敘述則與商標侵權的罰則如何認定有關

所以接下來會針對以下兩點再做陳述

1.如何從此判決推論贈品得以轉售

2.販售仿冒品會有怎樣賠償責任或罰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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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從此判決推論贈品得以轉售

(1)從本案事實推論

告訴人說這個形式的正版托特包,全世界上只有在日本

作為搭配雜誌的贈品銷售,並無單獨販售過


我們可以想想既然這個正版托特包只有在日本做為贈品銷售,

那被告有什麼方法取得這個托特包來販售呢?

i 被告購買仿冒的托特包

(這是告訴人的主張)

ii 被告從日本雜誌正常銷售管道購買雜誌+正版托特包贈品,

並單獨將正版托特包贈品轉售

(這是我們最想看到的案例)

iii他人從日本雜誌正常銷售管道購買雜誌+正版托特包贈品,

並單獨將贈品轉售,而被告收購他人轉售的的正版托特包贈品

(本案被告的主張)



全案花了大量的人力時間在攻防

i 被告所賣的托特包是不是仿冒品

ii被告知不知道所賣的托特包是的仿冒品



最後因為無法直接證明被告所賣的托特包是仿冒品,

或是被告明知所賣的托特包是仿冒品,

所以被告無罪。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被告所賣的托特包,

很可能真的是收購他人轉售的正版托特包贈品。

既然三手轉賣正版托特包贈品並無侵害商標權,

那二手轉賣當然也無侵害商標權囉~


(2)從反向思考本案

倘若「轉售贈品必然侵害商標權」為真

那本案根本不用爭執被告所賣的托特包是否為仿冒品,

只要告訴人主張,這個形式的托特包,

全世界上只有在日本做為雜誌的贈品銷售,沒有單獨銷售過。

所以這個形式的托特包,必然是贈品


既然「轉售贈品必然侵害商標權」

那被告銷售這個必然是贈品的托特包,

就必然侵害商標權,必然有罪。


若有如此簡單的方法,檢察官怎麼可能會不主張

讓被告最後無罪呢?

這不是檢察官和法官明顯瀆職嗎?


所以顯然的「轉售贈品必然侵害商標權」這個假設是錯的


(3)從告訴人的自承推論

判決書載明

告訴人自承此類雜誌贈品近來常被個人於網路上轉售


而告訴人並不爭執贈品能不能轉售,在法律上不爭執就代表同意,

也就是說告訴人同意此類雜誌贈品可以在網路上轉售。


(4)從法官見解推論

判決書載明法官認為

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

因其他因素自行拆封而於網路上單獨販售、轉賣,並無違常情。


此段法官是在回應告訴人主張

「他沒有單獨販售這個托特包,所以被告銷售的必然是仿冒品。」


但法官認為,一般人在購買雜誌+贈品後,

因為其他因素,自行將雜誌+贈品拆封,

而在網路上單獨販售贈品,並無違背常情。


也就是一般人將贈品轉售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被告真的很有可能收到他人轉賣的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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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四點分析,正版的贈品應是得以轉售的。

若還是覺得我的推理有誤的話,

麻煩提出是哪個法條或判例,

明確跟大家說是哪裡規定了贈品不得轉售呢?

否則不要再散播不實的法律資訊了好嗎?

畢竟沒有根據的主張,相當於是在說本案的檢察官瀆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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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販售仿冒品會有怎樣賠償責任或罰則呢?

前面第1點已經討論的正版的商品,轉售是不會侵害商標權的,

接下來,要討論的是若販售的是仿冒品

怎麼樣會有賠償和罰則呢?

---------------------以下是法條-------------------------------

首先先看商標法民事責任的規範

第69條第三項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法刑事責任的規範

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是法條----------------------------------

所以依據這兩條商標法

賣家要有以下行為,才會有賠償責任及罰則

(1)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品

(2)是因故意(明知)或過失販售仿冒品


法律上故意(明知)的意思就是賣家明確知道是仿冒品,

卻仍然繼續販售。

譬如:賣家明知道淘寶網上號稱原廠NG品、尾單、原單的商品,

基本上就是仿冒品,卻仍然進貨來賣。


法律上過失的意思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也就是說我們賣家本身應該要注意自己所販賣的商品是否為正版

譬如:賣家並非跟原廠商進貨,而是跟號稱販售正版的廠商進貨,

而賣家並沒有進一步檢查這個產品到底有沒有可能是正版,

就直接販售他人號稱是正版的商品,

若實際上這個號稱正版的商品其實是仿冒品,

那賣家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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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述的這個判決

告訴人只有提出刑事訴訟,沒有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被告必須符合「明知所販售的商品是仿冒品」,

才算有罪。



本案被告主張說

雖然我不是直接原廠進貨,

但我有購買一份只在日本銷售的雜誌+正版托特包贈品

而我從淘寶收購的托特包,和這個一定是正版的托特包贈品

兩相比較後,其外形及花色等形式上觀察,並無顯著之差異,

所以我認為我從淘寶收購的托特包也是正版的。


因為訴訟當時,在日本亞馬遜還是可以買到這個雜誌+托特包贈品的組合

所以被告就買了一份全新的雜誌+托特包贈品,

讓法官在庭上開封,並與被告先前被扣押的托特包兩相比較,

法官也認為被告從淘寶收購的托特包,

品質和一定是正版的托特包無顯著差異,

所以法官認為被告所販賣的托特包,

真的很有可能是收購他人轉售的正版托特包贈品。


最後法官認為

(1)被告販售的很可能是正版托特包贈品。

(2)就算被告販售的是仿冒品,

但因為被告沒有明知道是仿冒品還賣(無故意),

而且被告已經盡了查證所販售的物品是否為正版的責任(無過失),

(3)所以就算被告販售的其實是非常精緻的仿冒品,

那被告也沒有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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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後重申

1.販售已正常流通之正版商品,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2.販售仿冒品一定是有問題的

3.販售無法直接明顯判斷是否為仿冒品的商品

若是有盡到相當的查證責任,就有可能是沒問題的(如本案)


至於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算是盡到查證責任,

就要看法官的判定了。


所以建議大家進貨一定要保留進貨的證據,

若非跟國外原廠購買,

一定要自己先想辦法查證是否是正版的,

畢竟若是不幸被告,才能提出自己並非故意或過失的證明,

否則侵害商標權是有刑責與賠償責任的!

千萬不要因小失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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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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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99: 辛苦你了~~ 10/02 17:47
akira0115: 感謝V大的資訊,非常實用!V大你真的人超好給了我好多 10/02 18:38
akira0115: 實用的建議,超級感謝你的!! 10/02 18:39
aizawafff: 這篇該收精華呀! 10/02 20:34
sgsco8: 請問商品上面明確寫出贈品不得轉售是否真的不能轉售呢? 10/0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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