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救濟程序 時限及地點
更正及復查處理方式
稅捐稽徵法重要罰則
§41 §42 43 逃漏稅及幫助逃漏稅 (今年會計師申論)
§44 行為罰 與 營業稅法§52漏稅罰擇一從重
§48-1自動補報
納保法 基本生活費部分
營業稅佔考試最大宗
納稅義務人
視同銷貨
免稅零稅率內容 金塊的進口與銷售
總額型稅率及計算
小規模營業人進項得扣10%
營業稅分支機構申報採個別申報
營所稅分支機構採彙總申報
進項申報年限10年
開立發票時限
罰則 看到五倍以下選就對了
§51 §52
統一發票給獎 全年稅收3%
跨境電商 年銷售額超48萬 辦理稅籍登記
綜合所得稅 修法多 選擇題考點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28%
及合併計稅8.5%上限八萬可抵減稅額
薪資所得定額免稅
扣除20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入薪資所得
薪資核實認列費用 三項 各3%
長照特別扣除額 每人12萬
及排富條款 稅率20% 股利分開計稅 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
統一發票或彩券中獎 5000以上分離課稅20%
公益出租未考過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
物價指數調整時限%及適用項目
非居住者營利所得扣繳率21%
營所稅
納稅義務人
108年全年所得50萬以下19%
國外及大陸已納稅額上限
換算全年所得額算應納稅額
國內轉投資免稅
公式型所得 總機構境外
噸位稅 總機構境內
營業收入調節表
普通收據 製造加營業費用 千分之30
職工退休金 薪資總額*%
交際費 折舊 職工福利 呆帳
無形資產耐用年限
盈虧互抵 10年 及其條件
公司組織 如期申報 帳簿完備 簽證或藍色申報
資產重估 物價指數25%
反避稅四天王
已啟用 及 差異判斷 比例等
未分配盈餘5%
房地合一
計算方式 稅率 申報時限
非居住者稅率只有45% 35%
個人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計入所得額
自用住宅定額免稅400萬
超過部分10% 及適用規定
罰則
短漏報 已申報2倍 未申報3倍
所得稅稽徵程序
扣繳率 暫繳兩種 結算 清算 就源扣繳
填發單據日期 時限 申報期間
未分配盈餘的罰則
最低稅負制計算
免申報最低稅負制者
個人 海外所得全戶未達100萬免計入
保險給付 受益人要保人非同一人
全戶未達3,330萬免計入
營利事業 計算方式 稅率 扣除額
遺贈稅 考最少
納稅義務人 稅率 免稅額 扣除額申報時限
遺產稅因公殉職軍公教加成
繼承人順位
區分是否將海外計入遺贈總額
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
非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及外國人
視同贈與 財產估價 罰則
申論題 綜所應該必考
薪資定額免稅 跟 長照特別扣除額
有稅法題目可以小盒子
太基本的題型不受理
上述基本題 讀到的時候記得多留意
祝一次上榜 專業科目總分盡量抓個 290
大家真的快點上榜一起報明年會計師
#記帳士 #普考 #稅法 #專技 #tax #會計
轉投資會計科目 在 夏綠蒂的選股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頗析資產負債表常見的科目》
打開資產負債表,科目及數字多到讓人看不懂。今天先分享"資產"的部分。
我常常強調的,只要看金額大的就好,關於資產的部分,常見的有 7 點,讓你快速抓到大方向,我分別依照流動性介紹:
(1) 現金:金額當然越多越好,公司更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像我就很喜歡,現金可以 cover 總負債的公司。很安心~
(2) 應收帳款:金額太大,有帳收不回來的風險,就需要提列呆帳。但是有些產業應收帳款本來就比較高,例如:電子通路、汽車業。
(3) 存貨:存貨太多有 2 種可能,第一就是有大訂單,當然就得需要購買原料。第二是貨賣不出去,只好堆在倉庫裡QQ。該如何判斷呢?最快的就是打電話問發言人,技巧性地詢問未來企業發展;同時也可以關注產業概況來了解。
(4) 金融資產:列為金融資產的會計科目都落落長,例如「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總之,講白話一點就是,買股票買債券。要注意的是,公司有太多資金在金融資產的話,虧損可是會影響企業盈餘的喔。而且我們投資股票,當然是希望企業好好專注本業阿。
(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白話文就是轉投資。轉投資如果是跟本業有關,就很好,但如果是很跳 TONE 的產業,且子公司超級多,那就需要非常小心了,因為轉投資太複雜,有心人想要藏匿虧損,我們太難判斷出來了
(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製造業的廠房就很多,而且可能年年都要擴廠或是新增機器設備。但是軟體業根本不需要工廠阿,所以這部份金額就會很少。
(7) 使用權資產:這是 IFRS16 號公報之後才出現的科目,算是比較新。只要公司有租店面、租廠房等,帳上就會出現該科目。同時在負債,也會有一個相對應的科目叫做「租賃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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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會計科目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科普公司法 #會計】
嗨~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老師。今天是痛苦的開工日(其實已經是昨天了~)我們先來點輕鬆有趣的科普知識讓同學放鬆一下(數學不好的人可能會更痛苦XD)
同學知道為什麼公司法只針對公司「資本」、「盈餘」、「資本公積」的運用加以管控?而不是針對公司「資金(現金)」的運用加以管控呢(轉投資、貸放款、保證除外)?又為何轉投資貸放款保證例外地被限制呢?此外,為什麼不針對舉債所得資金的運用加以規範?
---------耐心看完就會知道原因分隔線---------
公司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四:股東出資、對外舉債、營業盈餘、其他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這四種來源的資金,雖然外表看起來都是錢,但是在公司法及會計規則的規制下,被要求放在不同的會計科目中,分別為資本、負債、盈餘(含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而不同會計科目資金之運用也有不同之限制。
首先,股東出資後不得任意退股,並且該筆資金必須作為公司營業的後盾、債權人的保障,因此資本之流出有其嚴格限制;其次,營業所得之盈餘分派則是股東權的核心,公司法雖不禁止公司將盈餘分派予股東,但仍然須受法定程序限制,完稅後必先填補虧損,並提撥法定盈餘公積(預防將來之虧損),方能分派;至於資本公積,原則上只能用於填補虧損及§241之運用。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公司法除轉投資、貸放款、保證外不禁止公司金錢的運用?也不針對舉債所得資金的運用加以規範?僅針對公司「資本」、「盈餘」、「資本公積」加以管控呢?這邊我們需要一點小小的會計知識:💡【資產 – 負債 = 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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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解釋:(事件依時序發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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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藍海股份有限公司剛設立,股東出資10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中會有100萬元現金,股東權益則會有股本100萬。
2【藍海公司向銀行借款5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會有150萬元現金,但負債也會增加50萬,股東權益則不變。
3【藍海公司今年賺了120萬(票款已兌現),收受現金餽贈1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會有280萬元現金,負債仍然50萬,股東權益則增加為230萬(分別為股本100萬、保留盈餘120萬、資本公積10萬)
4【藍海公司董事會決議購買價值120萬元的土地】
此時公司的資產仍有280萬(160萬現金、土地價值120萬),負債與股東權益則不變。
5【藍海公司董事會決議償還欠款5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剩下230萬(現金剩下110萬、土地仍為120萬),負債歸零,股東權益不變。
6【藍海公司決定轉投資A公司30萬、借B公司30萬】
此時公司的資產仍為230萬(現金剩下50萬、土地120萬、A公司股份30萬、對B公司債權30萬),股東權益不變。
同學發現了嗎?發現了嗎?發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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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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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錯,答案就是,只有資本、盈餘、資本公積的使用會導致等式的右邊減少(股東權益減少=公司淨值減少=公司償債能力減少=債權人的保障減少)。所以我們可以把問題分為,「等式左邊的變動」及「等式右邊的變動」這兩種。
一、 等式左邊的問題:
1、以董事注意義務加以管控即可
看到這邊同學有沒有發現,「借款」、「償還借款」、「購買土地」、「轉投資」、「貸放款」都不會影響到股東權益,只是資產項目的變動而已。換言之公司的淨值(淨資產)都不會有所變動,對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來講原則上不會有權益受損的問題,除非決策者圖利自己或他人(如關係人交易),或做出錯誤的決策(應注意而不注意,如未作功課而買貴),或商業風險實現(如投資失利、景氣衰退),因此這部分的管控機制其實用「受託義務」中的「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就可以加以管控,進而防止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受損。
2、高度風險事項則以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處理§13、15、16
(1)保證,是拿公司的錢換空氣,所以限制最嚴格
(2)貸放款,是拿公司的錢換債權,限制也頗嚴格
(3)轉投資,是拿公司的前換股東權,限制最輕
從這邊不難發現,保證、貸放款都是拿公司的錢去換帳面上可能等值,但實際上是垃圾的東西(公司帳面淨值不變但實際價值減損),所以禁止相當嚴格;至於轉投資則不然,因為轉投資他公司的理由不一而足,可能是投機,但也可能是為了風險切割,甚至是為了專注本業而將新部門分割出去,理由不一而足,因此限制較小。其區別從107年全盤修正僅放寬§13也可以略知一二。
二、 等式右邊的問題:
反之,若涉及等式右邊(股東權益)的減少,則是公司的淨值(償債能力)下降的問題,對公司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都有影響。然而如果股東權益的減少是因為股東拿走(實質減資、盈餘分派、§241公積發放現金),此時受影響的人就只有「債權人」而已,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公司法才會在這三個項目做了那麼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