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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單位換算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推!文長,慎入。
笨蛋!最大的問題就是核廢料!
―― 論核廢料的爭議與解方
文:方儉(綠黨候選人)
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僅管有很多無知卻樂觀的人,甚至有學者、教授,暢言核廢料是寶,宣稱能夠妥善處理核廢料,他們正是「國王新衣」故事裡的裁縫、騙子。
核電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錯誤與謊言,美國在長崎、廣島扔下了兩顆原子彈後,核子武器成為戰後迄今的戰略性武器,1950年代由於美國海軍的鸚鵡螺號核子動力潛艇發展成功,小型的核反應器可以發電,供應潛艇長期的動力,而不用浮出水面,同時還能產生核彈的主要人工元素「鈽」,所以美國政府決定了「把劍換成犁頭」的政策,讓西屋、奇異公司取得核電廠的技術,條件是把核廢料和鈽,交給國防部,做為核武原料。
所以最初的核電的宣傳口號是Too Cheap to Meter(便宜得不要錢),的確,如果不計核廢料的處理成本,核電真的是價廉物美。
可惜,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當然也沒有免費的電,凡免費的必然是最貴的。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因為游離輻射的能量或粒子打向人體的細胞核內的染色體DNA分子,像是機關槍子彈向人群掃射,可能打死人,也可能一個人也沒打到。舉個台灣的例子,2010年11月26日的連勝文槍擊案,黑道分子馬面近距離對連勝文開槍,竟誤擊中坐在輪椅上的民眾黃運聖,結果連勝文還活著,黃勝文卻當場死亡。
游離輻射的生物危害,是無可否認的,所以從1970年代以後,國際輻射防護標準日益嚴格,歷經無數次的核子試爆,以及三浬島、車諾比、福島核災,國際社會訂定了嚴格的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其中三個原則是國際社會必須遵守的:
一、正當性。任何的輻射曝露必須是利大於弊,受曝者是自願的,並了解受曝的風險,但有明顯的利益,超過輻射曝露可能的危害與風險,才能接受。
二、最優化。即使有正當性,也要合理抑低(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絕不可超過計劃的曝露量。
三、劑量限值。即使是低輻射曝露,已經符合上述兩點,但是累積的劑量也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值,以降低風險。
這三個原則被用於職業或是醫療檢驗、治療方面,像我們照X光、電腦斷層,或是核磁共振,都是為了診斷病癥,沒有必要,就不應該照射,而且近年發現,這些輻射曝露顯著提高被檢驗者的罹癌機率,所以逐年把劑量限值不斷調低。過去有個真實的笑話,在1960年代,給黑人照X光是白人的2倍,因為當時美國人相信黑人的皮膚比較厚,這種無稽之談,也充滿了種族歧視,政治不正確。
另外,對於職業上的曝露,不論是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是核電廠,所有的工作人員,上到最高主管,下到工讀生、打雜的,都必須嚴格遵守輻射安全管制。包括機構必須有完善的輻射防護硬體,曝露區範圍要嚴格管制進出,且要有24小時不間斷的連續偵測並留下完整紀錄,還要有完善的安全品管體系;人員必須成年,受訓合格,身檢合格(有些工作限制性別,或嚴禁懷孕女性),每年定期2次體檢篩檢癌症,進入管制區或輻射潛在區,必須佩帶偵測佩章……等繁文縟節不及備載。
輻射加給,絕非好事
由於這些管制仍無法杜絕輻射造成的健康風險與危害,所以只能用補償的方式來平衡利益,所以就有「輻射加給」的制度。
1980年代我留學美國明尼蘇達州,在租屋時發現半地下室的房間特別便宜,幾乎是一、二樓的半價,房東還要負擔所有的瓦斯供暖費用,在租約中還註明一定時間,要把門窗打開通風,即使是零下30度的冰天雪地,也要徹底通風,因為明尼蘇達全州都在花崗岩上,地下室會蓄積放射性氡氣,所以這些「優惠」,是對自願接受到氡氣輻射曝露的經濟補償。當時氡氣致癌,已是明確的公共衛生課題。
因為我是做遺傳工程的實驗,會使用低劑量的放射性磷等物質作為基因剪輯的標記,這些放射性物質用量極少,都是用微升(百萬分之一公升)來計算的,但是還是受到州政府的嚴格管制,凡沾染到輻射物質的東西,不可沖入水槽,而且要收集到雙層不銹鋼的容器中,並且隨時會有稽查人員來檢查,並考核實驗室人員是否落實輻射防護措施,若不合格,就會被取銷實驗室的資格,而且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這些事當年在台灣從未聽過,在醫院、實驗室實習時,也用過放射性物質,但是總以為量少,從未想過有這些重重管制。即使到今天,又有多少單位認真執行輻射防護呢?
雖然現在已經從火器時代,進入原子、電子,甚至是量子時代,台灣人對於輻射防護的概念還停留在石器時代,在台灣混有的放射性物質的棉被、床墊、水壺被稱為「保健產品」,有輻射的建案,叫作「養生宅」,已超過低階核廢料接近建築管制的食鹽,被標示為「健康鹽」,衛福部還掛保證「不是健康食品,毋需健康食品認證」。
如此光怪陸離的事,台灣人都甘之如飴,把輻射當成健康養生的元素,完全違反了國際輻射防護「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的普世價值。
要100%擁核,必須消滅人民對輻射的恐懼,所以原能會的正式文件中,從來不提「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或是「再低的輻射都可能致癌」,至今在原能會官網上,還能找到「低劑量輻射有益健康」的謬論,甚至鼓吹要大眾勿恐慌。
輻射安全的話為什麼要給津貼
在2018年的反日本核食公投,近8百萬人明確表達拒絕日本核食的意願,這並非民粹,而是民眾的集體認知反而是正確的。
如果輻射沒有風險、危害,那麼台灣的輻射相關工作人員,不論是核電廠,還是研究單位、醫療單位的從業人員,為什麼還要領輻射或核能加給?
如果這些所謂的「輻射安全專家」認為輻射很安全,請把過去所有的輻射相關加給全部繳回國庫。既然安全,為什麼還要有輻射津貼。
最該退錢的,是歷任原能會的主任委員,他們一年可領40萬元的核能加給,他們平時會在核電廠辦公嗎?憑什麼領年薪的25%作為核能加給?其他台電核電部門也是,他們主張「抱核電廠腄覺,比抱兩個女人還安全。」那麼更該把核能津貼退還給國家。
如果從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與原則來看,用22.5億元打發5千達悟族人37年來所受到的輻射危害,簡是是太便宜了。以核研所2千人為例,一年的輻射加給預算是2.7億元,每人也有十餘萬元,而他們是自願的專業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所受的劑量也是「微乎其微」的。
蘭嶼人可是被迫的,一天24小時都要和核廢料相處,同時核廢料並未依照國際標準放在密封、負壓、恆溫恆濕的安全建築物中,放在水泥板覆蓋,沒有密封,經年風吹日曬雨打難免,海水鹽分侵蝕的場所,而且他們並沒有佩帶輻射佩章,也未受訓,不論性別、年齡,都曝露在輻射風險中。
蘭嶼面積48平方公里,就存放了12萬桶的核廢料,雖號稱是「低階核廢料」,但以當年的管制,除了廢燃料池有放進去外,中階核廢料也進去了。
那我們就來談談補償與賠償
台灣是一個沒有Liability的地方,Liability中文不容易翻譯,如果翻譯成「責任」,又不太切實,也可看成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當有責任管理管制的單位或個人,疏於管理、防護,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害,除非該單位或個人能舉證受害有其他的原因,就必須承擔過失的責任。
核廢料對於蘭嶼人而言,絕對是政府、台電疏於管理、管制責任所造成的事實,蘭嶼人近年多人罹癌,甚至不明原因死亡,都可以對政府、台電究責,要求賠償,而且是懲罰性的賠償。
當然,這是在「文明國家」才會發生的。
1989年我經歷過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一個懲罰性賠償案;一輛通用的箱型車撞車起火,車上7名乘客與駕駛死亡,而這是因為通用在油箱、油路上的設計缺失。為了省錢,沒有修正設計、召回,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通用鉅額的賠款高達30億美金(900億台幣)。由一個單一的案例,就會造成如此巨額的賠償,當年通用計算,造成火燒車的機率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意外總是發生在意料之外,這筆900億台幣的教訓是嚴格檢討所有類似的問題,亡羊補牢。
台灣人,包括法官,可能分不清什麼是補償,什麼是賠償。
如果是自願的,在充分的告知與準備下,可能受到風險,有計劃的,是補償。如果是被迫的,也不知情,甚至是被騙的,可能受到危害風險,非計劃性的,就應該賠償。
對蘭嶼達悟人而言,不能用「補償」,除非台電或原能會先付他們37年的薪水,讓他們變成核廢料廠的員工,25.5億還算勉強可以接受。
問題是蘭嶼達悟民族千年來都居住在蘭嶼好好的,天外橫禍,來了這些核廢料,這是台灣政府的「反人類罪」的惡行,早就該終止,而非延續過去威權白色恐怖之惡,繼續危害達悟民族,甚至影響到部落的生存,進而「滅種(genocide)」。
基於台灣是文明社會,就應該用文明的方法賠償達悟族人,根據「核能加給」換算,起碼的補償是每人每年50萬元。至於對政府與台電惡行的懲罰性賠償,負責蘭嶼案的林萬億政務委員的名字給了很好的啟示:萬億,差不多。難道台灣人的人道精神,連通用汽車都不如嗎?難道不要亡羊補牢,把過去50年的錯誤都改正嗎?
今天蘭嶼,明天台灣
未來蘭嶼核廢料會有幾種可能和花費的成本:
一、運到核三廠廢料倉庫。只要運費,和增加廢料倉庫的容積即可,成本約12、13億元。
二、運到核二廠或核研所廢料倉庫,要增加興建碼頭,至少20億元。
三、現有核廢料場以外地方,即使最近的台東達仁,也要重新公投,起碼50億元。
四、如果續留蘭嶼,就必須興建合格的廢料倉庫,不能再這樣貯放,建倉庫要十多億元,每月還要用電40萬度左右,台電還要蓋發電廠,或用海底電纜,成本再增加近百億元。
台灣人是不是要當文明人?還是要當滅族的凶手?能花錢解決,就不難,難的是不想花錢,或花錢也不能解決問題。
可怕的是台灣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無知、野蠻,正在傷害自己和未來子孫生存發展的機會,因為核一、二、三廠的核廢料產生核災的風險與日俱增,如果沒有正確的輻射防護思維,核災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一旦發生,台灣赤地千里,千年不適人居,可能就會成為世界無人島的核廢料場。
今天台灣人以漢人沙文主義的思維、心態,不負責任,把核廢料丟給了蘭嶼;同樣的比例原則,有一天中原的漢人沙文主義者,也可以輕鬆的把核廢料扔給台灣,當然,西方列強,也可能把他們的核廢料送來。
如果沒有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作為人類面對輻射的最後保障,人類這物種,會被輻射造成的突變,提早演化,或滅絕。
核廢料不是錢的問題,用錢只能解決一小部分的賠償與補償問題而已。
輻射單位換算 在 甲狀腺醫者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位病友問我下列問題, 經過同意在此回答
"請問主任,知道您很繁忙,能否請教您關於碘131殘餘輻射值的問題?碘131治療後12天回核醫科造影,請輻房護理人員再協助測量殘餘輻射值為0.2,可回家抱小孩(最大六歲,最小十個月),對小孩是安全的嗎?"
我的答案是: 需要確認” 測量殘餘輻射值” 的單位; 如果是每小時微西弗, 那就沒有任何限制. 但這可能代表甲狀腺組織或腫瘤對碘-131吸收不好.
碘131殘餘輻射值的測量滿複雜的, 我建議病友是應該要醫院核醫科提供測量的數字和單位, 按照法規可以用每小時微西弗(micro-Sv/ hour 或 uSv/hr) 但也有醫院直接換算成毫居里 (milli-Curie), 前者比較普遍也比較容易適用法規的解釋, 一般而言背景值約在0.2 每小時微西弗左右. 在台灣多數醫院碘131治療出院的外釋標準是50-70 每小時微西弗以下.
大部分醫院的測量是在病患1公尺或2公尺利用偵檢器測量, 測完會給的數字例如王先生接受碘131(100毫居里)治療後出院時(通常第3 天) "1公尺處輻射暴露率= 64 微西弗/小時 (uSv/hr)", 依據國際標準之建議 (***體外輻射劑量率應小於70uSv/hr), 在一般狀況下王先生可以在公眾場合活動, 但仍然不能和孕婦或小孩(<12歲) 處於 1 公尺範圍內, 其目的在確保他人(成年人)不會因此遭受過量輻射暴露(目前法定年限是5 毫西弗或5 mSv 或是5000 uSv; 在孩童法定年限則是 1 毫西弗), 通常我會建議王先生要謹守與人(包括成人與小朋友)儘量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的原則, 但如果不得已情況下須與成年人近距離(1公尺以內)相處, 每天儘量不要超過6小時, 但對孕婦孩童仍是不能放鬆任何標準(因為法規要求是成人的年限值的1/5, 缺乏相關研究只能更保守). 假設又過了8-10天(治療後10-12天), 此時碘131又經過了1個物理半衰期而身體也因為正常代謝而排泄了一些碘131出去, 此時的身體輻射暴露率會降到更低, 若與成年人近距離相處, 每天10數個小時也不會超標, 但對於孕婦孩童則是短暫(1-2小時)親密接觸無妨.
問題來了, 如果病友接受碘131治療後出院時 "1公尺處輻射暴露率超過70 微西弗/小時 (uSv/hr)" (通常是手術後殘餘組織過多或大量轉移腫瘤吸收碘131), 這時候有些醫院要求繼續在醫院隔離, 但也可以出院自我管理, 仍然建議要謹守與人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的原則, 如不得已須與成年人近距離相處, 只能短暫為之. 至於要自我管理多久要看每個人的代謝和排泄情形, 我通常會參考治療後影像對照判定.
最近許多病友關切測量殘餘輻射值, 這是個好現象, 至少是注意到輻射安全的起步. 但詳細的資訊(如何測量和解釋)要和核醫專科醫師討論才不會落入恐慌引起更多的疑慮.
輻射單位換算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油進口天然氣分散風險 找逾10國簽長短約 (10/17/2018 中央社)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內容,台灣中油董事長戴謙表示:"台灣天然氣主要從卡達進口,2017年進口金額為1559億美元(編按:貨幣單位應該是台幣),進口量占比30.9%,其他進口國依序則為馬來西亞、印尼、巴布亞紐幾內亞和俄羅斯等。" >>> 由此數據換算,台灣光是2017年,台灣ㄧ年天然氣進口費用為換算約為台幣5000多億元!
然後,再加上其他對外採購燃煤、石油、核燃料等等工商、民生、發電用途的各種燃料,大家想想,每年台灣公營、民營企業對外的能源採購的開銷是台幣2兆元左右的金額,這是的多麼驚人的天文數字!而且,這樣的鉅額對外採購開銷,每一年都必須執行,否則即使我們有發電廠、煉油廠,也沒有燃料可以運轉發電、煉油,不是嗎?
在目前台灣高達98%的能源供應需要仰賴對外採購然料的狀況下,我們的能源自主性、國家安全以及經濟命脈其實是掌握在別人的手上,風險太高,而且,花大錢去採購國外燃料回台灣,促進他國經濟成長,增加他國就業機會,但是這樣的發電方式卻會讓台灣民眾承受生活環境、生態系統遭受空氣污染、輻射污染、廢熱、廢水污染等等傷害的威脅,這樣的電業模式極不妥當。
也因此,大力發展在地自主的各種再生能源發電才可以有效減少對外採購能源的開銷,能源轉型不僅僅只是解決電力供應問題,更是提升攸關國家安全的能源自主率,而且透過發展各種形態的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不但節省了每年巨額對外採購燃料的開銷,同時也能明顯地促進在地的經濟成長,增加在地的優質就業機會,並且持續提升台灣的產業技術發展升級,開發出新的藍海經濟供應鏈體系,一舉數得,真的值得所有國人一致認同,充分支持。
(中央社 台北報導)能源局估計天然氣發電到2025年占比將高於5成。台灣中油董事長戴謙表示,為了分散風險,中油至少從10個不同國家進口天然氣,在天然氣長短期合約互相配合,能穩定天然氣供應。
戴謙今(15)日下午接受廣播專訪表示,中油是國營企業,肩負國安、國民生計、扶植產業等3大責任,其中包括維持天然氣安全存量。
戴謙說,台灣以往主要從卡達進口天然氣,但為了分散風險,現在至少從10個不同國家購買天然氣,且長期合約配合短期合約。「不能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中油會保持來源多元性,以確保油氣穩定供應。
台灣天然氣主要從卡達進口,2017年進口金額為1559億美元(編按:貨幣單位應該是台幣,因此換算,台灣光是2017年自海外進口LNG液化天然氣的開銷,金額約在台幣5000多億的規模),進口量占比30.9%,其他進口國依序則為馬來西亞、印尼、巴布亞紐幾內亞和俄羅斯等。
他說,現在也向美國購買天然氣,大約在明年8月,第一艘天然氣船會從美國來台。
經濟部能源局去年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第3項有關天然氣存量規定,將四階段逐次增加,安全存量現為7天,2022年8天、2025年11天,至2027年應為14天。
戴謙表示,中油近三年的天然氣安全存量平均為將近8天,稍高於法定安全存量。
另外,中油與美國液化天然氣最大出口商Cheniere公司簽署長達25年的「液化天然氣購售契約」採購前約(HOA),中油每年將向美方採購200萬噸液化天然氣,總採購金額高達美元250億元。
戴謙說,與美簽訂長達25年的合約,會從2021年開始生效,可以保障台灣有穩定的天然氣來源。雖天然氣價格會隨著國際油價波動,不過現在是買方市場,現在價格平均比過去多獲利10%。
戴謙說,這項合約會在美國當地創造1100個就業機會,有助台美關係並減少雙邊貿易逆差,在經濟與外交上有實質效益。
圖片說明:圖為中油永安液化天然氣廠。(中央社檔案照片)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81016033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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