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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公司經理人
(#公司法 §8 ; §29~34 ; §36 ; §222)
📜要件📜
1️⃣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
2️⃣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29規定
💢消極資格💢
1️⃣公司法§30 (曾犯組織犯罪、詐欺、背信、侵占、貪污罪、受破產宣告、票據經拒絕往來、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
2️⃣不得同時兼任監察人與經理人之職務
🎯職權🎯
1️⃣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於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事務
2️⃣經理人職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競業禁止🈲
1️⃣不得兼其任他營業事業之經理人
2️⃣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3️⃣例外:經依公司法§29Ⅰ規定方式同意者
🏋️責任🏋️
1️⃣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2️⃣違反法令、章程及決議或逾越規定之權限者,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9條刪除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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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經理人
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NUM-1Y2M1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監護宣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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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15保險法第107-1條實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該條文指出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僅需支付喪葬費用
該喪葬費用為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現今的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
也就表示此筆喪葬費用為61.5萬(隨CPI調整)
此舉是保障受監護宣告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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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聽過「禁治產」這詞
在2008年民法修正時,將「禁治產」調整
改由「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兩個級別
講白話文的話,監護宣告是對重度精神障礙者
輔助宣告是對輕度、中度精神障礙者
讓法院限制其相關的行為能力
當然也可針對罹患失智症的人進行宣告
以下方圖表來進行說明
監護宣告者沒法從事表框內的六項行為
輔助宣告者,經由輔助人同意可從事
上述講的都是成年人,那幼童呢?
大家不用擔心,因為民法第13條載明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簡單的說未滿七歲,本身即受監護宣告
滿七歲未滿廿歲成年,本身即受輔助宣告
不過常常有些人把不動產過戶給孩子
在孩子未滿廿歲時,大人能夠有把關的效力
因為處分不動產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可是小孩子滿廿歲,成年後該怎麼辦呢?
這裡又要搬出一個名詞「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會載明在所有權部的其他項
也就是說所有人權要做移轉時
需經由登記請求權人准許,否則無法移轉
不過徵收、法拍或強制執行的話
預告登記也是無效的
如果親友,會碰到下述六項行為而遭受損失
那麼四等親內或同居事實的狀態下
都可向法院申請宣告限制其特定行為能力
這樣就不用提心吊膽的想著
某天親友會因詐騙,連帶的自己也成新聞主角
那麼您也可以睡著好覺了,晚安囉~
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她不記得我們了⋯⋯」
藝人 #小S 最近分享了他奶奶的事情,直播影片和照片中的她滿滿的不捨,啜泣地說著奶奶已經 #不記得她是誰了。
只要人都有感情,我能夠體會她的心情,因為人和人之間的關係親密,都是建立在過去點點滴滴的回憶之上,如果你愛的人已經失去與你所有的記憶,那對還記得的人是多麽殘忍的事。
我無法想像如果有那麼一天,我的家人或我愛的任何一個人忘記了我,忘了第一天上幼稚園大哭的我,忘了第一次在田徑場比賽得獎滿臉笑容的我,忘了每次為了家人不放心讓我出遠門而生氣的我,如果這一切的一切都被忘記了,除了替他們繼續守護彼此的回憶之外,到底還能為他們做些什麼呢?
或許我們喚不回他們的記憶,但我們至少可以保護他們的財產以及他們可能遇到的法律上行為,保護他們的晚年能夠安全無虞。
去年台灣失智症協會調閱地方法院資料發現,失智症相關的民事案件在過去十年以來成長超過17倍,加上現在到處都有詐騙的事情發生,更應該防範於未然。
因此如果家中長輩疑似開始有失智症狀或是已經有重度認知障礙時,在法律上我們可以透過「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來保障他們的財產不受侵害。
「#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15條
1. 受監護宣告者條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2. 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
「#輔助宣告」:
根據民法第15-1條
1. 受監護宣告者條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沒有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是已經顯著低落)
2. 受輔助宣告的人:限制行為能力。
(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該經由輔助人同意,才會有效)
📌誰可以提出「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聲請?
根據民法第14條、15-1條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主管機關
6. 社會福利機構
上述都可以向應該受到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透過法律的事先預防,可以讓監護人或者輔助人的協助來把關失智者的財產,一但經受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而受輔助宣告者的某些特定處理財產行為,像是消費借貸、作保、贈與、信託、不動產買賣、租賃、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都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可以行使。
因此「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可以讓失智者的財產妥善運用在其身上,有效防止任何詐騙及不當的財產移轉。
在這裏希望大家都可以多多關心身邊長輩的身體狀況,定期到醫院進行檢查,當他們生病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尋求法律的協助,事先的預防絕對好過於事後訴訟,避免掉這些不必要的民事糾紛,才能有更多的心力照顧和陪伴他們!
#希望大家愛的人都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