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讓司法回歸屬於人民的司法」,也成為了「國民法官」能在2023年上路的關鍵原因。
⚖️為何司改?
隨著民主法治的進步及國際互動之頻繁,人權意識的重視度逐漸提高,對於司法之要求也漸趨嚴格,老舊的司法制度已難以滿足現代人民的需要,甚而成為提昇國家法治水準的絆腳石。長久以來,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是法官和檢察官以「司法獨立」為由,不受監督,導致審判獨斷、檢察獨霸,加上有許多判決結果不符民意,進而造成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或是負面印象。而此次改革中最核心的項目:「人民將可以坐在法庭與法官一同審理案件,甚至是量刑」此舉也被視為台灣司法民主化的開端。
🇹🇼台灣現行制度介紹
我國現行的主要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故地方法院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皆由獨任法官審理。其例外是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遇到重大案件時,則以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
👨⚖️國民法官制度是什麼?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希望讓沒有法律知識、背景的民眾加入,不同社會階層、社會背景、生活經驗的人參加,才能為法庭提供不同的價值觀。透過參與審判,民眾也肩負了共同審判的重要任務。
此制度和「參審制」相似:
1.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專業法官一起討論、共同審判
2.國民法官可詢問被告和證人
3.多數決有沒有罪、判刑輕重並附上理由,有罪認定時需要付上國民法官和專業法官的意見,同時兼具專業與民意
📈對國民法官的期許
1. 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2.人民與法官雙向交流,觀點互補
3. 提升司法透明度
4. 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5. 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積極與消極資格
(一)國民法官資格(《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
1. 年滿23歲
2. 中華民國國民
3. 轄區內住滿4個月以上
(二)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第13條至第15條)
1. 自身因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或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
2. 身心因素:因身心因素,無法勝任職務者EX: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
3. 職業因素: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EX: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司法人員、軍、警等
4. 門檻限制: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5. 本案相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EX:一定關係內之親戚、代理人、曾参與案件之人等
6. 不能公平: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三)可辭退國民法官工作者(第16條)
1.年滿70歲
2.學校老師或學生
3.有重大疾病、傷害,或是因為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明顯有困難;或是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4.因為看護、養育親屬,在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有重大需要,導致執行職務有明顯困難
5.因重大災害,必須處理生活重建事務
6.曾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7.曾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108 年第 1 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研討會
1.內容:包含選任程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抽選、審理程序、中間討論、終局評議至宣判
2.參與民眾感想:
第一位:法官非常有耐心的循循善誘,而且非常親和,因為大家其實對很多東西、法條是不知道的,他們也不厭其煩的一條條講解給我們聽、也給我們充分機會發言,也很期待未來國民法官的措施可以真正實行,也讓更多人瞭解台灣司法體系的生態。
第二位:在實際上碰到案子之後,發現法律用語是會有模糊地帶的,不要說我們沒有法律素養的國民法官,其實就算是專業法官,彼此的見解可能都不一樣,於是在審判上的結果可能會有極大落差,而這些可能會造成社會上的民眾,對審判結果不如預期,進而對法院或司法體制產生不信任感。
第三位:在參與這次活動後,發現到法官其實一點都不恐龍,而且把所有的陳述都解釋的鉅細靡遺,讓我對司法、法官,或踏進這樣的地方時不會害怕,甚至覺得服務人員都非常禮貌和親切, 這三天真的是覺得有被照顧到的感覺,同樣我也體會到,當法官或是檢察官、律師,他們真的是非常辛苦、非常用心的在辦案,也讓我對台灣的司法體制更有信心。
🏫校園模擬法庭-國民法官
1.內容模擬法庭讓同學們扮演審、檢、辯、書記官、通譯、法警等法庭人員角色,並以隨機抽選方式,選任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經過檢、辯的開審陳述、調查證據、交互詰問及言詞辯論等法庭程序。活動引領學生瞭解刑責的成罪要件及刑事審判制度的內涵,讓模擬法庭活動效應,從校內擴散至校外,拓展學生對於法律的興趣及培養法治精神,作為日後推行法治教育的根基。
2.參與同學感想:透過這次活動了解到法庭的規則,以及國民法官的重要性;未來國民法官的相關法條通過,用國民的角度加上法律知識協助判決,可以避免出現恐龍判決。
輔助宣告民法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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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精神障礙的人,是人嗎?】
上禮拜我們看到了,法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規定孩子們長大前日常所需之外的法律行為都得經過爸媽同意。
但所有大人一律都要為自己行為負全責嗎?別急,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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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只有小孩才值得保護!
試想,一個超過 20 歲的成年人,如果是心智障礙、精神障礙,根本沒有辦法正常表達「心中的真意」,這樣跟別人進行交易時,就會容易產生誤會,在民法上究竟該怎麼辦?
因此,在民法上辨別事務的難易度,區分成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兩種類型。
也就是和未成年人的規定類似,受監護宣告的人就好似 5 歲的小新,做任何事情都要監護人同意;而輔助宣告之人則像是國高中生,簡單日常自己決定、複雜大條的才要得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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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不難誰說的算?
當法院收到宣告的聲請時會轉交醫生判斷,醫生做出鑑定報告後,再由法院做最後的裁定。這邊提到的鑑定報告,就是你我都不陌生的「精神鑑定」。
醫生做精神鑑定是需要親自面對面鑑定當事人的心智能力,包括生理上是否有缺陷等。
完成鑑定後送回法院,法院再以此和家屬建議等考量要下「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宣告一旦做出,除非家屬等有聲請權人撤銷,否則都會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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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一個故事讓你掌握全世界
非常喜歡小動物的 A ,從小的夢想就是擁有自己的動物園,好不容易成年,靠著聰明智慧投資有成、存夠了錢,卻在一場意外中因腦傷使得辨別事理的能力大不如前,也喪失了部分記憶。
心疼伴侶命運坎坷的 B,主動向法院聲請成為 A 的輔助人。受輔助宣告的 A ,因為腦傷而喪失了和 B 的美好回憶,只記得自己要買動物園的夢想。
A 可以不經過 B 同意就跑去買動物園嗎?不行,因為買動物園不是 A 維持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A 需要得到輔助人 B 同意才可以買。除非 A 的狀況恢復了,由 B 聲請撤銷輔助宣告,A 才可以隨自己高興去買動物園。
所以精神障礙的人是不是人,當然是,所以法律必須要保護這樣特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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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政治歸政治 #法律歸法律 #純法律 #精神障礙 #監護宣告 #民法 #輔助宣告 #台灣 #法律
輔助宣告民法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