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車禍 過失傷害 傳票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車禍 過失傷害 傳票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enrry60109 (Handsome chen!)看板PttLifeLaw標題[車禍] 收...
一、車禍發生日期:2016/9/2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雙方皆有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及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皆有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9/20晚上我與他行駛在內線左轉車道(無禁行機車)
我打了左轉燈,路口左轉號誌也亮起,我正準備左轉
對方從我左方直行擦撞到我
我是原地倒車,而對方滑行數公尺
事發過後皆有報警做筆錄及驗傷
我的傷勢為手腳挫傷,對方亦同(疑似有輕微腦震盪)
後續有申請初步肇事責任鑑定,鑑定出來主因為我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後續在電話中有說強制險互相申請就結束這件事
我告知對方我思索幾天,後續我忘記答覆對方我同意互相強制險理賠就好
久了我就忘記這件事了
最近卻收到傳票被對方告過失傷害,對方在電話中說明因等不到我回覆電話便提告
以及後續治療理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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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與對方通電話,對方疑似是因為我方強制險未賠到他的自費項目兩萬六左右而提告
(但強制險不就是在理賠健保額外還需要自費的部分嗎?)
六、問題:
1.會不會留下前科或是按底,影響我後續生活
2.需要付出多少金額(是否要賠他訟訴費用、精神損失等等)
3.該怎麼做可以把事情化到最小
4.若是對方是否無任何肇事責任(難道沒有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對方疑似有超速,我知道舉證困難可能難證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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