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致死和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車禍過失致死和解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車禍過失致死和解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車禍過失致死和解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7萬的網紅自由時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因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駕駛與死者家屬未能和解,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肇事的李姓駕駛 6 個月徒刑,可上訴。 #糖糖 #蔡亞臻 #車禍...

  • 車禍過失致死和解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3 14:01:57
    有 695 人按讚

    因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駕駛與死者家屬未能和解,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肇事的李姓駕駛 6 個月徒刑,可上訴。

    #糖糖 #蔡亞臻 #車禍

  • 車禍過失致死和解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6 09:00:51
    有 476 人按讚

    名嘴黃暐瀚的母親陳姓婦人,昨日凌晨三點多,於台中市東興路一段、樹義一巷口,遭到方姓男子所駕的賓士撞上,拖行近70公尺,頭部及腿部重創,經中山醫搶救無效宣告過世。而方姓男子於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衝到超商購買啤酒狂飲,警方到場後酒測自然是超標。警方詢問為何要到超商買酒喝,方姓男子表示因車禍驚嚇過大才買酒壓驚。

    有時候挺感嘆台灣社會的風氣。車禍後趕快喝酒以規避酒駕刑責,以前不過是茶餘飯後的笑話,現在竟然已經變成罪犯們的SOP。因為在刑責上,光是沒喝酒的「過失致死」和有喝酒的「公共危險罪」,其最終結果差異極大。

    沒喝酒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其刑期不過五年以下。若請來能力優秀的律師辯護,還可能將刑期縮短至一年內,甚至是六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若是還能與受害家屬彼此達成和解共識,甚至還可能緩刑。
    至於酒駕撞死人的「公共危險罪」,法定刑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相對比,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方姓男子會選擇去超商買酒喝。法律是無罪推定的。我們如果無法證明,當事人於行車時的有飲酒情事,則很難將其以酒駕論處。

    法律很難補足這個洞。過去也曾有多次案例,當事人於肇事後飲酒,導致法院最後難以判定當事人於肇事時是否為酒後駕車。不過近幾年似乎有檢察官看不下去,要求肇事者飲下於肇事後的同樣酒精飲品,再行檢測其酒測值是否與當初測量的數字相同,藉此判別肇事者是否在肇事前就有飲酒之事實。

    有興趣的歡迎一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年交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6號行政判決

    不管如何,酒駕本身就已經不可取,還於致死他人後喝酒疑似企圖脫罪,實在堪稱道德敗壞。

    只能希望黃暐瀚母親的意外,能引發某些制度的改變吧。

    最後,凌晨三點到五點,恰逢酒店、夜店或熱炒等娛樂場所的打烊時段,許多飲酒狂歡又抱持僥倖心態的不肖份子,會趁此機會開車回家,多半是不長眼的低道德用路人。誠心建議需要晨間運動的銀髮族,切勿在這時段出門。風險真的頗高,尤其在台北市某些又寬又直的道路上,時不時都能聽到疾駛而過的快車。

  • 車禍過失致死和解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15 08:03:20
    有 565 人按讚

    【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