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調解不成上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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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禍調解不成上法院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843的網紅陳清龍(Jacky Che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

車禍調解不成上法院 在 ‍筑筑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0 16:54:59

時間真的過很快 一轉眼竟然已經一年了 這一年裡經歷了許多的酸甜苦辣 從車禍那瞬間的恐懼害怕還有無助 從住院到出院都只能躺在床上那種心情 無法久坐也無法久站的心情 是每一個人都無法體會的 以前從沒想過會有這一天 謝謝在我受傷身邊的家人還有朋友 有你們的陪伴及關心是我身體復原最大的動力 雖然說在這過程真...

  • 車禍調解不成上法院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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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 車禍調解不成上法院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7 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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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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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e ID:hank2978

  • 車禍調解不成上法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9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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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調解和告訴期間】

    事務所收到關於車禍後調解和提告時間的諮詢,這之中有個重要的眉角,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你知道嗎?!

    🎸和解還是調解哪個好?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注意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