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週一晚上大約18:37左右,我正在跟一群人一起過馬路走在斑馬線上走到中島時,我的對向經過一位騎著腳踏車的阿姨;
阿姨騎車一經過,我突然大腿突然感到一陣刺痛,再下一秒馬上聽到有東西掉落,一轉頭看,發現是被綁在腳踏車後面的暖器掉落,旁還掛著沒完全掉下來的彈力繩。
我當下判斷應該是阿姨騎腳踏車...
1/11週一晚上大約18:37左右,我正在跟一群人一起過馬路走在斑馬線上走到中島時,我的對向經過一位騎著腳踏車的阿姨;
阿姨騎車一經過,我突然大腿突然感到一陣刺痛,再下一秒馬上聽到有東西掉落,一轉頭看,發現是被綁在腳踏車後面的暖器掉落,旁還掛著沒完全掉下來的彈力繩。
我當下判斷應該是阿姨騎腳踏車經過時,車子轉彎傾斜,導致承載的物品(蠻重的暖器)重量不穩,彈力繩剛好鬆開,結果我才被彈力繩的鈎子打到大腿。
雖然感覺疼痛,但我當下反應,是我們都站在馬路中央這樣很危險,所以我下意識第一個反應是幫他把東西拿起來給他,希望幫她移動到安全的地方
結果她看了我一下就說:「剛才是妳撞到我的嗎?!」
我傻眼的說:「是彈力繩鬆開。」
不過我當下真的愣住,第一反應不是關心我有沒有被砸到(可能看到我在揉腳),而是直接問我是不是我撞到她。
我心想我根本沒碰到任何東西,當下還是因為彈力繩鬆開打到我大腿,我感覺到疼痛才停下來,我也沒只管自己腳疼,為了安全還是選擇直接幫她撿起暖器,不然大家站在馬路中間實在很危險!
雖然這也不是什麼大事,只是當下感到一陣錯愕!如果是我東西掉了,我第一時間都會問對方狀況、或是謝謝她幫忙吧!
通常遇到這種狀況,先關心一下對方有沒有受傷比較重要吧?!什麼事情比人重要?
⬇️後來檢討我的反應,家人和朋友都表示:
👉🏻「這種狀況根本就是車禍,應該乾脆看看有沒有瘀青或受傷,直接去驗傷,以免對方反咬你,而我不該幫忙撿東西,應該直接請警察處理,免得惹禍上身。」
👉🏻「這種反應的人,很可能之後突然提出要告你,可能東西壞了要你賠之類的,建議處理的方式是:
1.應該要趕快紀錄發生物品掉落受傷的時間
2.拍照錄影存證
3.報警做筆錄,要調查調監視錄影器 」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有了這次教訓,無論未來發生什麼事情,無論事情對與錯,站在法律立場,我都應該要採取這樣的對應方式,避免真的變成好心沒好報了!但關心層面我也不會少,不要隨便動車禍現場的物品是真的⋯⋯
題外話:發生這樣的事情,誰都不樂見;
雖然多數人還是習慣遇到什麼事,第一反應都先責怪別人;但我始終相信人性本善,我做好自己,保持好自己的善良、同時也要保護自己把基本常識做好,自私自利不代表一定不好,在生命中要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如何善用資源,想要活出什麼模樣罷了!
願我們都能保持善良、適當保護自己,珍惜身邊擁有的一切,2021年才準備要開始。
車禍沒受傷驗傷 在 傅志遠 Peter F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外傷醫療的過程中,除了醫療本身之外,有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瞭解病人的受傷方式。
最基本的是弄清楚是車禍、跌倒、鬥毆....細一點要知道受傷時有沒有戴安全帽、車速、和什麼對象相撞~~之類的。
這些年的觀察下來,幾乎所有出車禍的病人,問他怎麼受傷的,標準答案都是:「被撞!」
無論是騎車、開車、走路、有沒有喝酒、車速多快,只要發生車禍就是「被撞」~~
前幾天一個年輕人走路過馬路被車撞到,大腿骨折需要手術;撞到他的中年婦人也送來急診,腳上有個小擦傷,據說是緊急煞車時撞到方向盤。
雖然知道他是開車與行人發生車禍,我在檢視傷口時,順口問了一句:「怎麼受傷的?」
「我開車被行人撞!!」
#最好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個和鄰居發生口角與肢體衝突的中年人,來掛急診驗傷。除了鼻青臉腫之外,身上還有好幾處傷口。
P:「你是怎麼受傷的?」
病:「我和樓下的鄰居打架,沒控制好力道,所以雙方都掛彩了。」
P:「是徒手攻擊,還是有用武器?」
病:「沒有武器啦!我們兩個都喝多了,出手用力一點而已。」
「『被揍』就『被揍』,講那麼好聽『打架』!人家三個揍你一個,你傷得這麼重,人家還在繼續喝~~」病人的太太在旁邊忍不住插話~~
#死要面子活受罪
車禍沒受傷驗傷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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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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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車禍沒受傷驗傷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監視器拍下,婦人騎在路上,突然機車左轉,但後方直行 騎士閃避不及,直接撞了上去雙雙倒地,剛好一旁熱心民 眾下車幫忙,卻遭到隨後趕到的婦人兒子動粗。拿出驗傷單,手上的傷痕還依稀可見,這個月10號中午, 王先生行經屏東市海豐街,看到車禍傷者,就讀護理系的 他,好心下車協助查看傷口,沒想到受傷婦人兒子到場火 氣非常大,先拿安全帽丟肇事者,疑似將民眾誤認成肇事 者同夥,出手攻擊他。路見車禍下車幫忙,沒想到公親變事主,民眾還說婦人兒 子,以髒話辱罵她,受傷婦人態度也讓他好心寒。事後警方已經聯絡婦人家屬,希望將誤會釐清,但目前尚 未取得聯絡,只是熱心助人,卻被打傷還受了滿肚子氣, 讓民眾不禁想問,下次遇到車禍誰還 敢上前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