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比例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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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禍比例查詢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049的網紅DJ-Trista«薛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

  • 車禍比例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2 2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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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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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比例查詢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4 15: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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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情提要:一位網路知名大律師,前兩天發文評論了一位學童騎著三輪車與汽車駕駛發生擦撞,事後駕駛囂張態度遭學童母親貼上網路引發撻伐
     
    該律師或許對這場車禍有他自己的見解,認為肇事比例未必如同鄉民所述,同時認為學童母親在法律上一樣可能有責任,到目前為止火花羅都還能理解
     
    但是呢,這位律師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在與一些鄉民網路互嘴的過程中,開始檢討起該學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安全規則』中所犯之錯,開始使用自己長年的法學訓練扭曲法條,將『有警衛管理只開放居民通行的社區道路』一股腦的認定為『法定道路範圍』
     
    本來火花羅一開始抱持著蕉流....不對是交流的心態,指正律師說私有道路(或是停車場)在法界、學界、警界跟政府機關的實務見解中,除非特殊案例才會是所謂的『道路範圍』,通常只會出現在騎樓、既成道路這種狀況。只是這位律師可能長期就是人生勝利組,自己的論點容不下任何一絲絲挑戰跟指正,跟網友越戰越大,最後就掉入了輪數、年紀等陳詞濫調
     
    這樣的光景讓我想到當初討論蘇花改長隧道開放摩托車通行的種種,政府機關挾其資訊不對等、資源豐厚等優勢,將規則、法律變成維護自己侵害人民權益的武器,不惜濫用自身專業與扭曲職業道德,只為了圖個
     
    『利益』或是『面子』
     
     
    回過頭講那個車禍,說實在話要父母一定得帶小孩去公園才能放心玩,連自家社區車道這種『大人都常常在打球做運動』的地方都禁止小孩出現,實務上根本窒礙難行
     
    但是停車空間的確是小孩常常發生事故的地方,父母一個不小心把自己小孩壓死在車輪下,在歐美或是台灣都有層出不窮的案例,因此若是孩童在有車輛出入的空間玩耍,父母的確得多加注意孩童的安全。
     
     
    但是不管如何延伸,社區停車場或是私人車道,都並非法定道路範圍,更非這個律師所主張:『郵差可通行、地上也有標線就是道路』,因此這個社區車道到底是不是道路範圍仍須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最快的方式就是打個電話去當地警局查詢就知道了,一般來說,在停車場等場所發生車禍警察是無法介入處理例如做酒測。
     
     
    只是我以為這是常識,沒想到這樣的謬論竟然出自一個台大律師之嘴。

  • 車禍比例查詢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16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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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運輸系統完善,遠比所想的更重要

    公車、輕軌、捷運黃線、公車捷運(BRT)、撥召公車(DRT)…

    我們討論著各種城市大眾運輸系統發展的可能性,因為良好的交通網絡和人本交通,是一座「宜居城市」不可缺少的要件,這不僅增加城市交通效率、降低私人運具石化能源使用、減低空污,進而朝著永續生活的方向前進。

    最重要的是,對高雄市來說,完善交通網絡和大眾運輸,有助於減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根據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的數據顯示,108年全國各縣市,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高雄市有351人、為全國之冠。查閱近5年內資料,高雄幾乎年年名列前茅。主要肇事原因包括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違反號誌管制、未注意前車狀態等。

    #為何高雄死亡車禍比例高?

    我從大眾運輸網絡密度不足,以及缺少以人為本的交通設計談起。

    相較私人運具,大眾運輸路線固定、高穩定性和準確性,大幅排除人為操縱失誤的變因,安全性在一般情況之下優於私人運具。

    而民眾使用大眾運輸意願低、高度仰賴汽機車的方便性,正反應出大眾運輸路網密度不足、與目的地距離過遠,以及等待時間過長等不便的缺點。

    國外城市如東京、大阪、紐約、巴黎等,捷運系統成功的案例不少,我們就舉台北捷運為例。1996年3月北捷正式開通第一條線「木柵線」,開通10個月內,每日平均運量僅40051人次;1997年淡水線逐步通車,全年平均每日運量為85155人次,直到1999年板南線通車,串起木柵線與淡水線,架構出「雙十路網」,也讓北捷運量大幅提升,每日平均運量破30萬。

    除了捷運路網,公車等公共運輸的接駁網絡密度,是關乎能否撐起城市整張大眾運輸網的關鍵。

    從北捷案例來看,新的捷運路線加入後,的確有效提升總體運量,這背後重要的基礎就是高密度的公車接駁網,提高公車班次,搭配運輸「最後一哩路」質量俱足的共享交通(公共腳踏車、電動機車、電動小型車)等,是推動捷運、輕軌等大型交通建設之外的當務之急,這與提升運量有相輔相成之效果。

    高雄的幅員廣大,是一座港灣工業城市,大型貨車、機車比例較高。過去在「汽車=進步」的時代觀念之下,城市的路線規劃多以汽車優先為重,若一條路塞車情況嚴重,相關單位的解決方法可能是將路拓寬,設法讓更多車子能通行,但城市不斷開發、更為擁擠的情況下,道路規劃顯然要從:如何在增加單位時間內、提升運送人次量著手。「以人為本」、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才是現代城市交通問題的解藥。

    我也要說,我們並非一味把大眾運輸發展奉為進步城市的圭臬,最近輕軌公聽會,我仍要求市府及捷運局全心盡力回應或改善每一個市民的意見、建議及擔憂。

    但鼓勵大眾運輸永續經營該是高雄的共識。

    在此共識之下,市民朋友,我們還要一起細細討論,如何讓這些新的載具,更融入高雄、更符合你我理想的生活型態,這需要公民參與、一起討論解決那些我們不夠滿意的地方。

    我們希望生活在這座城市的樣貌為何?
    是不斷為汽機車拓寬的大條馬路?
    或是,趕時間時,有多種便利的大眾運輸可以使用;有時間時,可以與所愛之人併著肩、安心步行的綠帶街道?

    --

    接下來新的會期,針對交通議題,我會有幾項推動和監督重點,請大家一起關注:

    ✓公車優化、班次密度提高、補足路網不足
    ✓輕軌二階、捷運黃線
    ✓共享交通工具發展
    ✓交通壅塞路段改善
    ✓交通違規罰鍰預算、警察交通執法人力調配
    ✓大貨車第三責任險歸屬、ADAS駕駛輔助系統法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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