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車禍提告地點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車禍提告地點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ogdudu (yi)看板PttLifeLaw標題[車禍] 事故發生過後一個月提告!時間Sat...
車禍提告地點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身為一個從小在南部長大的孩子, 對警察的想像往往是跟不上時代, 小時候就認為警察是正義的化身。 阿官算是與我同屆,但他是警專生, 最近剛調來四季分局,排班與我站路檢, 尬聊的第一句話是他說: 「學長,制度是比較出來的。」 阿官之前待的地方,派出所...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10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機車有傷痕,對方在10天之後才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對方當下表示無受傷,對方表示只需負責機車修理費用
費用完結之後可簽和解書。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在機車道上行駛,對方從人行道出來,我方機車左前方擦撞對方機車尾巴,
當下無證人。
對方在隔天付完維修費後藉故推託,一直到後面就提告過失傷害。
對方在警局作的筆錄和檢察官做的筆錄不同
事故發生在a地點,事後又改變成約20公尺遠的b地點,
對方說法改變成他是到機車道上發動之後,
我方才從後面撞上他。
另當下無證人,可是後面又跑出一個目擊證人,是在a地點的居民。
過失傷害的原因是因為發生車禍,
造成脊椎斷裂,可是驗傷單是事故發生10天之後才開的。
另對方目前已經開完刀,
但是他開刀的醫院和驗傷的醫院是不同家!
目前已經走完調解委員會,對方開價7位數,故和解失敗。
六、問題:
距離車禍10天之後才開的驗傷單,
這樣有效力證明是車禍所造成的傷害嗎?
另驗傷和開刀為何不在同一家醫院,
我方質疑對方是因為本身就有此疾病,
這又該如何證明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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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gdudu (1.164.164.142), 05/03/2014 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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