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事提告地點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事提告地點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wanderer (water)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被告要到原告所在...
民事提告地點 在 ?恩琪N7.com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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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ursday (jdjfhiojfihojgdpjdppih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
: 之前看文章寫原告必須到被告方的地檢署開庭
: 但是我親戚甲發生的案例卻不是這樣
: 住基隆的甲告住屏東的乙公然侮辱
: 結果地檢署傳票卻是要原告甲跟被告乙到甲報案的基隆開庭
: 問題:
: 1.
: 請問現在的制度又改成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到哪裡開庭涉及到的問題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
管轄原則上都是法定的,尤其是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部份就如同原po所言,原則上是以原就被
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告
不過例外基於私法自治而允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受訴法院
但你所提的事實,是屬於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於是依照地域範圍來劃定受訴法院的,所以稱此管轄為土地管轄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可以管轄的法院,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或情形外
可以管轄的法院有四個
1.犯罪發生地
2.被告之住所地
3.被告之居所地
4.被告之現時所在地
任何一個法院均可以合法管轄,因此哪個法院受訴就必須到該法院去
而檢察署是設於法院,因此檢察署的管轄範圍與法院是相同的
原po的情況還在偵查階段,所以管轄的部份就把上述法院抽換成檢察署即可
而原po的情形是犯罪地在基隆,所以向基隆地檢署提告之後,就由該地檢署管轄
被告就必須到基隆地檢署應訊,並不是基於原告被告的關係來決定受訴法院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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