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勞保申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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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勞保申請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

車禍勞保申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3:55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院認證?北部人不懂台南人的小確幸! 台南地方法院有一個有趣的判決:原告是一名 66 歲的老翁,某天上完大夜班以後,回家路上繞去台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後發生車禍骨折住院,出院後他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卻被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將勞保局告上法院。 《勞工保險被保...

  • 車禍勞保申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8 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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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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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勞保申請 在 黃婉如愛您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30 1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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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朋友,110年即將在今天過了一半,上半年大家過得很辛苦,要對抗我們共同的敵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形態和人際互動,相信在全民合作抗疫的努力下,下半年這個病毒一定會被打敗的!

    因為疫情許多活動都取消,但是婉如我還是為地方建設為民眾服務不遺餘力:

    1. 協助民眾申請紓困補助

    2. 桃園區文中東路、忠一路口移置燈箱與修改人行道,以增加道路寬度減少車禍

    3. 爭取設立中壢勞保局新公車站牌更名中壢區三光路325號

    4. 桃園區春日路75~83號前國有土地設置人行道,解決停車亂象更能增加市容的美觀

    5. 桃園區民權路71巷水溝重作、管線降埋,以及人行道重新設計並鋪設完成換然一新

    6. 桃園區萬壽路三段與復興路口、萬壽路三段131巷口、萬壽路三段與林森路口完成高性能綠鋪行穿線

    7. 桃園區國際一路、二路完成高性能綠鋪行穿線以及增設號誌完成

    8. 東門巿場完工後續的改善事宜

    9. 文中路橋的完工及文中路國道橋下的美化工程

    還有許多進行中的項目有待努力!大家加油努力拼建設!!服務更重要‼️

    讓我們一起打倒病毒🦠~~回歸快樂幸福的日子🥰

  • 車禍勞保申請 在 保險好Eas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3 20:30:28
    有 15 人按讚

    「上班途中不慎發生車禍,結果勞保跟我說這不算職災?!那我每個月勞保是繳心酸的嗎?ヽ(#`Д´)ノ」

    勞保的職災審查可是有條件的,快來瞭解吧!🙋‍♀️

    》》上班途中出事了,記得申領職災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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