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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03-15 16:34:202012.03.06. 鄭麗君提案: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進用公共資源,公部門影像資源應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3人,有鑑於政府公部門部分影像資源僅有配音而缺乏字幕,如觀光景點之簡介影片,妨礙聽障人士使用公共資源之權益;建請行政院通令所屬各機關單位,今後提供給民眾包括業務簡介與專門主題等公共資訊之所有影像資源,均須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並須清查現有公共資源予以改善,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公部門有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責任,更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表率。基於落實憲法平等權與保障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之立場,建請行政院與所屬業務機關單位,在業務執行與未來新增建置公共設施、公共資源之時,預先設想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等之特殊需求。
二、公共資源應由全民共享,公部門現有影像資源部分缺乏字幕者,如福山植物園園區影片簡介等,有礙身心障礙者進用公共資源,與上述援引之憲法平等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立法意旨相違背,應盡速清查改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李麗芬立委辦公室分享】
立法院《社福、兒少、性別、文化》相關法案議事分享 106.3.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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