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超速公共危險罪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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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超速公共危險罪起訴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9萬的網紅TVBS 新聞,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超速闖紅燈撞死無辜女騎士卻絲毫沒有悔意... #桃園 #跑車 #車禍 #野馬...

  • 超速公共危險罪起訴 在 TVBS 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8 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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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速闖紅燈撞死無辜女騎士卻絲毫沒有悔意...
    #桃園 #跑車 #車禍 #野馬

  • 超速公共危險罪起訴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5 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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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 超速公共危險罪起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2-18 22: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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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就一定要為車禍結果負責?>

    新聞:台南新化昨晚發生一起三車追撞事故,陳姓男子昨晚酒後駕駛黑色轎車,行經台南市新化區中正路時,遭白色轎車追撞,白色轎車衝向對面車道對撞1輛藍色轎車,導致藍色轎車車上的1名1歲半男童慘死,駕駛藍車的男童母親及白車駕駛目前因受傷仍住院治療,暫時無法製作筆錄;警方查出,陳姓男子的酒測值高達1.27毫克,幾乎是爛醉如泥,而白車戴姓駕駛涉及超車不當,全案依過失致死和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中。

    關鍵字:
    白車超車不當撞擊黑車(酒駕者),
    黑車(酒駕者)掉到田裡,
    白車跑到對向車道與藍車(母子)對撞,導致小孩死亡

    想法:

    1.兩車對撞,小孩雖然有坐安全座椅,
    還是沒辦法抵擋這樣的撞擊力道的!
    但不要因為這樣就覺得不用坐安全座椅,
    發生事故後請別將小孩擅自移動,
    慌亂中移動身體可能會扯斷小孩的神經造成癱瘓!

    2.這個新聞雖然有一個酒駕者,
    不過這個車禍的發生,明顯不是起因於酒駕者,
    他是被動撞到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
    白車車主一定有肇事責任,必須為小孩的死亡負責,
    因為車禍是因他而起,
    至於黑車車主(酒駕者),
    還是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因為他酒後開車,
    但是否會構成過失致死罪(為小孩死亡負責)?
    我是持保留態度,
    因為在這個車禍裡,他是有酒駕沒錯,
    但他的酒駕跟車禍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他是被撞的,那自然不能將小孩死亡的結果歸咎於他身上!
    (不過這個部分還是要由車禍鑑定委員會認定~)

    3.實務上有一些案子,有涉及酒駕者或無照駕駛,
    一般人往往會說:
    「喔你無照駕駛就是有問題!」
    「你酒駕就是有過失!」

    但這樣的案子進入法院,
    法官更注意的是:「有沒有因果關係?」

    之前就發生過這樣的案子,
    酒駕者a沒超速,綠燈直行,
    被某人b闖紅燈撞到,b受重傷,
    那檢察官就起訴a公共危險罪跟過失致重傷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a雖然有酒駕,
    但他的酒駕並不是導致這個車禍發生的原因,
    b受重傷是因為他自己闖紅燈,
    任何人(包括酒駕的a),碰到綠燈就直行,
    都沒辦法預見有人會闖紅燈,
    也沒辦法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
    所以認定酒駕者a不需要為b受重傷負責,
    不構成過失重傷害罪,
    但a酒駕還是事實,還是要負公共危險罪責任~

    結語:
    法律是死的,每個案子是活的,
    並非一有酒駕或無照駕駛,就一定跟車禍有關係,
    就一定要為車禍負責,
    還是要根據每個個案各別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