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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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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傳我駐日代表謝長廷將「中華民國」申請更名為「台灣」,遭日本裁罰7千萬日幣,外交部13日重申該訊息是誤報,7千萬是外交部粗估的不動產變更登記規費,無關正名問題。
外交部說,日本政府主動於今年元月1日,將原本的「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更名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後,我方的亞東關係協會也在5月17日更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未來我駐外單位正名為台灣也是外交部突破外交困境的方向之一。
前駐日代表許世楷說,台灣駐外單位的館舍,以往曾發生多起登記為「中華民國」或「中華台北」的不動產,在駐在國和中國建交並與我方斷交後,這些不動產悉數遭中國接收,以致後來多數登記在個人名下;日本代表處是在斷交後,日本政府私下協助我方向農林省購買興建,並以當時駐日代表馬紀壯名義登記,直到現在仍未變更登記,這是雙方政府私下的默契。
外交部說,去年各方針對外館產問題提出質疑時,監察院曾主動調查,監院也理解目前的特殊外交處境,僅將調查意見提供外交部參考,外交部據以核算出如果變更登記,在日本的規費是7千萬,事實僅止於此,並未真正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
許世楷說,不只是各地外館館舍登記在個人名下,代表處購置的車輛也都登記為代表名下,雙方政府彼此達成默契,日方亦給予我駐外代表處外交人員禮遇。
他說,連外匯的儲存也一樣,當時的目的都是防止一旦斷交後,全被中國接收,因而分散登記為私人所有,例如著名的興票案就是如此,然而,究竟有多少國家外匯因而落入私人口袋,外界不得而知。
監院調查,因台日無邦交,我駐日代表處館舍、駐大阪、橫濱辦事處宿舍、駐福岡辦事處館舍產權,未以「中華民國」名義登記,而是以「駐處名稱加館長姓名」權宜方式「同步登記」,但此舉並不合理,個人可能因職務調動、逝世等原因,如常年不改正,恐有產權爭議。因更名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實不合理,要求爭取改正。
外交部表示,本案癥結在我駐日館處未能獲外交特權待遇,如變更名義登記,除須繳納鉅額手續費外,依日方法規,恐須接受日本主管機關監督,並非單純繳稅而已。
駐日代表處表示,所謂產權爭議是為怕後代爭財產,但事實上不會有這問題發生,因當時有簽具結書,明確記載駐日代表處和辦事處館舍是「中華民國財產」。
據知,過去中央通訊社在東京購置辦公室時,也面臨產權登記問題,名義是登記在當年支局長名下,支局長過世後還找家屬出面處理。過去台僑在日據點也無法用正式名義登記,只能掛名僑領個人名義下,衍生許多問題。
外交部表示,依日本法律,僅「公法人」、「私法人」、「自然人」才能登記財產所有權人,我駐日機構未具外交機構或外國法人地位,故依規定僅能以代表人名義登記,後經交涉,日方同意權宜以機構名義及代表人名義並列登記。
外交部說,每次變更權利登記,日方視為「權利變更」而非「表示變更」,均須繳納鉅額「登陸免許稅」(購屋登記規費),此稅則規定,遺產、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移轉登記,依不動產價值課稅千分之25。
有沒有可能比照美國訂定日本版的「台灣關係法」?外交部說,因為美國是在斷交前預知可能發生的情況事先因應,日本方面因為已斷交多年,又面臨中國的打壓,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制訂花了5年時間,日本恐怕更困難。
國際法界人士表示,全世界的認知,「中華民國」早在1949年滅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在這種情況下,台灣還要堅持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自然會面臨諸多問題,唯一的辦法是早日正名,外交部說,正名也是選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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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