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貸與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貸與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貸與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貸與人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林沛祥,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光頭律師 鄒易池 按讚訂閱分享追蹤更多法律常識 【一分鐘解剖存證信函】 常聽到訪間有人起爭執就互嗆「想收存證信函嗎?」 但為何要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以下就來探討存證信函的存在意義吧! 》三大要點 1. 為何要寫存證信函? 通常作為盡到權利人「通知」或是「限期催告債務人履約」的作用,...

 同時也有138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中環孫老師 Mr. Central Officia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恒大暴雷,是實現社會主義房住不炒的第一步。房住不炒,是實現全民吃草的第一步。這個道理很簡單,原本就是一群賭客,一個賭場。現在卻派人把賭局全部都砸爛,那請問這些只會賭博的人除了吃草還能幹什麼?所以,接下來生活在中國內陸地區的朋友們,不妨研究一下,哪種草比較有營養。 #地產金融 #中國經濟 #恆大 #債...

貸與人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51:51

#Xavier很懂台灣民法 #民法第474條第1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金錢借貸是消費借貸的一種,要等到移轉借貸標的物也就是金錢的所有權時,契約才成立,這就叫做「要物契約」。 #民法第475條之1第2...

  • 貸與人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9 15: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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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頭律師 鄒易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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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鐘解剖存證信函】

    常聽到訪間有人起爭執就互嗆「想收存證信函嗎?」
    但為何要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以下就來探討存證信函的存在意義吧!

    》三大要點
    1. 為何要寫存證信函?
    通常作為盡到權利人「通知」或是「限期催告債務人履約」的作用,提醒對方,自己有意思要處理這件事,也就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並限期對方出面處理的意思,同時留有已告知對方的證據。例如像是未約定清償期的借款,民法第478條就明定:「…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必須要貸與人有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期限屆滿後借用人仍不返還時,借用人才需負擔遲延給付的責任,這是法律上的意義。另外在事實上,法官通常接到一個案子,如果案情太過複雜,法官就有可能先看雙方往來的存證信函都主張了些什麼來釐清案情,所以存證信函不只可以在法律上發生某些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亦可以在訴訟中,先讓法官建立起對自己有利的印象喔!

    2.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a.可以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是上郵局網站下載電子檔。
    ↓↓↓郵局下載點↓↓↓
    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b.內容盡量精簡,寫太多可能弄巧成拙,反而對自己不利,但若案情繁雜還是建議請專業的律師撰寫。以免屆時自己寫的存證信函沒有辦法發生自己想要的法律效果,進而使權利罹於時效無法再主張,得不償失喔!
    c.金額盡量用大寫。
    c.若頁數較多都會建議蓋騎縫章,以確保存證信函的完整度及可信度。
    d.撰寫的分數是按照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外加郵局留存一份 → 自己一份、郵局一份、收件人幾位就幾分。

    3.對方拒收怎麼辦?
    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信封上郵局的戳章會標示「被退回的原因」,這時訴訟上可以作為發動「假扣押」或保全程序的一些依據。

    》注意事項
    寄存證信函要用「雙掛號」寄出,因為最重要就是要把通知送到對方,並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自己的通知,用「雙掛號」的話郵局送達後,會將「回執」(證明對方有收到的東西)寄回給寄件者,這時一定要將「回執」保存好,但若真的不見了沒關係,郵局會保存「三年」,遺失後可以向郵局查閱。

    大家有遇到過類似煩惱嗎,歡迎留言討論喔!

    法鳴法律事務所 鄒易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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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與人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10 22:12:43
    有 386 人按讚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來快速掃瞄司律出現三次以上的租賃熱門爭點,即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發生債權物權化,而使借用人亦得向受讓人主張有權占有?

    ▌ 肯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規定所宣示者,係凡已合法取得標的物占有之人,於「合法占有」期間內,該人自得繼續依其「信賴」而就標的物為使用收益,不因其原因法律關係為有償或無償而有不同。

    吳從周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租賃契約之債權物權化基礎,與有償或無償之問題無涉,重點在於交付占有後之「公示性」,即凡使用人因占有而形成公示外觀者,亦應賦予其債權契約物權化之效力,故使用借貸契約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使其發生物權化之效力。

    ▌ 否定說

    王澤鑑教授認為,使用借貸契約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其認為,租賃為有償,而使用借貸為無償,且租賃涉及居住以及弱勢承租人保護問題,使用借貸則否。

    陳聰富教授認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為「契約自由原則」之例外,故應「從嚴解釋」,單純標的物之交付占有,不足以作為債權物權化之理由,此點無論在買賣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均無不同,如此始能維護債權契約之相對性。

    林誠二教授認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乃「債權相對性原則」之例外,不得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再者,經濟效率由契約自由決定,而非由法律強制干預經濟活動。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乃法律強制干預之手段,若類推適用於使用借貸契約,將使貸與人顧忌而不願將物出借他人,反而使物之使用效率降低,並非經濟上有利之方法。最後,契約之有償或無償涉及當事人保護之厚薄,以有償(租賃)或無償(使用借貸)作為區分是否發生物權化標準,符合立法者預設的對價衡平價值判斷。

    ▌小結

    筆者同意否定說之見解,認為使用借貸契約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因為誠如學者所言,借用人固亦已透過占有而取得公示基礎,但公示基礎僅是債權之所以可以發生物權化之要件之一,並非凡具有公示基礎之債權均應使其發生物權化。而債權物權化既然是「契約自由與債權相對性」原則之例外,則不宜擴大其適用範圍,且立法者未明文規定使用借貸得發生物權化,亦符合民法一貫之對有償、無償當事人保護之差別待遇(如民法第535條、183條等)。

    更何況,即使貸與人違反使用借貸契約而將標的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與他人,借用人仍得依使用借貸契約對貸與人請求損害賠償,借用人之權益保護已足夠,故在立法者未明文規定前,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而使使用借貸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

    最後,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的問題,我國法院在經歷數年的辯證後,已穩定傾向採取與通說相同的否定見解,近期比較著名的判決是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1943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 1943 號民事判決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3
    #債權物權化

  • 貸與人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30 20:26:51
    有 50 人按讚

    <面對金錢借貸 律師教你用借據與本票自保>

    面對親朋好友或生意往來,金錢借貸是很普遍卻難避免的社會活動,當中的爭議往往也最多,金額小的或許幾千幾萬,但法院案例中多達百萬元的借款爭議也不在少數。我最常被問的問題是:「律師,他是我朋友,我因為信任都沒有寫借據,該怎麼辦?錢還拿的回來嗎?」,為了避免大家的辛苦錢放水流,今天想分享一下如何善用借據跟本票保障自己的債權。

    🙋‍♂‍:借據應該寫些什麼?有什麼功能?
    🅰️:借貸契約雖然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但是為了避免對簿公堂時陷於各說各話的窘境,簽署借據還是必要的。簽借據時,應該要特別表明借貸的金額、還款期間、利息的計算等細項。尤其,必須非常注意,如已交付款項,務必要記明借款人已收到,否則到時借款人很可能抗辯並未收到款項,沒有成立借貸契約,這樣就非常麻煩了,所以建議可以加註「貸與人已將新台幣XXX元交付予借款人親收點迄無誤」等類似文字。

    🙋‍♂‍:本票該怎麼填?有什麼功能?
    🅰️: 借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但如果要順利查扣對方財產來結清債務,一般而言還是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時間可能一兩年不等。為了讓債權人可以快速實現債權,便有了本票的制度。透過本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盡速於收案後裁定(一般約一兩個月不等),如獲准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須再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

    另外再提醒大家,關於本票的填寫方式,票據法有詳細的規定,可否塗改也都有嚴格限制,保險起見,如果面額較大的本票,建議簽署前先與律師討論確認,以免簽了一張無效的票捶心肝。

    🙋‍♂‍:借據跟本票差在哪?兩個都要簽嗎?
    🅰️:主要有兩點差異:
    1. 一是程序,寫了借據,最後一般還是要經過訴訟程序,才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歷時較長;如果是本票,則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較簡便。
    2. 但借據還是有好處的,因為請求時效是15年;相較之下,本票對於發票人的請求時效只有3年,比較短,很多案例都是雖然有簽本票,但因一時疏忽超過了3年,導致超過時效難以請求。因此,保險起見,可以同時簽本票跟借據,這是最周全的作法。

    🙋‍♂‍:如果沒有借據也沒本票怎麼辦?還有救嗎?
    🅰️:這時候只能從其他證據來佐證(例如line對話、匯款紀錄等),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來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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