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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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定義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 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

  •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2 1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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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
     
    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 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 #公益侵占罪。#公務員 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定義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15 18: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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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

    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97jqd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reurl.cc/97j9d

    2018-11-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改革玩真的、還是打假球!
    https://reurl.cc/4jAD2

    2018-6-14 議員貪污大減刑、還緩刑!反貪腐反假的嗎?
    https://reurl.cc/N4eWm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YVzZL

    所有質詢影片都在【黃國昌國會質詢】YouTube頻道,歡迎訂閱:https://goo.gl/QrgJw7

  •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定義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07 13:38:36
    有 350 人按讚


    過了通緝時效,貪污犯朱婉清光榮歸國開心宴客,請問:誰要負責?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誰是朱婉清?

    連戰任行政院長時,以機要參事之職,任命朱婉清兼任行政院六組組長。1997年,連戰指派朱婉清擔任「中央廣播公司」董事長,在2000年卸任。

    ⛔朱婉清作了什麼事?

    朱婉清任央廣董事長時,將政府給央廣遷建的1600萬公款,挪為私用,遭檢方以貪污罪傳喚後50萬元交保,隨即潛逃美國。

    ⛔為何朱婉清最後沒事?

    ➡️檢察官以「業務侵佔罪」(而非「貪污罪」)起訴朱婉清,該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十年的追訴權時效。

    ➡️也正因為如此,台北地方法院才會在2013年6月,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判決「免訴」。

    ⛔問題出在那裏?

    ➡️中央廣播電臺不是一般的民營電台,在1996年《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通過後,就是政府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有法定任務、董事會有法定職掌、經費來自政府、預算必須由立法院審議。

    ➡️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朱婉清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其犯罪行為本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訴追。

    ➡️該條性質上為「重大貪污行為」,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本不應適用十年的短期追訴權時效。

    ⛔為何要追究?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的免訴判決,法院部認同嗎?當初又是誰決定不對這個奇怪的免訴判決提起上訴?為什麼?

    這絕非僅是「朱婉清是否要對其貪污行為負責」的問題,而是有非常嚴重的影響。

    ➡️因為,若司法機關認同如本文所分析,朱婉清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應該以「貪污罪」而非「業務侵佔罪」訴追,那當初是哪些人用如此巧妙的手法幫朱婉清「解套」?這個責任必須追究清楚!

    ➡️相反地,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政府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因此就其職務上的貪污行為,不構成貪污罪,那問題更大!無異為貪污行為等於開了一個大後門!法務部認同嗎?能夠不儘速推動修法把這個破洞補起來嗎?

    請法務部公開回應這個重要的問題!

  •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定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3-15 19:00:27

    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97jqd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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