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販賣三級毒品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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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三級毒品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12:07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

  • 販賣三級毒品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1 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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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他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15 年 6 個月。同年,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
    💊15 年 6 個月
    
    你一定會很好奇,為什麼 A 君只「買」了一包毒品,卻被法院判「販賣」的重罪?
    
    有一個最高法院判例是這樣說的,所謂的「販賣」,不一定要真的去賣,只要為了「營利」而「買入」,就算是「販賣完成」。
    
    法院認定被告成立「販賣」的依據,就是這個最高法院判例。
    
    你一定會很好奇,即使有判例,法院還是要想辦法帶進犯罪事實去證明吧?
    
    法院的理由有三個:
    
    1⃣️
    被告這次買的海洛因要價 12 萬,而他一個月前也花了 12 萬買海洛因。除非你很有錢,不然一般人怎麼可能在一個多月拿出 24 萬買毒品。
    
    而且,被告也沒辦法證明他就真的很有錢,所以法院合理推定他一定是為了「賣出」而買入。
    
    2⃣️
    另外,被告買的量很大,大到在吸完之前,他會先被海洛因毒死。所以法院不相信他買了是要自己施用。
    
    3⃣️
    最後,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在法律上的代價非常高,如果只是要自用,買適量就好,一次買那麼多,一來保存有困難,而來還很容易被政府抓到。
    
    為什麼要冒這麼大的風險買這麼多呢?法院認為,被告一定是為了要轉賣出去發大財。
    
    綜合以上,法院認為被告買海洛因,一定是為了要賣出去,所以認為他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超譯
    
    看到這邊,你可能還是覺得很奇怪。法條明明只是寫「販賣」,被告只有「買」,根本還沒「賣」,判決引用的判例,是不是在「超譯」被告呢?
    
    被告也覺得他被超譯了,這個超譯的代價是 15 年 6 個月。他很不服氣,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
    💊違憲
    
    於是禮拜五,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大法官的論證理由有三個:
    
    1⃣️
    大法官先幫大家查字典,看看「販售」到底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任何人應該都可以區分「買進」和「販售」的差別。
    
    就算為了「販售」而「進貨」,重點還是在真的要出現「賣出」的行為,不能只因為他「買入」就當作他真的要賣。
    
    2⃣️
    在毒品條例的規定中,除了「販賣毒品既遂」之外,還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毒品未遂」、「持有毒品」等三種比較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犯罪類型。
    
    不同種類罪名相互比較之下,「販賣毒品既遂」應該要處罰「完成販賣毒品」的行為,而不是最高法院認為的「單純購入毒品」。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也就是 1955 年制定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當時就明確區分「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等四種由重到輕的罪名。
    
    法律經過許多次修正,變成今天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仍然維持這四種毒品犯罪模式的區分,可見法律在制定時也沒有要把「單純購入毒品」當作「販賣毒品既遂」。
    
    因此,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違憲,「販賣毒品既遂罪」只能處罰「完成賣出」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釋憲週記 #毒品 #海洛因 #法律 #大法官 #司法院 #司法 #台灣

  • 販賣三級毒品刑法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24 1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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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第三項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宇宙恐怖!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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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販賣三級毒品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4 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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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之審理範圍

    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表明僅對「沒收」之判決一部上訴,則上訴審法院的審理範圍是否及於「罪刑」部分?

    ■ 最高法院106台上3204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再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沒收之性質已非從刑,而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故其與原判決罪刑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仍應依具體個案加以認定,並非具有絕對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刑法修正施行後,當事人若僅聲明就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上訴,而該沒收部分若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暨刑罰之諭知並無不可分關係,予以分割審查,並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上訴審法院自得僅就沒收部分予以裁判。本件檢察官僅聲明就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上訴,而原判決附表編號1、2、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共3罪部分,業經本院以其未依規定諭知沒收部分與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之間具有不可分關係而一併撤銷發回外,其餘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3、4「原判決主文」欄所載關於諭知沒收及沒收替代處分即「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部分,因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沒收替代執行方法部分加以爭執,其他部分均不爭執;而上開爭執部分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及罪刑之諭知並無不可分關係,可以分離審查,爰僅就原判決附表編號3、4所示2罪其中關於上述諭知沒收及沒收替代方法部分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 販賣三級毒品刑法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2-20 13:29:40

    那些窗戶透出奇怪紫光的房子,都超有事,那裡面一定有問題。前面幾集講到,千萬不要在網路上買大麻、不要當團購主、不要幫朋友買、不要從國外買回來,不要做這些在台灣超級違法的事情。而這時候就有人開始動歪腦筋:「如果這麼麻煩,那不如就來當個快樂小園丁,自己種啊!」

    「大麻煩不煩」EP6 重點,三件事:
    1) 「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有些植物不是你想種就能種的,趕快把鏟子給我放下!
    3) 記得「訂閱」我們的頻道,並隨手「分享」多多益善

    段落摘要:
    00:46 竟有判決書在教大家怎麼種大麻!
    01:26 當自耕農是很燒錢的
    01:57 種在家裡很安全?(保證你被抓到!)
    02:40 農友們的網路同溫層
    03:16 上網買種子,直接7年以下(宜蘭和荷蘭發貨差很多,EP1有提到,可以去複習一下!)
    04:33 單純持有 vs 意圖販賣而持有
    05:16 出國玩順便帶回來,直接7年以上
    07:20 從種植到採收,從5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修剪葉子也算歐,顆顆)
    08:57 被抓包後會發生什麼事?
    09:52 自殺式抗辯
    11:07 荒謬的法定刑度和自白減刑(打折後刑期差很大!)
    14:10 彩蛋:判決字號

    首先,自己種沒有比買的便宜,而且大家以為種在家裡神不知鬼不覺,其實根本超危險,更不用提警察的各種偵查技巧,絕對把這些小園丁們通通揪出來。更可怕的是,一旦上網買大麻種子被抓到,就是7年以下!開始栽種就是5年以上!開始採收等同製造二級毒品,直接7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還以為自己只是個「小園丁」,但警察可是把你當「毒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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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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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種大麻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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