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護理師給錯藥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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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護理師給錯藥罰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日疫情重點【今日新增1本土案例,感染源待追查;新北市恩主公醫院對25位民眾誤打未稀釋BNT疫苗原液,專家建議由特定團隊施打特定疫苗避免出錯;10月5起開放部分休閒娛樂場所,唱KTV需全程戴口罩】 台灣今(28)日新增7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個案,其中1例本土,讓連三日加...

  • 護理師給錯藥罰則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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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疫情重點【今日新增1本土案例,感染源待追查;新北市恩主公醫院對25位民眾誤打未稀釋BNT疫苗原液,專家建議由特定團隊施打特定疫苗避免出錯;10月5起開放部分休閒娛樂場所,唱KTV需全程戴口罩】

    台灣今(28)日新增7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個案,其中1例本土,讓連三日加零紀錄中斷,另6例為境外移入。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在今日記者會中表示,新增本土個案為台北市一名50多歲男性,9月27日因工作需要自費採檢,並於今日確診。該個案無症狀,檢驗後CT值28偏高,衛生單位正調查其相關接觸者並進行疫調,後續將盡快進行基因定序。

    ■瓶蓋脫落誤認稀釋完成,25民眾施打BNT疫苗原液

    此外,昨(27)日新北市發生一起疫苗施打意外。新北市衛生局指出,由恩主公醫院負責、位於鶯歌區的永福宮接種站,在昨日上午進行BNT疫苗接種作業時,因醫療作業疏失,以致11位男性、14位女性,共25名民眾遭施打「未經稀釋的疫苗原液」。

    衛生局解釋,BNT疫苗每瓶含0.45ml冷凍濃縮液,需使用1.8ml無菌生理食鹽水注射液稀釋才能供施打,每人每劑約0.3ml;由於BNT疫苗施打需花費較多前置作業,衛生局事前也都針對合約院所提供行前教育及BNT疫苗操作影片參考。

    針對疏失的產生,恩主公醫院在今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該院副院長王炯珵說明事發經過:昨日工作人員在清點疫苗數量時發現異常,經詢問後才確認是配發的散裝25瓶BNT疫苗瓶蓋掉落,導致醫護人員誤認疫苗已完成稀釋,在沒有確認的狀態下開始施打。事後已經安排25名民眾進行檢查,目前除2人出現施打處紅腫狀況外,其他檢查結果正常,將持續進行1個月的健康追蹤。

    ■落實「三讀五對」避免接種失誤,專家建議特定團隊施打特定疫苗

    由於未經稀釋的疫苗原液濃度將近原來的4至5倍,後續民眾是否出現相關症狀、第二劑施打計畫是否會有變化,台大急診部主治醫師陳世英指出,若施打高濃度的BNT原液,在疫苗進入人體後會讓體內產生棘蛋白,而引起局部與全身的免疫反應。若劑量高的話,學理上可能會引起肌肉痠痛或發燒等較強烈的疫苗副作用,過去曾有報告指出BNT會導致年輕族群的心肌炎,但不確定高劑量會帶來什麼影響。他建議後續需關注高劑量所導致的心臟肌肉細胞發炎狀況,因為這可能會引起心臟衰竭或心律不整等,需後續持續觀察。

    由於台灣同時有4種疫苗接種,為避免後續出錯,陳世英則認為,應該回到每個疫苗施打的階段去做根本原因分析,包含藥師、護理師到準備施打前,都應再三確認,才能避免失誤發生。面對此次的疫苗接種疏失,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則建議可採行特定團隊負責特定疫苗施打的模式,來減少因疫苗品牌不同、運送與接種方式各有差別的狀況。

    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則回應,會考量此種意見,不過重點在於建立完善制度,有關病人安全不應只靠部分的人,要靠制度一起來把病人安全照顧好,如何完善系統會是比較重要的事。同時也重申「三讀五對原則」,呼籲現場工作人員應該在取藥時、給藥時、歸藥時仔細核對;對藥名、病人名、給藥時間、給藥途徑、劑量都再次確認,才能避免接種失誤發生。

    而後續可能衍生的醫療賠償部分,莊則強調會請新北衛生局協助醫院與民眾處理。新北市衛生局也表示將開啟專案調查,先暫停恩主公醫院施打疫苗一週,等調查完成會再決定懲處範圍,同時通知各院所強化接種流程確認機制,避免同樣事件再次發生。

    ■10月5日開放部分休閒娛樂場所,KTV需全程戴口罩、打麻將需隔板戴手套

    由於整體疫情仍趨平穩,指揮中心於昨日宣布,10月5日後將放寬部分娛樂場所的限制,其中包含MTV與KTV等場所,場館內禁止飲食並需全程戴口罩;另開放桌遊與麻將,但須使用隔板與戴手套,避免病毒傳播。

    對此,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指出,在上述娛樂場所中,就算有隔板,還是有可能會因接觸口鼻而沾染病毒,因此初步解封規劃還是必須要戴口罩、手套,後續會不會再放寬,要看落實狀況跟疫情狀況而定。至於針對這些場所的稽查跟罰則,後續經濟部會再公開相關指引,屆時各地主管機關像是地方經發局就要負責督導查核,也會規劃檢舉通報機制。

    ■BNT到貨延宕,校園施打尚缺30萬劑

    目前疫苗施打狀況,昨日施打人數為29萬0,910人,疫苗人口涵蓋率為53.52%、劑次人口比為62.95%。關於校園施打部分,由於到貨日期延後,莊人祥指出,尚缺30萬劑的BNT供學生施打,影響範圍擴及全台學校,導致10月8日完全接種的目標延宕;未來疫苗到貨並完成封緘檢驗後,會優先給學生施打。

    指揮中心並宣佈第十輪疫苗預約開跑,將提供AZ與高端疫苗供第二劑接種,意願登記時間至明日中午截止,施打日期落在10月6日至12日之間。AZ對象以接種第一劑滿十週、50至64歲民眾為主;高端則沒有年齡限制,接種滿4週以上民眾可上網預約。

    (文/孔德廉;攝影/唐佐欣、黃品維;圖3/中央社/恩主公醫院院方提供)

    #延伸閱讀
    【疫苗進行式:COVID-19全球疫苗接種即時追蹤】https://bit.ly/3kpkwcI
    【回不了的家──澳洲防疫鎖國18個月的代價】https://bit.ly/3lQjx5X

    #COVID-19 #BNT #未稀釋 #疫苗 #恩主公醫院 #本土疫情 #境外移入 #解封 #麻將 #娛樂場所 #KTV

  • 護理師給錯藥罰則 在 藥學人生 - Pharmalif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31 23: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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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 是帶著很難過的心情所寫下的文字

    曾御慈醫師,是一位與我素昧平生的好醫師。

    還記得在五年前,那時候我還在三總服務,看到她被酒駕撞傷的新聞讓我感到非常難過... 幾天後,家屬決定尊重她的意願,選擇讓她遺愛人間,看到她媽媽難過的畫面,我也紅了眼眶。

    隔天,我買了一束花走進台大醫院,迷了一陣子的路,終於還是找到了臨時靈堂,向這位天使致上最深的悼念,這是我此生第一次走進台大醫院,也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哭著離開醫院...
       
      
    時光荏然,在基金會的努力和民眾的支持下,酒駕的罰則提高了,而我也換了工作,成為了感染科的藥師而一頭栽進鑽研感染症與愛滋病的領域。忘了多久以前在回答「HIV 感染者該打幾劑 A 型肝炎疫苗、該在什麼實機施打」這個問題時,我在 Hepatology 這份期刊上發現有一篇來自臺灣的研究好厲害,解答了我好多問題,而直到去年在某一個研討會中,洪教授提到了這個研究,語氣還帶著哀傷,我才赫然發現原來這篇研究的第一作者就是曾醫師...

    曾醫師,謝謝妳,妳留給我們的真的很多... 很多,卻也顯得那場意外,讓我們惋惜很多... 很多...

    ____

    適度飲酒並不是壞事,但酒駕根本是蓄意無差別謀殺,因此我不反對提高酒駕的刑度,終身監禁也無妨,然而我們必須清楚的知道,提高刑度、加強取締之餘,也要改變勸酒、拼酒的飲酒文化和僥倖心態,才能大幅減低酒駕的可能。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http://tadd.org.tw/p1_about3.htm
         
    曾醫師與台大團隊刊載於 Hepatology 的研究:
    Tseng YT, et al. Comparative effectiveness of two doses versus three doses of hepatitis A vaccine in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infected and -uninfected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Hepatology. 2013 May;57(5):1734-41.
    https://www.ncbi.nlm.nih.gov/pubmed/23258666
      
    ____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5 年前的今天,2013 年 5 月 28 日,曾救人無數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曾御慈醫師,在斑馬線上遭一輛酒駕,時速高達 80 公里的車輛撞擊,搶救後仍無力回天。家屬同意捐贈所有能捐出的器官,讓曾醫師的愛繼續留在這個世界。曾醫師的老師、同事與家人,也成立了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要一起 #改變台灣的酒駕文化,不要再有下一個曾御慈醫師的事件發生。
     
    曾醫師從小就是有愛心又品學兼優的好孩子,對媽媽更是孝順。事發前的幾小時,他還和媽媽聊著將來想去當無國界醫師。之前母親節因為工作太忙沒能陪媽媽,原本計劃過幾天要和媽媽到花蓮補過母親節,但這個願望再也沒辦法實現。
     
    如果你回顧曾醫師的生命,你會發現,這位醫師真的真的很不一樣。擁有在台大資歷,前程大好的他,選擇了留在台大最累最操的創傷醫學部病房工作,而且選擇照顧最弱勢的愛滋病人。我自己曾經在那個病房輪訓過,那不只是體力上的操而已,變化多端的病情以及病人本身與家屬的狀況,會讓你在精神上也疲憊不堪。能在那個單位長久待下來的醫師,我對他們都只有無盡的敬佩。
     
    除了愛心,曾醫師更是個有正義感的醫師。他的老師柯文哲醫師回憶:「有一次我指責某位護理師辦事不力,只有曾御慈敢當面嗆我罵錯人,其他男醫師都不敢講話。」
     
    但這樣近乎完美的醫師,因為一個素昧平生人多喝了幾杯酒,卻仍自行駕車,讓他的生命就停在正要起飛的 32 歲。
     
    因為曾醫師的事件,立法院很快就修法通過了酒駕的刑罰提高。但近年來,酒駕的事件仍然層出不窮,由此可見,光是提高刑度或嚴刑峻法,並不足以完全改變酒駕的問題。因為酒駕不只是刑罰的問題,而是一種劣質文化的產物。
     
    酒駕的人在事發酒醒之後,如果還有良知,多數都會感到後悔,只是後悔也來不及了。為什麼這些人喝了酒還會開車呢?這跟酒精本身的作用有關。大腦的前額葉會抑制你的原始衝動,但酒精的作用下,大腦抑制衝動的能力就會下降,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人喝了酒就會酒後亂性,或者是幹出一些平常未必會做的事。喝醉酒掉進水溝裡,或這是在馬路邊失溫死掉,這些事情從來沒有少過。而酒後駕車更是其中最可怕的一種,那不只是在玩自己的命,更是在對不特定人的謀殺。
     
    當醫生這些年來,我已經很少對某些事情發怒了。但對於台灣的 #勸酒文化 和 #拼酒文化,我真的是深惡痛絕。喝酒不是什麼好事,這在所有的科學研究都已經講得清清楚楚了。如果飲酒是一種文化,是一種生活方式,那我也可以接受,你在家裡,或者是很安全的地方適度飲酒,不影響他人的狀況下也無妨。
     
    但有些人就是喜歡勸酒,喜歡要人拼酒,覺得不這樣做場子就不熱,大家就不能交心。這根本就是鬼扯一通,如果必須要喝到茫才能講真心話的,那根本不是什麼真正的朋友。真正的朋友也不會把你灌到吐。如果有個人會想讓你吐到不省人事、失溫死在路邊、酒駕撞死人,或者是幾年後食道癌、胃癌、肝癌、肝硬化整個肚子腹水最後全身腫脹死掉,你最好還是離這樣的「朋友」遠一點。當兵的時候什麼差幾T先敬幾杯,或者是職場上職務低的人就要先敬一輪的這種文化,實質上根本就是一種 #霸凌 行為,真的正常、健康的組織根本就不會,也不需要這麼做。
     
    要改變酒駕文化,除了酒後不開車以及指定司機以外,希望我們也能一起改變勸酒、拼酒的文化。酒後不開車以及指定司機這類做法能夠運作的前提,都是「這群人裡面至少還有一個人是腦袋清醒的」。當一群酒鬼互相勸酒拼酒都喝茫了,你能期待他們些什麼呢?
     
    如果你是組織的領導人或老闆,希望你不要再助長這樣的文化。MedPartner 團隊的尾牙和聚餐,就從不主動提供任何酒精飲料。即使做不到這樣,至少你可以不在這些場合勸酒或要同仁拼酒。
     
    如果你是組織的員工或成員,當別人勸酒或拼酒時,也不用在意什麼無聊的「男子氣概」或者是「面子」,就跟他們說你身體不好醫師告誡不能喝酒,或找個其他理由不要喝。如果這樣的狀況下,還會被逼著喝酒,那這種地方你也真的別待了。
     
    當我們惋惜曾醫師的生命,還有許許多多其他的生命,因為酒駕而殞落的同時,也一起為改變這個社會做些什麼吧。台灣社會需要不拼酒、不勸酒的新文化,而且要從今天,從我們自己開始做起。
     
    --
     
    □ 延伸閱讀
     
    從 2018 最新大規模研究一起重新思考:到底要不要喝酒?
    https://www.medpartner.club/red-wine-prolong-life-myth/
     
    服藥喝酒要注意!酒精和常見藥物可能的交互作用
    https://www.medpartner.club/alcohol-drug-interaction-intro…/
     
    --
     
    面對媒體失能的年代,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https://youtu.be/ewMJ4T0qQ5c

  • 護理師給錯藥罰則 在 急診女醫師其實.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4-26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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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醫師真的很忙,除了臨床服務,教學,研究,跑法院(!),還要隨時擔心政府是不是又想訂一些立意良善,結果卻適得其反的政策(等訂出來,實行了再罵就來不及了!所以還要一直去關心草案進度orz)

    大家能做的不多。

    但是我們,所有會受影響的中西牙自費醫美等,醫師護理師放射師檢驗師藥師物治師營養師等等基層醫事人員的朋友們,至少還可以動動手指,按下參加,並分享這個訊息給朋友....................................
    簡單來說,這個法案最大的問題是,有因果關係的不予賠償,無因果關係的也不予賠償,只有"無法確定因果關係的會予以賠償"。
    然後:
    (1)由誰來認定?以什麼標準認定?不清不楚,目前醫界法界內部外部都沒有共識。
    (2)這筆錢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所有醫療院所及所有醫事人員。"(草案中,明白載明政府支出絕對不會超過30%,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出錢的比例不明,最慘的話是70%)。在醫療事故的因果關係不明不白之前,就要從口袋裡掏出這筆錢,有道理嗎?(是不是等於說,"不確定是否有因果關係,所以你就先付再說吧!"這樣呢?)
    然後政府覺得這樣可以減少醫糾?大家覺得呢?
    ---------------------------------

    轉載醫勞盟聲明:
    醫勞盟關於<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聲明 2015.04.21
    在審慎妥適處理下列問題之前, 醫勞盟反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進入立法院二讀:
    一、調解制度疊床架屋,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時,起訴前應經過法院調解。刑事訴訟實務上於偵查階段,檢察官若認有調解必要,依職權可先送調解,比照醫糾法(下略)第 11、12 條與現行制度上並無二致,可知問題並非出在沒有調解制度上,而是調解無法達成預期效果。
    二、調解規範對醫事人員不公,第 17 條規定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視為調解不成立。然而第 16 條卻只規定醫事人員不能拒絕到場,對調解申請人病方不出席不僅全無約束,反而提供出席後若調解無法成立,給予提起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的優惠(第 23 條),顯失公平。
    三、醫療無常規,常規僅是參考建議,並非對病人的最佳處置。特別是在檢查與手術進行中,醫師依當時探查的結果給予最佳治療方式,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遵照術前告知之常規步驟進行手術,反而會造成病人的傷害。例如術前診斷為闌尾炎,術中發現實為缺血性腸道病變,依術前告知之常規步驟給予切除闌尾只會造成病人死亡。醫糾法第 7 條「醫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應改成「醫療行為有無逾越臨床裁量權」,應尊重當時當地以當設備有無違反醫療臨床裁量權而定,若僅是遵守醫療常規,醫學如何進步?以前例切除闌尾炎手術,早期在腹部畫上一刀 10 公分傷口,若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如何進步至微創手術?
    四、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下簡稱補償金)的目的應先釐清,再談補償金來源。以醫事司統計至 101 年資料顯示,醫療糾紛 92 年-101 年 10 年間總鑑定數為 4639件,鑑定結果有疏失 404 件,佔 8.7%;無疏失 3357 件,佔 72.3%;可能及無法認定疏失 654 件,佔 14% 。可知,超過八成的醫療不良結果並非醫師過失造成,或者難以認定疏失,透過訴訟程序曠日費時,故以補償金的方式填補病方,屬社會救濟範疇。固然,醫療結果不如預期令人遺憾,但不應反其道而行將並非醫師的過錯加諸其上,要求醫事機構或人員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第 32 條)。
    五、補償金來源之一為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應是參考藥害救濟法第 5 條將藥害救濟基金來源之一為藥商或輸入業者繳納的徵收金為類比,但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藥商或業者以販售藥物營取利潤為業,增加並擴大其獲取利潤的風險,然而醫事人員是以實際付出的時間成本換取薪資,基礎不同,不應相類。
    六、補償金來源中政府預算撥充(第 32 條)不應以健保給付扣抵。在健保點數給付醫療人員金額皆偏低且不足的情形下,以健保當作政府預算撥充,無異是醫療人員代替政府支付補償金。以政府財源為補償之社會救濟制度立意正確,政策應另行向全民徵收補償金來源,不應變相苛刻醫療人員。
    七、給付補償金的情況不明,第 35 條死亡給付或重大傷害給付,所謂重大傷害所指是否以刑法第 10 條重傷情形為限?本法應明確訂定給付條件,不應交由主管機關以辦法或行政命令訂之。
    八、排除不予補償的情況多所缺漏,生產風險事故更是完全沒有排除不補償情況(第 38 條),立法粗糙。參酌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補助計畫,手術及麻醉事故有下列之一情況均不補償 (2.5.7.9.於本法中並未排除補償):
    1.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2.對於醫療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3.可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4.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亡。
    5.病人或其家屬不配合機構進行診療,情節重大。
    6.病人同意接受人體試驗出現之死亡。
    7.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8.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9.其他(例如病歷記錄簡略無法提供足夠資料審查,經審查酌予減少或不予補
    償)。
    生育事故補償應不具下列情形之一(本法中更完全未見排除):
    1.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另本法中(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不予補償,若補償金的目的在減少醫療訴訟,促進醫病和諧。自費項目就沒有醫療訴訟濫訴問題?間接承認健保給付偏低,養大民眾胃口才是造成醫療糾紛濫訴的主因?或是本法是健保法下的子法?
    九、病方若受領補償金後,對日後提起訴訟全無罰則(第 39 條)。經歷本法一連串調解、領取補償金後,病方若不滿意,依舊可以大肆提起訴訟,至多返還已受領的補償金而已。雖訴訟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病方若只有返還補償金,而未有其他防堵條款,濫訴情形並不會因此減少。應參酌民法第 259 條雙方互負返還義務時,病方除反還受領金額外,加計百分之五法定利息;病方若惡意領取補償金後提起訴訟,應賠償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上幾點至少是目前政院版草案的缺失,貿然推行本法無疑提油救火,懇請各界關心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莫讓惡法通過,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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