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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一例一休排班 在 ♥ ☞偌涵♪高雄美食/網美景點/旅行/台灣/護理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5 04:12:41
護師節快樂💉 365行,行行出狀元 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的工作環境 每種工作都有不同的壓力辛勞 從事護理這個行業真的很辛苦 我們不收任何服務費,卻服務好到家 包山包海無微不至視病猶親的照護 犧牲自己的睡眠/健康/時差/輪班/責任制/ 只為了換來更多人的平安健康 很多人可能都不覺得護理很累 阿不就打...
護理人員一例一休排班 在 王奕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府方跟院方當然會說沒有內部矛盾,但事實上就是存在,過去就有不少人拱賴要在2020取代英,而原本賴是要接新北市,後來就有更多決定拱賴北上接行政院,處理勞基法修法的問題,但當然不是光處理勞基法,還包括年金改革、前瞻、長照,以及經濟計畫。
事實上小英在賴揆上任時候,公開交付的期許確實當中就沒有一例一休的修法。
如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06000099-260202
"蔡英文細數林全1年3個月任期的政績,推動5+2產業創新、能源改革、轉型正義、年金改革、前瞻基礎建設以及司法改革,並將社會住宅、長期照顧、托育、空污整治、反毒、食安等政見,轉化為具體的施政計畫。惟意外的是,蔡昨沒提一例一休。"
而就像今天賴正鎰跟林伯豐這幾個主要的資方訴求推手提到的,還是在強調【核實計算跟加班大水庫】,因為他們真的就只丟這二個訴求。
七休一鬆綁跟輪班8小時,就真的是賴清德自己加碼的,自己加碼就算了,問題還要勞動部長跟其他委員吞,很多人就是收到行政院版本才傻眼,怎麼跟當初何欣純提的版本不同,就多了二條,而且完全跟加班無關。
講明白點,賴清德到今天回應,還是在講勞工有加班需求,問題賴自己多加的這二條,也是反對聲浪最大的這二條,就是跟加班無關,他純粹就是增加資方的彈性。
而這二條實際上也多數企業用不到,因為一個就只是每工作六天最少休一天,也給予海外出差跟國定連續假日可例外連續工作10天了,因此真正很少數會因為七休一綁死無法連續上班的很少。
而六天休一天鬆綁也根本無關加班時數,所以跟部分低薪勞工要多加班賺錢的訴求沒有關係。
先前一個網友宣稱他認為政府這次丟出來的底線是七休一是錯的,因為從六月何欣純跟其他委員開會討論的版本,底線是加班時數跟核實計算才對。
至於那個特休遞延,其實勞團在抗議第一天就沒反對,但是行政院的說帖還拿出來講的好像勞團全部都反對一樣,其實就一開始訴求就有講了,沒有反對這條,而是反對其他四條。
而真正不是府方底線的,反而才是七休一跟輪班8小時,因為這二條是賴上任後自己丟出來的阿,這二個都跟加班賺錢無關,純粹就是增加排班彈性。
好,如果真的有哪些產業要用,大家嘗試來同理行政院的角度,來講清楚來取得社會支持總可以吧,結果為的是運輸業跟醫療業,製造業反而排最後,因為就算是輪班輪休,其實上次工總在上電視就講了,他們自己也在做調整了,因為製造業生產線的工作單純,所以排班臨時請假有問題現在就用派遣解決,他們在意的才不是這個輪班彈性。
反而是醫院產業跟運輸業的產業才在施壓,認為這些必須要鬆綁,否則他們現行不能調整。
結果搞到最後,變成是風險最高的產業要去鬆綁彈性,這說要談產業務實面,那以後死人或出公共意外誰負責?政治人物最多就下台了事,但人死了就什麼都沒,到底能怎樣負責?
好,然後再來說說林靜儀,林靜儀當然有她的自認為她對的地方,她認為修法後能及早讓輪班11間隔先上,然後透過鼓勵勞工反對妥協來不要接受8小時,這當然是一個妥協的作法。
問題在於勞基法的彈性是可以妥協的嗎?大家要質問的是這點,做為召委要主持會議,但做為立委總能表示自己的見解,今天明知道這二個鬆綁項目是由上往下硬溝通產生的,結果輪班間隔8小時又是給產業風險最高的設計。
為何就不能接受部分委員提的,先緊後鬆的意見呢?針對運輸業跟護理業做排除適用,不就能夠更讓用路民眾跟產業基層人員安心嗎?
但一路下來就是不對這樣的政策做質疑跟辯解,一定非得要接受原本的政院版本,那當然反彈聲音越來越大。
實際上多數的企業根本不受這次修法影響,已經周休二日的,甚至全台灣企業製藥業加班時數平均才只有14小時,真正要用到這些加班的企業都不是多數,更不是多數從業人員,可是整個黨團卻一再的用加班時數去打反輪班跟鬆綁七休一的聲音。
然後更多的誤判的是把企業要的彈性,以為是在這二點身上,但事實上卻剛好相反,企業要的彈性是在加班跟減少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七休一跟輪班就是更少數的產業才要的啦。
而年輕人民調之所以崩盤,多數的問題不是指真正關心勞基法,而是不滿意民進黨在政策溝通跟應對上的做法。
溝通溝通再溝通,但在修法前都不願意跟社團溝通,而這次修法又是丟出去的版本跟之前開會的不同,然後連政院的勞動小組都沒有經過討論的版本,就直接由上往下強押所有委員吞下去。
講明白點,連林美珠知道的都沒有比其他委員早多久啦。
所以才有委員表示勞工的聲音要先出來,才有妥協的空間。
然後採取抗爭,當然喊價就要先喊高,才有談判空間,還有人講說勞團怎樣不願意溝通,真正不願意溝通的是某人好嗎?
我甚至之前要跟認識的窗口溝通勞團意見,還被打槍跟抱怨說:「這次修法就真的不是勞動部提的,來找我們也沒用。」
事實上江永昌委員丟工會法修法,就是有部分勞團支持的,而且也是經過部分勞團事先溝通過的,接下來當然也會去討論,希望工會法的修法版本能夠修的好。
所以哪來不願意溝通,真正不願意溝通的,一直都不是社團的部分,而是某人好嗎。
民進黨這次勞基法民調,年輕人支持度會掉到剩不到二成,會掉那麼多,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政策溝通說服能力很差,每個都在比硬跟講幹話,就真正對於風險高的地方,一步不退,如果今天不是由上往下硬幹,並且針對個別產業需求去跟各產業工會談,反彈當然就不會那麼大了,這次修法用突襲與加碼的方式硬上,硬上就算了還不願意滅火,那結果當然是火會越燒越大。
護理人員一例一休排班 在 戴動台北 戴錫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例一休將修法,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最快11月送入立法院,未來將放寬勞工上班彈性,最多可連上12天班。若從護病比來看,北市聯合醫院已很血汗,未來新法實施後,情況恐加劇。錫欽要求,北市聯醫應尊重醫護人員的選擇,不能強迫他們連上12天班。
護理人員一例一休排班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動局罰超時工作
勞工說:「我在公司運動」
行政法院打臉勞動局 撤銷處分
就在賴清德院長上任後立即敲定將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之際,其實有更多的企業主更期待勞基法在有關出勤記錄,及有關加班工時認定,在法條或執法的標準上,應該更有彈性或更具時代性。今週刊在今年第1072期報導中,就列出勞檢七大地雷,來說明許多業主其實被罰得莫名其妙,甚至很多裁罰後來被行政法院打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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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今周刊列舉出勞檢七大地雷,包括
一、上下班太準時(某媒體員工出勤紀綠手寫時間及休息時間都一樣,因太一致而被罰);
二、被監視器拍到也算加班;
三、電腦開機紀錄也當工時紀錄(某電信業員工假日自行到公司處理公務與私務,勞檢員以電腦開機認定例假日加班未給加班費);
四、員工自動加班也有事(某組長未排班時間自願到班協助組員工作,沒申請加班費被罰);
五、下班後留公司算加班(某醫院護理人員下班後以聯誼、等人私事留在醫院,勞檢認定加班);
六、給獎金被罰少給加班費;
七、員工同意加班換補休,還是開罰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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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很多裁罰事由不僅缺乏彈性與人性,事後也遭行政法院撤銷處分,這究竟是勞基法法條本身規定太嚴,還是勞檢程序與認定上過於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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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內湖某家科技公司在104年9月勞動局勞動檢查組辦理例行檢查結果一覽表中,有一名員工在104在年7月有延長工時,而公司未依法給付該員工之情事,因此以違反勞基法第24條裁罰新台幣2萬元,經訴願也駁回。但高等法院106年3月卻判決上該處分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很清楚的點出目前勞動局執法上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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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建置平台供員工申請加班或請假,傳喚該員工也表示,其至公司到職3年多,均依公司規定於該平台申請加班,公司並無不允許之情形,且員工也自承有時下班後會留在公司使用健身器材等設施。因此,僅憑出勤記錄遽以認定員工有延長工時工作而裁罰,難認適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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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4的另個判例中也指出,勞工雖然有延長工時之情事,但如未事先向雇主申請,難以認定其延長工時之作業係受雇主指揮監督,若事後也未獲雇主追認,顯然勞資雙方並未對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雇主並無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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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從這兩個判例大抵可以得知,對於「加班」必須在勞資雙方有合意之意思表達,方能構成指揮監督之關係,另,僅依出勤紀錄表是不能作為認定加班之依據,必須佐以當事人之說法,作為最後判斷。按照這兩個意旨,103年裁罰的179件、104年的501件、105年的510件,以及106年截至8月底為止的234件,當中恐怕不少都有瑕疵,不
然也不會有上述地雷第3種~第5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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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裁罰案件數
年度 103 104 105 106年8月底
件數 179 501 510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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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有許多新創公司或幸福企業,對於員工管理都採取開放模式,不會規定要上下班打卡,也不會以此做為考核依據,但按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雖然實務經驗上打卡等出勤紀錄可不拘形式,但若缺乏稽核機制及保存一年者,仍屬違法。前陣子知名創業家「崴爺」還為此在臉書抱怨,有這樣困擾的新創公司其實不少,這部分將來修法上或執法上,也應有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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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黃珊珊議員要求北市勞動局將這倆件判例作為教育訓練的課程,將來執行勞檢業務時,除例行出勤紀錄外,更應參酌員工與當事人意見,並加以確認雙方是否有合意之表示,避免在保護勞工的當下,反而產生更多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