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警職法20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警職法20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eyboardDove (鍵盤鴿子)看板TPC_Police標題[發問] 警察職權中「查證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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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08: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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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姐大家好:
最近剛考完期末考,剛好在警察勤務有出現一題,學生想請問一下在實務上的學長姐是如
何處理的:
題目為: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對於警察依法對人民實施「管束」職權措施之敘述,何者
錯誤?
(A)遭遇人民抗拒管束措施時,於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B)警察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
(C)管束係警察為緊急救護人民或預防危害時,得行使之及時強制措施。
(D)警察依本法第七條欲將人民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如民眾抗拒不配合,得引用第
二十題規定,使用警銬,強制帶回。
答案應該是D,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發生欲將人民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
但該民眾卻一直不配合,且積極反抗,
這時警方卻不能使用警銬,那該怎麼將其帶回派出所?
(好像跟某YOUTUBE影片中的情節類似XDD)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
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
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
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
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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