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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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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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票」而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還能當證據嗎?】

    🎸事實

    近日有警察騙取搜索票的案件宣判,其中涉案警員調查一有關圖利容留猥褻罪案件。為達績效,涉案警員以舊案照片以及不實文書等資料呈報,騙取彰化地檢的檢察官向彰化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進而搜索取得相關證據。

    事後被查出有上面不實的資料後,該警員被處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於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其中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警察要怎麼取得搜索票?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搜索原則上須符合幾個重點,分別是搜索票書面事項的記載以及搜索票的聲請程序,而這次問題主要是出在聲請程序上。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警察如果要取得搜索票,需要報請檢察官後,向法院聲請才能達成,而在「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第4點與第5點,對於聲請搜索票時的「必要性」與「相當理由」有特別敘述。

    至於為什麼檢警要透過這麼繁雜的程序才能取得搜索票?目的是為了使人民不受到檢警單位恣意的搜索,進而達到保護人民人格上與財產上的權益,所以要求檢警單位在對案情有一定的掌握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雖然我們很容易先入為主地想說「這個人就有犯罪了,當然可以搜他全家啊,幹嘛要這麼麻煩?」「如果真的沒犯罪,根本就不怕搜啊!」但這很明顯違反了無罪推定的法則。換個角度想,若允許檢警單位可以隨意而直接搜索人民,你和我即使沒有做什麼壞事,都有可能成為檢警濫權下的受害對象。

    🎸本案問題

    上述提到了警察需要報請檢察官後向法院聲請才能取得搜索票,而本件就是因該名涉案警員使用了舊案照片以及竄改探訪工作報告上的時間內容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的「騙票」行為,而被認定違法。

    類似的問題實務上也不是第一次發生,舉凡假證物或要求民眾假檢舉等等,都是發生過的案例。

    🎸被認定為無效搜索後,那已經搜得的證據怎麼辦?

    這名騙票的涉案警員,如前所述,被判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有罪判決。那麼基於這張事後因騙票而被認定的無效搜索票所搜索出的證據在法律上有沒有效力?

    就此部分,法院給出了否定見解。法院認為因騙票所取得的證據經衡酌後應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判決基礎。所以就上面圖利容留猥褻罪案件的被告,因上述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均為無罪。

    🎸結論

    警察身為人民的保母,積極調查犯罪行為的精神是國家所樂見的,但是並不代表被允許以非法方式取證。若是允許基於非法方式而取證,除了使人民對警察、司法的威信有所質疑外,同時也表示我們時時刻刻都有受警察非法調查行為危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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