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可以隨意攔檢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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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察可以隨意攔檢嗎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台灣溫太在大馬,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明天你會去投票嗎? 馬來西亞大選明天舉辦,最近到處唇槍舌戰旗海飄揚,火熱的選舉情況反映出人民渴望改變的心情。身為一個"外國人",來談談我對大馬的想法。 在台灣習慣了安全方便的生活方式,到大馬要融入完全不同的環境,坦白說剛來時我對這裡毫無感情,甚至有點嫌棄,覺得實在不夠進步便利。 但住了...

  • 警察可以隨意攔檢嗎 在 台灣溫太在大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5-08 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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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你會去投票嗎?

    馬來西亞大選明天舉辦,最近到處唇槍舌戰旗海飄揚,火熱的選舉情況反映出人民渴望改變的心情。身為一個"外國人",來談談我對大馬的想法。

    在台灣習慣了安全方便的生活方式,到大馬要融入完全不同的環境,坦白說剛來時我對這裡毫無感情,甚至有點嫌棄,覺得實在不夠進步便利。

    但住了這麼多年,每年在大馬的時間比在台灣多太多了,發現大馬真是一個美麗的國家。有豐富的自然資源,有常溫舒適的天氣。沒有天災沒有戰爭的威脅,人們簡單直接沒有心眼。雖然回教佔大多數,但對華人的宗教信仰和飲食文化十分包容。除了少數宗教極端分子,大部分馬來人都非常友善。社會競爭壓力沒有那麼大,生活步調悠閑不緊張,算是慢活的國度。

    在這個國家,很少會有憂鬱症的人吧?

    但另一方面,的確也有很多需要改變的地方。辦事效率不高(尤其和政府部門打交道時),各種資訊不透明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大眾交通工具不完善,城市永遠是在塞車的狀態。不夠乾淨衛生,對於環境保護還沒有建立起觀念。

    我覺得最急需改善的是這兩件事:

    1. 治安。
    2. 品德教育。

    先說治安。

    KL治安的確不好,暗偷明搶甚至傷人,幾乎身邊的的人都碰過。出門時要抱緊包包,不要邊走邊看手機,女孩子晚上避免單獨在路上走,這是目前的現況。我想是貧富差距過大,非法外籍勞工太多,飢寒起盜心。

    另外就是品德教育。

    像並排停車,三排停車,隨意迴轉,逆向行駛,這些算是在吉隆坡要生存下去的開車技術。法規是有的,但肯遵守的人實在太少了。

    這裡所謂"喝茶錢"的文化,是根深蒂固,而且正大光明的普遍現象。喝醉酒開車被攔檢嗎?給錢。超速被拍嗎?給錢。而且警察會很好心的告訴你,前面200公尺還有臨檢喔!可能警察的薪資實在是太低了,一個月一萬台幣左右,所以吃錢幾乎是一種小費的概念?

    去政府機構辦事被刁難嗎?給錢。想要快一點拿到某些執照嗎?給錢。幾乎什麼事都可以用錢來解決,甚至犯了罪也有很大的機率可以用錢逃過。

    我不知道未來該怎麼教導孩子做正確的事情,因為所謂"正確"在這裡常常是無法生存的。

    在告戒孩子遵守制度的同時,又讓她看見鑽漏洞給賄絡是很方便容易的脫罪手段。教導孩子不要有種族歧視的偏見,又要警告她和路上的外籍人士保持距離。

    這讓我很困擾,是不是該別想那麼多就入境隨俗?身為一個母親,我真的不曉得該怎麼做。

    馬來西亞是一個美麗的國家,我在這裡居住快了九年,自認已經是半個大馬人了。我很心疼這個國家,她明明就可以更好的,能不能就從個人開始做一點什麼呢?

    別再亂丟垃圾,開始資源分類。遵守法規,不要只貪自己一時方便。拒絕行賄,減少貪腐的情況。這些都是個人能作的小改變,如果人人都堅持,就可以為這個國家帶來更好的前途。

    明天你會去投票嗎?如果你希望馬來西亞往好的方向走,請站出來做出選擇。為了孩子們的未來,請你也做點改變吧!

    請留給下一代更好的典範,拜託了!

    這是一個來自台灣的大馬媳婦,真心誠意的請求。

    我寫這篇文沒有貶低大馬的意思,台灣也有自己的問題要面對和解決,我只是真心希望孩子的這兩個故鄕都能往更好的路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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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可以隨意攔檢嗎 在 Weltschmerz by Tzara Li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3-08-22 13: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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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一對伊斯蘭教夫婦(台女外男)逆向行駛被警察臨檢所衍生出的妨害公務罪,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法院攻防,足以看出台灣執法人員、高級知識份子(法官、檢察官)甚或投射出多數台灣人對於多元文化的傲慢與偏見。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艾先生站了起來,他龐大的身軀佔據了我整個視線。「如果你不懂我們,你如何幫我辯護?你瞭解可蘭經以後,再來跟我談吧。」

    我訕訕然的離開這個國家的駐台代表處,回到辦公室。這是一件很簡單的外事案件,不過就是我略懂英文,所以大使推薦我來承接這件案子。從起訴書來看,非常的簡單,就是一個外國人載著臺灣太太騎車違規,被警察攔檢後不服,對警察口出穢言,因此被提起妨礙公務的公訴。

    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一星期後,我又到了中東某國的駐台代表處。

    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一個月前,我跟我太太騎車經過台北市武昌街,突然被警察攔下來。他說這是單行道,要開我罰單。一開始的時候,我站在旁邊,只是跟他爭辯不是單行道。他突然向我太太要身份證,我太太跟我當下都不同意,但是他突然用手推了我太太的肩膀一下,向我太太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他大聲的跟我述說,彷彿我就是那個警察。

    「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剎那間我懂了,如果不懂伊斯蘭教,如何為他辯護?

    我們兩人靜默了很久。

    「我有兩個建議,你可以認罪,大概法院會給你的刑度介於拘役或徒刑幾個月,易科罰金應該可以解決。另一種情況就是,不承認犯罪,主張你被歧視。」,我停頓了一下。「不過,有可能會更重,不一定能說服法官。」

    「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審判長在簡單的人別訊問後,開始審理程序。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審判長抬起頭來,是個年輕的男生,大概差不多三十歲上下。他簡單宣讀被告的權利後,問了艾先生。「你是外國人,需要聘請通譯嗎?」

    艾先生:「我不需要,我在臺灣住了二十幾年,我會說中文。」

    審判長滿意的點點頭,接著問他:「檢察官起訴你妨害公務,你是否認罪?艾先生,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如果你認罪,法院可以給你機會輕判,希望你能夠考慮清楚。」

    我緊張的看著艾先生。他站起來,雖然他的身軀很龐大,但我看來,彷彿他才是渺小的大衛,要對抗巨人歌利亞。

    「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審判長瞪大了眼睛,「歧視你?這句話從何說起?」

    我知道這案件似乎引起了審判長的興趣,應該沒有人在罪證確鑿下,還會以歧視的「藉口」作無罪答辯理由。

    「審判長,你讀過可蘭經嗎?」,艾先生很認真的問法官。

    「沒有。不過,被告,這跟本案有任何關連嗎?」,審判長饒富興趣的看著這位留著小鬍子的外國人。

    「我想說的是,有些臺灣人對我們伊斯蘭教徒缺乏尊重。」,他憤怒的說,「他不可以懷疑我太太是妓女,又碰觸我太太的身體。」

    審判長問:「但你承認你有罵警察,你是什麼爛警察?」

    「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我好想捂住他的嘴,怕又多一條恐嚇罪。好在法官相當寬容,他只是笑笑說:「你們國家與我們國家國情不同,決鬥恐怕不行喔。」接著對我說,「辯護人請陳述辯護意旨。」

    「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

  • 警察可以隨意攔檢嗎 在 Jo's 九萬的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08-22 07: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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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值得我們每個人省思。

    有時候,我們對於不熟悉的宗教或種族的文化資訊,經常來自於外國影集和電影。在不了解的情況下論斷,有意或無意,都可能成為一種無知的粗暴。不要說個人面對不熟悉的宗教或文化的態度了,有太多人連面對其他台灣人選擇與異文化的對象交往,都會自動套入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成為變相的歧視。

    這已經不只是法令的問題了,而是,台灣社會若無法在種族歧視以及對「非我族類文化」上有進步和共識,那麼我們離「多元化」還差得遠。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艾先生站了起來,他龐大的身軀佔據了我整個視線。「如果你不懂我們,你如何幫我辯護?你瞭解可蘭經以後,再來跟我談吧。」

    我訕訕然的離開這個國家的駐台代表處,回到辦公室。這是一件很簡單的外事案件,不過就是我略懂英文,所以大使推薦我來承接這件案子。從起訴書來看,非常的簡單,就是一個外國人載著臺灣太太騎車違規,被警察攔檢後不服,對警察口出穢言,因此被提起妨礙公務的公訴。

    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一星期後,我又到了中東某國的駐台代表處。

    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一個月前,我跟我太太騎車經過台北市武昌街,突然被警察攔下來。他說這是單行道,要開我罰單。一開始的時候,我站在旁邊,只是跟他爭辯不是單行道。他突然向我太太要身份證,我太太跟我當下都不同意,但是他突然用手推了我太太的肩膀一下,向我太太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他大聲的跟我述說,彷彿我就是那個警察。

    「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剎那間我懂了,如果不懂伊斯蘭教,如何為他辯護?

    我們兩人靜默了很久。

    「我有兩個建議,你可以認罪,大概法院會給你的刑度介於拘役或徒刑幾個月,易科罰金應該可以解決。另一種情況就是,不承認犯罪,主張你被歧視。」,我停頓了一下。「不過,有可能會更重,不一定能說服法官。」

    「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審判長在簡單的人別訊問後,開始審理程序。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審判長抬起頭來,是個年輕的男生,大概差不多三十歲上下。他簡單宣讀被告的權利後,問了艾先生。「你是外國人,需要聘請通譯嗎?」

    艾先生:「我不需要,我在臺灣住了二十幾年,我會說中文。」

    審判長滿意的點點頭,接著問他:「檢察官起訴你妨害公務,你是否認罪?艾先生,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如果你認罪,法院可以給你機會輕判,希望你能夠考慮清楚。」

    我緊張的看著艾先生。他站起來,雖然他的身軀很龐大,但我看來,彷彿他才是渺小的大衛,要對抗巨人歌利亞。

    「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審判長瞪大了眼睛,「歧視你?這句話從何說起?」

    我知道這案件似乎引起了審判長的興趣,應該沒有人在罪證確鑿下,還會以歧視的「藉口」作無罪答辯理由。

    「審判長,你讀過可蘭經嗎?」,艾先生很認真的問法官。

    「沒有。不過,被告,這跟本案有任何關連嗎?」,審判長饒富興趣的看著這位留著小鬍子的外國人。

    「我想說的是,有些臺灣人對我們伊斯蘭教徒缺乏尊重。」,他憤怒的說,「他不可以懷疑我太太是妓女,又碰觸我太太的身體。」

    審判長問:「但你承認你有罵警察,你是什麼爛警察?」

    「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我好想捂住他的嘴,怕又多一條恐嚇罪。好在法官相當寬容,他只是笑笑說:「你們國家與我們國家國情不同,決鬥恐怕不行喔。」接著對我說,「辯護人請陳述辯護意旨。」

    「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