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半夜我值班,正在用手機回報案件處理狀況,
OO組長官突然走進來督勤,劈頭就問我
「你剛剛是不是在玩手機?」我說沒有,
他就要我把手機解鎖給他看畫面。
「然後我就說,長官,你有搜索票嗎?」
「要搜索我的手機,同搜書要不要讓我簽?」
「靠北,你真的這樣回他喔...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半夜我值班,正在用手機回報案件處理狀況,
OO組長官突然走進來督勤,劈頭就問我
「你剛剛是不是在玩手機?」我說沒有,
他就要我把手機解鎖給他看畫面。
「然後我就說,長官,你有搜索票嗎?」
「要搜索我的手機,同搜書要不要讓我簽?」
「靠北,你真的這樣回他喔?」我笑爆,
剛被記了一支申誡的阿昌搔了搔頭傻笑。
開頭的故事是阿昌跟我分享他被懲處的過程,
阿昌是個性情中人,比我資淺些,調來沒多久,
那次是第二次我們一起搭檔巡邏。
每次跟他一起出勤,那個談吐方式跟思考模式,
好像看見三四年前那個初生之犢的自己。
每次跟阿昌巡邏總聊些有的沒有的,
一起抱怨勤務編排,抱怨長官無腦,苦中作樂,
也是同一天,阿昌發現我的第二個身分。
「欸學長,我後來才知道你就是一線三哦?」
「哦對,但我很低調,應該再更低調一點。」
「怎麼說呢,知道你是一線三之後,總覺得…」
阿昌難得眉頭深鎖,平時心直口快的他思索著,
「怎樣,跟外在形象很不合嗎?」我揶揄自己。
「對於不公平的事,你應該會大聲反應。」
每次跟阿昌聊天的主題都不太一樣,
今天針對逐月繳納的「餐費」進行探討,
就是每個月要繳給總務那兩千五的餐錢,
由外聘的廚娘辦伙在派出所煮團膳供餐,
結果整個月吃不到幾次,被戲稱為「保護費」。
「你不覺得很不公平嗎?」阿昌忿忿不平,
「又不是說多好吃,又這麼油,超不健康。」
早餐自理,團膳的午餐晚餐只有上早班吃的到,
本分局勤務編排規定,連續兩輪要上晚班,
平均換算下來,一個月能吃到的數次寥寥無幾,
再加上各種來自上頭的「德政」與媒體的渲染,
不管任何案件近來都要開三聯單的風氣興起,
即便上早班也忙到完全沒有時間可以吃飯。
「對啊,我上個月吃五次,剛好一餐五百。」
我笑道,直逼滿漢全席啊。
對啊,很不公平,但能怎麼辦?
在這單位待四年,所長換過三輪,
唯一的廚娘始終如一,固守著她的寶座。
口味因人而異,好不好吃不方便評論,
油膩程度不只反應過一次,得到的反應是
「煮多人團膳只能這樣煮」一句話打發,
只好摸摸鼻子自己準備熱水燙過再吃。
「一個月兩千五欸,一年就是兩萬五。」
阿昌掐指一算,「而且還只算十個月而已哦!」
兩千五不是什麼大錢,累積起來也是挺可觀的。
「學長你在這待四年,繳了十萬出去欸!」
十萬拿去貸款買Rebel500,它不香嗎?
幹,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越想越生氣。
「也不能這樣說啊,替別人想一想」我緩頰,
仔細攤開看,假如一個月上班天天都吃團膳,
算下來一餐只要五六十元,是真的很划算,
對上早班的內勤及主管、住宿的學長們是德政,
加上老學長老巡佐們大概也對口味很習慣了,
而且省下每到吃飯時間都得想要吃什麼的時間,
所內辦伙的確有它存在的必要…吧?
「我為什麼沒有選擇吃什麼的權力?」阿昌問,
叫外送這麼方便,信手拈來還有免運優惠碼,
或是在健身控制飲食、自己準備,為什麼不行?
我啞口無言了,不是因為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而是阿昌現在說的這些話,我三年前就問過了。
「為什麼一定要繳餐費」這個問題,
最後會演變成「為什麼只有你不用繳餐費」,
從一個人的問題、一群人到整個派出所的問題,
正面槓上絕對沒有好處,尤其總務也是同事,
誰也不欠誰,所有的決策都是為了宏觀著想,
似乎不是一時半刻可以想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最後,以「你是團隊的一份子、要合群」搪塞。
久而久之,開始習慣繳納「保護費」,
運氣好吃點團膳,忙過頭就索性點開叫餐APP,
不再去思考這兩千五的去向,變得麻木。
「當初調來北市,聽說什麼台北比較有制度,」
「屁啦,什麼鬼制度,度你老母。」阿昌又說,
一個餐費都搞不訂,提出問題還會被針對,
造成困擾又會被同事孤立、被所長約談摸頭。
畢竟警察最拿手的不是解決問題,
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那個人。
「我這個月到現在一餐都沒吃過,決定了。」
在一段沒有結果的對談後,阿昌似乎下定決心,
要來發起「不繳餐費」的革命。
「我工作攢來的錢不是拿來放水流的」阿昌說。
看來阿昌真的很生氣,其實真有點羨慕他,
還能夠因為這點小事憤恨不平,還沒有麻木,
從警至今,阿昌的稜角似乎還沒有被磨圓,
依舊銳氣十足,卻不會令人討厭。
也許在繁重的勤務運作與複雜的工作背景下,
最好的生存之道是隨波逐流、想辦法安身立命,
我一直認為自己尚未逾越心中的那一把尺,
但也許在淺意識的思考模式與談吐字裡行間,
對於警察初衷的追求,也就逐漸模糊了吧?
說真的,餐費繳不繳真的是一件很小很小的事,
每個月捐給流浪動物中途的都不只兩倍的錢,
感慨的是對「是非對錯」的要求不再這麼嚴格,
選擇輕鬆、選擇僥倖,選擇得過且過的生活。
正因為是灰色的,
確立黑與白的方向才格外重要,
不是嗎?
有感而發一下,廚娘人很好的,
希望之後的團膳不會吃到報復性添加的東東。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Photo by Ya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警察勤務編排規定 在 宜蘭縣議員-莊淑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眾陳情案
#避免群聚
#感謝宜蘭縣警察局迅速突擊
#請戴好口罩
#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據民眾向本服務處陳情:感謝警分局立馬編排聯合勤務,針對移工執行勸導未戴口罩及群聚勤務,後續將持續針對該處執行交叉密集巡邏,並加強取締、勸導違反防疫規定之行為。
警察勤務編排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分享于:#石明謹 文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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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警察勤務編排規定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中壢分局想拿《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從法規看中壢員警盤查事件:警察什麼狀況可以盤查民眾?罵警察就算妨害公務嗎?
分局長自己都不清楚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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