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日沖銷】 各位同學好,我是祁明。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雖然已經星期日XD),要來跟大家談談當日沖銷的議題,此部分實務上已有若干違約不交割的案例出現,值得同學留意。 所謂當日沖銷,係指投資人於同一營業日,委託買進與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同種類有價證券相同數量部分予以互抵,按買賣沖銷後差價...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在 藍白拖主力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59:43

💡 關於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這個名詞大家應該都不陌生,不論是新聞上看到或是(若有似無的)親身經歷過。打從早年的葉素菲與台開案,到後來的胖達人與國巨併購奇力新,內線交易在台灣證券市場一點也不少見。  內線交易到底是什麼呢?  🔺根據證交所所提供的解釋: 「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9 1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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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日沖銷】
    各位同學好,我是祁明。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雖然已經星期日XD),要來跟大家談談當日沖銷的議題,此部分實務上已有若干違約不交割的案例出現,值得同學留意。

    所謂當日沖銷,係指投資人於同一營業日,委託買進與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同種類有價證券相同數量部分予以互抵,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舉例來說,小明於5/7日開盤後沒多久,以26元價格買進友達股票一張,並於同日收盤前以28元價格賣出友達股票一張。則小明於當日就現賺2000元(2元X1000股=2000元),即便扣掉手續費之後還賺了1000多元。

    目前,當沖交易有兩種方式,「融資融券當沖」及「現股當沖」,但現股當沖卻有可能造成違約不交割之問題。但究竟何謂融資券?何謂當沖交易?何謂違約不交割?就請同學自行參考網誌連結之內容:

    https://reurl.cc/E2xroR

    【考試必須會】
    1、現行違約不交割之防護機制

    事前:證券商KYC(認識你的客戶原則)
    證券商應恪遵認識你的客戶原則(Know your customer rule),了解客戶之狀況,提供適當之服務。證券商管理規則§35亦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事後(民事):交割結算基金之賠付機制。

    2、「違約不交割」動用刑罰之評析?

    有見解認為本款應予廢除,其理由在於,證交法§155Ⅰ①之文義上包含無主觀惡意之情形,有架空民事債務不履行規定,並有違背刑法謙抑性之虞。建議本款應刪除,於刪除前應採限縮解釋,限於惡意(即事前明知無法交割或具未必故意)違約不交割之情況方以刑罰相繩。

    3、惡意違約之不法意圖?

    立法理由:「本款之立意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秩序,至於一般投資人若非屬惡意違約,其違約金額不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不會有本款構成要件該當,自不會受本法相關刑責之處罰。」故有實務見解認為,違約不交割罪,其立法意旨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倘非屬惡意不履行交割義務,自不該當該款之罪。此見解值得贊同。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5

  •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2 18: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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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股票不能靠『內線』,內線交易罪3要件,報給你知!

    前兩天光寶創辦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調搜索,起因於董事長知悉敦南科技併購案,在併購前將消息告知他人,購買該公司股票,併購消息公布後股票漲,在賣出股票獲利,報載估計有6000萬元價差,疑似觸犯內線交易罪。

    另外有一則新聞,上櫃公司擎邦科技公司去年2月發布重大訊息,取得中油工程標案,公司高階人員得知消息後,有告知親友,在消息發布前或當天買進股票,之後股票漲就賣出,其中有人僅獲利6000元,被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這兩個案件還沒法院確定判決,還等待司法調查,所以無法評論其內容。

    我們投資股票都會想要知道『明牌』或『內線消息』,但我們真從關鍵人物得到消息時,該不該下單呢?

    要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要符合3條件,有任何1項不符合就不成罪,給投資人瞭解概念(如有需法律判斷,仍請參看法律條文,或詢問律師):

    1. 符合明確的重大消息
    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相關消息,不管是好消息,像是併購、新採購案、新科技發明、增加產能、擴廠、國外資金挹注…等。或是壞消息,公司侵權、違約、業務緊縮、重要人員異動…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都
    算是重大消息。
    消息要『明確』才算,不明確的消息不算,至於是否『明確』往往是法律攻防的重點。

    2. 符合處罰對象
    簡單說來:公司的負責人、因為職務知道消息的人、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10%)、喪失上面三種身份的人未滿6個月、從以上四種身份的人獲知消息的人。(詳細範圍詳參文末所附法條)都是法律所規範的對象。

    因為在公司內部的人最容易接觸到內部消息,為了健全投資市場,所以不讓這些公司內部人,以及從公司內部人身上得到消息的人,利用內部消息去買賣股票,賺得不當獲利。所以內線交易是處罰特定的對象,你得到的消息『來源』是誰?決定了是否觸犯內線交易罪。

    3. 符合交易時間
    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消息『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所以我們如果得知重大消息,是從『內部人』傳出來的確定穩漲或穩跌的消息,符合了法律處罰對象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不准交易時間內買賣股票,就處犯了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但我們從司法調查的角度來說,不管內線交易有多少,就算是只有幾千元的獲利也會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1億元以上,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的重,而且還會併科罰金並沒收獲利、民事賠償等。因此,要投資股票千萬別採到內線交易的紅線。

    #投資
    #平安得財富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內線交易
    #光寶
    #敦南科技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5 1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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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立委,入監確定。】

    ▍事情是 John 的

    就在昨天,最高法院公發布了某刑事判決的新聞稿,主角正是前任花蓮縣長 aka 今年一月重返榮耀的花蓮王傅崐萁立委(唸完 title 直接斷氣),傅崐萁等人因為違反 #證券交易法 在 20 多年前遭到起訴,判決後又提起上訴,總共在最高法院跟高等法院間來回三次,拍成電影的話會叫「OOOOO」(以下開放自由發揮)。

    這是他們最後一次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還是被駁回了,於是判決確定,下一站,監獄。

    ▍股市中的地下錢莊

    因為牽涉到的人跟行為太多,判決看下來非常複雜,被告不只有傅崐萁一位,今天我們就單純講跟他有關的部分就好。其實這整件事情都圍繞在 #丙種墊款 這個行為上,所以要先弄清楚什麼是丙種墊款。

    我們的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規定如果要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該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金融事業如大家所知,會提供給大眾融資、融券的服務,也就是借錢給你買股票,或是先借你證券拿去賣,但也因為這樣的行為會帶來各種風險,可能引發許多糾紛,這種事業的營運要照著法規走、受到主管機關的監控。

    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私下幫想要買股票但資金不足的人墊款,也就是進行只有證券金融事業才能做的事,則被稱為 #丙種墊款。

    這跟單純借人錢買股票有什麼不同?墊款人為了確保借款拿的回來,會指定借款人買賣股票應該使用的帳戶(各種他可以控制的人頭證券帳戶),如果發生問題就可以隨時把帳戶裡的股票賣掉變現,以償還借款,儼然就是一間證券金融公司啊!不過大家會不會好奇,為什麼叫作 #丙種墊款 呢?

    因為以前的 #證券交易法 把證券商分成 #甲種證券商 跟 #乙種證券商,但這兩種證券商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准就不能做融資、融券的業務,因此私下違法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人便被稱為 #丙種經紀人,就像是股市中的地下錢莊一樣,俗稱金主。

    有了願意墊款的金主,還要有一個中間人,把想借錢的人跟金主配對在一起,這樣才能順利進行 #丙種墊款。而本案中有兩組人馬在進行丙種墊款,第一組的金主是小黃跟小馬,中間人是小林,傅崐萁則是想借錢買股票的人,第二組的金主則是小潘,中間人是小康,傅崐萁還是那個想借錢買股票的人。

    欸所以,他借了這麼多錢,到底要做啥呢?

    ▍炒股票?觸犯了什麼規定?

    當時的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大概長這樣:「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

    當時傅崐萁委由小林、小康用各式各樣的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三家公司的股票,使得股票的價格並非自然形成,而是以人為方式炒高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除此之外更出現 #沖洗買賣 的情形,簡單說就是這個買賣不是真的,是被做出來的,買家跟賣家根本就是同一個人。

    舉例來說,雖然市場交易是由電腦系統撮合,似乎無從控制交易對象是誰,但因為撮合原則是以價格、時間為優先,因此如果一方面用自己的帳號以 200 元賣出 5 張 A 公司股票,同時再用人頭帳號以 200 元買進 5 張 A 公司股票,因為價格、時間、數量都相同,就很有可能被配對買賣。

    乍看之下雖然像是買賣,但其實是同一人用左手賣出右手買進,股票的所有權並沒有變動,這樣的買賣只是用來製造出市場活絡的樣子,吸引別人買進。

    無論是 #連續買賣 還是 #沖洗買賣,都是以人為的方式介入自由市場的運作,很可能造成股價不正常的漲跌,所以都是被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禁止的哦!

    #講了這麼多
    #大家484只想看褫奪公權的部分
    #我偏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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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X240U6
    法院新聞稿:https://buff.ly/3dNJIEN
    更三審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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