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證人拒絕作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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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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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欄新文章] Unirep介紹: 使用ZKP的評價系統

    ✍️ Ya-Wen J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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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rep是什麼? 怎麼用?

    Photo by Raphael Lovaski on Unsplash

    UniRep 是一個使用零知識證明(Zero-knowledge Proof)而達到具有隱私保障的評價 (reputation) 系統。使用者有權利享有多個暫時性的身份,但又同時能提出證明,讓其他人可以驗證評價是否符合自己宣稱的數量。此外,使用者也無法拒絕接收對自己不利的評價。

    想像一個情境:如果Alice是Airbnb的使用者,Alice常常透過Airbnb租房,且Alice曾經獲得獲得許多Airbnb房東的好評;有一天Alice想透過Booking.com訂房,http://xn--alicebooking-kt4so6lvyab96x7trhi5b54x.com/,所以在Booking.com上沒有任何評價,萬一Booking.com的房東不想把房子租給來路不明的客人,那Alice要如何向Booking.com的房東證明她其實都是用Airbnb租房,且獲得許多好評?

    Alice雖然可以透過截圖或公開自己的資訊向Booking.com的房東證明自己擁有這些好評,但這樣Alice的隱私或許會被洩漏,例如Alice不想讓Booking.com的房東知道自己去過哪些地方、住過哪些民宿;或者Alice有可能偽造截圖,或者偽造評價,那Booking.com的房東要如何相信Alice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是真的來自Airbnb的房東?除此之外有沒有更彈性的方式,Alice可以選擇性地向Booking.com的房東證明,自己至少有10個好評,但不透露自己總共有多少好評?

    Photo by Andrea Davis on Unsplash

    使用Unirep協定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UniRep 取名自 Universal Reputation,希望透過區塊鏈上智能合約的可互用性 (interoperable,指智能合約容易被多方呼叫且容易透過智能合約與對方互動),讓不管是Airbnb的房東、Booking.com的房東或是Alice都能很容易地透過Unirep的智能合約與對方互動,且透過零知識證明的方式,讓Alice的評價具有隱私的保障,Alice不用明確地向Booking.com的房東說這些評價是怎麼獲得、是什麼時候獲得,也可以彈性的證明自己至少有多少好評,或者最多有多少差評。

    密碼學

    Unirep主要用到的密碼學方法有

    雜湊函數 hash:若有一個雜湊函數 f(x) = y 則由x可以很輕易的用f算出y,但從y推回x是幾乎不可能的,且要找到兩個不同的x對應到相同的y也是幾乎不可能的(沒有碰撞問題)。

    零知識證明 zero-knowledge proof:可以將複雜的運算邏輯轉成容易驗證且具有隱私保障的驗證問題,使用者只要將變數輸入,這個零知識證明的演算法就會產生對應的證明且計算出對應的結果,使用者只要將此證明和運算結果輸入驗證的程序中,其他人就能驗證使用者是不是提出正確的證明,若驗證成功,則驗證者就能相信提出證明者高機率擁有正確的知識,也就是在計算證明時的輸入變數。

    ZKP Proof System

    ZKP Verification System

    Semaphore:semaphore 是設計為可以用零知識證明驗證的身份認證系統。Unirep 中用來產生私鑰 (identity) 和公鑰的 hash 值(identity commitment),讓使用者不必公開 identity 仍能透過零知識證明驗證其公私鑰的對應性。

    雜湊樹 Merkle trees:Unirep 中大量運用雜湊樹的方式確保評價紀錄,而其中用到的雜湊樹又分兩種:Incremental merkle tree 和 Sparse merkle tree

    Incremental merkle tree: 從 index 0 開始依序插入雜湊樹中的樹葉。為了使 ZKP 的 circuit 大小固定, Unirep 中使用固定高度的 Incremental merkle tree。

    Sparse merkle tree: 在特定的 index i 插入樹葉

    Incremental merkle tree and sparse merkle tree

    UniRep中用到的名詞定義

    Epoch

    指一段特定的時間,例如7天

    UniRep 的 Epoch 從 1 開始計算,7天過後Epoch數加一,即 Epoch 變為 2

    Epoch Key

    每個使用者在每個 Epoch 都能產生 n 把 Epoch key,用來收取評價 epoch_key = hash (id, epoch, nonce)

    id: 這裡指用 semaphore 產生的 identity

    epoch: 表示這是在第幾個 epoch 產生的 epoch key

    nonce: 若 Unirep 規定使用者能在一個 epoch 產生 5 把 epoch key,則使用者可以選從 0 到 4 為此 nonce

    因為雜湊函數的性質,算出來的 epoch key 很難推回原本的 id, epoch, nonce, 所以看到 epoch key 並不能推回使用者是誰。

    以Alice為例,當Alice住完Airbnb,房東會透過 epoch key 給予 Alice 評價,但房東無法知道 Alice 在同個 epoch 的其他 epoch key 是哪一把,也無法知道 Alice 在別的 epoch 獲得的評價,除非 Alice 在這個 epoch 重複使用同一把 epoch key 收取評價。

    User 使用者

    用 semaphore 產生 identity 並使用此 identity 註冊的使用者

    使用者是接收評價、證明評價、或是花費評價的人,用 epoch key 跟其他人互動,因為 epoch key 會隨著 epoch 增加而改變,所以對使用者來說每個 epoch 能產生的 epoch key 都不同,具有保護隱私的效果。

    在上面的例子中使用者指的是 Alice, Bob, Airbnb 的房東, Booking.com的房東

    Attester 證人

    用 Ethereum address 或 smart contract address 註冊的用戶

    是會被使用者記錄下來的評價給予者

    Unirep 會給這些 address 一個 attester ID,而這個 attester ID 不會隨著 epoch 增加而改變,使用者可以知道這個評價是來自哪一個 attester。

    在上面的例子中指的是 Airbnb 跟 Booking.com,因為 attester ID 不變,所以使用者可以證明這些評價是來自於 Airbnb 或是 Booking.com

    User State Tree (UST)

    是一 Sparse merkle tree

    每個使用者都有自己的 User State Tree,其中樹葉表示所收到的評價的hash值,而葉子的 index 表示 attester ID,UST 樹葉的定義為

    USTLeaf = hash(posRep, negRep, graffiti)

    例如 Airbnb 的 ID 是1,Booking.com 的 ID 是 3,那 Alice 的 User State Tree 中 index 為 1 的地方會有自己在 Airbnb 獲得的總評價的 hash 值,而 index 為三的地方則為空的評價。另一個使用者 Bob 的 User State Tree 亦同,在 index 為 1 的地方會有自己在 Airbnb 獲得的評價,在 index 為 3 的地方會有自己在 Booking.com的評價。

    Global State Tree (GST)

    是一固定樹高的 Incremental merkle tree

    Global State Tree 的葉子到樹根都是公開的資訊,當有使用者註冊或者更新 User State Tree 時會在 Global State Tree 裡新增一個新的樹葉,GST 樹葉的定義為:

    GSTLeaf = hash(id, USTRoot)

    先送出的樹葉先插入到較前面的 index,之後的樹葉依序插入 GST 中。

    以 Alice的例子來說,當 Alice跟 Bob註冊 Unirep時,都會產生一個 GST的樹葉,更新 GST的樹根,若 Alice先註冊,則 Alice的 index會較 Bob前面。注意,這邊的 Airbnb 和 Booking.com 等 attester 並不是用這棵 Global State Tree註冊。

    Epoch Tree

    是一個 Sparse merkle tree

    Epoch Tree 跟 Global State Tree 一樣從葉子到樹根都是公開的資訊,Epoch Tree 中樹葉的 index 為 epoch key,而樹葉的值為該 epoch key 的 sealed hash chain

    每個 epoch key 都有一個 hash chain,hash chain 的定義為

    hashedReputation = hash(attestIdx, attesterID, posRep, negRep, graffiti)hashChain[epochKey] = hash(hashedReputation, hashChain[epochKey])

    此 hash chain 是為了防止使用者漏收了哪一筆評價,如果使用者少收了其中一筆評價,則 hash chain 的結果會完全不同。最後驗證時如果其中一個 epoch key 的 hash chain 改變,會造成 epoch tree 樹根跟原本的 epoch tree 的樹根不同。

    而 Sealed hash chain 是在每個 epoch 結束後,Unirep 智能合約會再將這條 hash chain 再 hash 一次

    sealedHashChain[epochKey] = hash(1, hashChain[epochKey]) isEpochKeyHashChainSealed[epochKey] = true

    需要再把這條 hash chain 封起來的用意是,避免這把 epoch key 過了這個 epoch 之後再繼續接收評價,所以 epoch tree 會用這個 epoch key 最後的 sealed hash chain 去計算樹根。

    Nullifier

    中文翻譯為註銷符,當我們要防止一件事情重複發生時,就可以使用這個 Nullifier

    Unirep 中使用到 Epoch key nullifier:此 nullifier 是用來限制使用者不能在不同的 epoch 使用重複的 epoch key 去收取評價,也不能被其他使用者使用;此外也可以用來檢視使用者是否重複執行 UST 的更新

    Nullifier 也用 hash 計算,但多使用一個 domain 變數,避免與 epoch key 產生相同的 nullifier 而洩露自己擁有的 epoch key,也可以用不同的 domain 產生不同用途的 nullifier

    epochKeyNullifier = hash(EPOCH_KEY_DOMAIN, id, epoch, nonce)

    Epoch Transition

    一個 epoch 結束過後,要透過 epoch transition 的步驟,更新 Unirep 及使用者的狀態

    其中要做的事包含將智能合約上的 epoch 數加一,還有將所有 epoch key 的 hash chain 封起來

    接著使用者就可以執行 User State Transition 更新自己的 UST

    User State Transition

    到下一個 epoch 後,使用者可以透過自己的 identity,找出自己在前一個 epoch 所有的 epoch key,並根據每把 epoch key 收到的評價更新到自己的 UST,最後計算出最新的評價狀態,產生一個 GST的樹葉,插入 GST 中 (如同註冊時一樣)。

    使用者之後如果要花費評價或者產生下一個 epoch 的 epoch key 時,因為必須確認自己的 UST 在當前的 epoch,所以需要經過 User State Transition 確保自己有一個 GST 的樹葉在 GST 中。

    Unirep 協定

    有了 Unirep 的名詞定義後,接著介紹 Unirep 是如何運作的。

    註冊

    Unirep 的 user 和 attester 的註冊方式不同:

    User signup and attester signup in Unirep

    User

    User 透過 semaphore 產生 identity 和 identity commitment,identity 就如同私鑰,identity commitment 就如同公鑰

    將 identity commitment 和預設的 UST 樹根經由 hash 計算得 GST 的一個樹葉

    若使用者要證明自己在某個 epoch 有註冊或者有更新自己的 UST,則證明自己是 GST 的某一個樹葉,利用零知識證明的方法,輸入 identity、UST 樹根,還有 merkle tree 中要計算 hash 值的相鄰節點,則最後可得到一個 GST 的 root,其他人可以驗證這個 GST 的 root 是否符合這顆公開的 GST。

    Attester

    Attester 則是用自己的錢包,或者用智能合約的地址註冊,呼叫 attester sign up 的 function 後,Unirep 會指定一個 attester ID 給這個地址,往後 attester 用相同錢包或合約地址給予評價時,Unirep 會檢查此地址是否被註冊,若有註冊則可以給予 epoch key 評價。

    以 Alice 和 Bob 為例,Alice、Bob、Airbnb的房東、Booking.com的房東會產生 identity 並且透過 Unirep 合約用 user 的註冊方式獲得一個 GST 的樹葉代表自己;
    而 Airbnb 和 Booking.com 會透過 attester 的註冊方式,使用特定的錢包地址或是撰寫智能合約呼叫 Unirep 的 attester sign up function。
    當然 Alice 或 Bob 如果想用自己的錢包註冊為 attester 也是可以,這時合約就會紀錄 Alice 和 Bob 的錢包地址,並給予一個新的 attester ID。

    給予評價

    在 Unirep 中評價的接收者是 epoch key,接著介紹 user 和 attester 是如何互動。

    How an attester gives reputation to an epoch key

    Alice 在 Unirep 註冊過後,就可以產生 epoch key 接收評價

    epochKey = hash(identity, epoch, nonce)

    但 Airbnb 的房東看到這把 epoch key,要如何知道 Alice 確實是 Unirep 的合法使用者,且 epoch key 的 是合法的,例如 nonce 小於 5,或者 epoch 是當前的 epoch?

    如果 Alice 直接提供 epoch 和 nonce,別人沒有 identity 也無法計算此 epoch key,更不用說如果 Alice 提供 identity 會造成 Alice 完全沒有隱私可言,所有人都可以計算出 Alice 收過哪些評價。

    因此我們用一個零知識證明,證明此 epoch key 是合法的。細節請參考 epoch key proof,主要是證明使用者有一個合法的 GST 樹葉在 GST 中,並且 epoch 和 nonce 也都符合。

    房東得到 Alice 提供的 epoch key 和 epoch key 的證明,並且透過 Unirep 的合約驗證通過之後,就可以給予評價。

    獲得空投評價、使用者可以給予評價的限制可以由各個應用自行定義,例如 Airbnb 可以決定空投 30 個正評給使用者, Booking.com 可以決定空投 20 個正評給使用者。

    另外,為了確認房東也是合法的使用者,也為了防止房東重複花費 (double spending) 自己的評價點數,Unirep 上的應用也可以用 reputation nullifier 及其 proof 去證明使用者合法使用自己的評價。

    例如,此 reputation nullifier 可以用下列計算方式取得:

    reputationNullifier = hash(REPUTATION_DOMAIN, id, epoch, nonce)

    當 reputation nullifier 及 proof 產生後,就會與房東要給的評價一起發送到 Airbnb 的智能合約上,智能合約會驗證 proof 是否合法,nullifier 是否有被發送過,若檢查都通過的話則 Unirep 會紀錄此評價給 epoch key,並將 hash chain 更新。

    接收評價

    使用者即使可以證明自己擁有哪一把 epoch key 並且大家都知道這把 epoch key 有多少評價,但這有可能造成使用者故意忽略其他把 epoch key 中對自己不好的評價,因此 Unirep 限制使用者只能在每個 epoch 結束,每把 epoch key 都封起來之後,才能用 User State Transition 更新自己的評價。

    User State Transition in Unirep

    這裏也是用 User State Transition Proof 去保證使用者是根據正確的方式計算出最新的 UST,且用 epoch tree 限制使用者必須處理每一把 epoch key 的結果。

    亦即,需要等到 epoch 結束後,Alice 才能透過 User State Transition 獲得 Airbnb 房東的評價,更新自己的使用者狀態。

    證明評價

    當使用者通過 User State Transition 之後會有最新的 UST 狀態,此時 Alice 就可以透過 reputation proof 向 Booking.com 她有來自 Airbnb 的評價,在reputation proof 中檢查使用者是否有其宣稱的 UST (例如總共有多少好評、多少差評來自哪一個 attester ID),並且此 UST 的狀態儲存在當前 epoch 的 GST 中。

    在生成 reputation proof 時,即使 Alice 總共有 100 個好評,但 Alice 仍可以產生「至少有10個好評」的證明,Booking.com 的房東若驗證成功,則只能知道 Alice 宣稱的「至少有 10 個好評」而不能知道 Alice 總共有 100 個好評。

    常見問題

    Alice 能不能給 Airbnb 的房東評價? Alice 能不能給 Bob 評價?

    可以。

    Airbnb 的房東和 Bob 也都能產生 epoch key,因此如果 Alice 有兩者的 epoch key 及合法的 proof 則可以給予評價。此時 Alice 可以選擇透過 Airbnb、Booking.com、或甚至自己的 Ethereum account 當作證人給予評價 (也必須選擇一個證人)。

    Alice 可以透過 Unirep 給 Airbnb 評價嗎?

    如果 Airbnb 也透過 Unirep 註冊為使用者,並且產生 epoch key 的話就可以。但如果 Airbnb 只註冊為證人的話不行。

    Alice 可以證明評價來自哪一個 Airbnb 房東嗎?

    如果 Airbnb 的房東沒有註冊為證人,則 Alice 不能證明評價來自哪個房東。

    若 Airbnb 的房東用自己的 Ethereum account 註冊為證人,則 Alice 只能證明評價來自這個 Ethereum account,但無法知道這個 account 是一個 Airbnb 的房東。

    從 Airbnb 獲得的評價可以在 Booking.com 花費嗎?

    需看 Booking.com 的智能合約如何定義,但一般來說不行,因為 attester ID不同,但未來可能會開發各個應用程式之間的兌換評價功能。

    如果遲遲不執行 User State Transition 會發生什麼事?會不會收不到之前的評價?

    若 Alice 在第一個 epoch 註冊,並在第一個 epoch 產生 epoch key 接收評價,但 Alice 到第五個 epoch 才執行 User State Transition,那 Alice 會根據第一個 epoch 的 GST、epoch tree 執行 User State Transition,因此仍然可以在第五個 epoch 收到來自第一個 epoch 的評價;而在第二到第四個 epoch 因為 Alice 無法產生出合法的 epoch key proof,因此無法接收評價。

    User State Transition 可以自動執行嗎?

    不行。

    只有使用者主動給出私鑰,即 semaphore 的 identity,才可以產生合法的 User State Transition proof,若將私鑰交給第三方幫忙執行可能會侵害使用者的隱私。

    結論

    Unirep 是一個具有隱私保障的評價系統,透過 ZKP 的保護使用者可以在匿名的情況下收取評價、給予評價、並且向他人證明自己的評價。Unirep 可以用於跨應用程式間的評價證明,可以在 A 應用程式中獲得評價,並向 B 應用程式證明在 A 應用程式中獲得多少評價。若想了解更多有關 Unirep ,可以參考 Github、文件或加入 telegram 群組討論。

    本文感謝 CC, Nic, Kevin, Doris 協助審稿。

    Unirep介紹: 使用ZKP的評價系統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Taipei Ethereum Meetup on Medium, where people are continuing the conversation by highlighting and responding to this 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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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拒絕作證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14: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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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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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拒絕作證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8 14:28:33
    有 238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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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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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 證人拒絕作證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4-12-23 19:12:07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全力救援的徐自強案,今天更九審開庭。為釐清案情,法院出奇招,問徐自強是否願意和已經死刑定讞的原案共同被告黃春棋「對質」。

    本影片為徐自強在法庭外接受報社記者訪問時的狀況。報社記者問他,是否擔心如果在法庭上對質,黃春棋會「提出尖銳的問題甚至吵架」。 徐自強表示不會擔心;其實他個人有很多話想問黃春棋,也很希望知道黃春棋到底想問他些什麼。不過因為涉及法律程序問題,還是要由律師們討論決定。

    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等人表示,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上規定,法庭上的交互詰問程序,並不是對質的概念。因為原來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已經死刑定讞,在更九審是證人的身分,而且已經拒絕作證或為證詞具結。如果在法庭上讓兩人「對質」,恐怕會產生被告與證人雙方在法庭上對罵之後,被告或律師卻無法進一步詰問證人的狀況,損及被告的權益。因此他們還需要審慎考慮。

    (攝影: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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