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調解成立退裁判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調解成立退裁判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obbit1024 (體驗多樣生活)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支付命令 ...
※ 引述《remover (顆顆顆顆~)》之銘言:
: 如題~
: 但是我知道實際上是不能退的!!
: 之前去做了支付命令
: 寄了掛號隔天
: 馬上趕去非訟中心取回
: 因為有東西附錯了
: 結果因為分案的先生請假
: 所以非訟中心的小姐請我先取填寫撤回狀
: 此時
: 我並不知道所謂的案號
: 收發室的阿姨有問我說 案號是什麼
: 我還回答我不知道
: 非訟中心請我填寫 3天後他們就會請我去拿回支付命令
: 可是3天後我一直等不到消息
: 就親自打電話過去
: 分案的負責人說要等"案號"出來
: 我就說我沒有要分案 我要拿回來
: 他就說要等分案 分好後再請書記官退給我就好了
: 等了好一陣子
: 終於知道 哪股 打給書記官 書記官說要等法官
: 最後法官判 已為處理中案件 有案號了
: 所以我的執行金1000元
: 就不退了!!!
: 前前後後我等了2個月
: 非訟中心的 人說可以退
: 請我等
: 等到最後是
: 不能退~
: 我想請問
: 我是在分案前就提出拿回東西
: 可是為什麼他們說我是在分案後才提出撤回
: 那是不是我的1000 元拿不回來了??
: 謝謝
Q6: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裁定後,在相對人尚未提出異議前,聲請人撤回支付命令的聲
請,聲請人可否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A: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然而在相對人提出異議前,即無
法視為起訴,自然不生撤回起訴的問題,因此,應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不得
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http://sld.judicial.gov.tw/default.asp?t=qa&but1=26&but2=31&but3=0
樓上推文提到的民事訴訟法83條第一項沒錯,幫忙補充一點,
等到異議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支付命令繳的1000元會轉為裁判費,
這時候要看你金額多少,如果要補繳的話,你必須先補繳,否則會被駁回,
撤回的退還是指所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所以如果標的金額過大,如果你補繳在退就可能不划算。)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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