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調解委員會通知單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調解委員會通知單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調解委員會通知單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e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車禍] 已和...


※ 引述《bulelavender (和你一起)》之銘言:
: ※ 引述《bulelavender (和你一起)》之銘言:
: : 97年10月16日發生
: : 有報警也做筆錄了
: : 也當場和解,雙方也都簽名了
: : 事後也收到簡訊
: : 對方會將兩家的報價單送來給我
: : 但我遲遲未收到報價單
: : 今天卻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 : (是跟我確認我家地址寄送調解單)
: : 既然當初就已經和解了幹麻還要調解??????
: 今天去了調解委員會
: 對方以受傷造成生活不便
: 要求賠償醫療費用並出示單據
: 但我們雙方已於車禍當日簽下和解書
: 內容為我願賠償對方車子損壞部分,雙方醫療費用自行負責
: (但未判定何方為肇事者)
: 對方表示他後續查詢相關法律條文並詢問主管機關
: 聲稱當日員警不得引導我們雙方和解
: 且主管機關也回文和解書無具任何法律效力
: 堅持我要賠償醫療費用
: 但原則問題~~
: 我僅同意賠償車子部份
: 對方似乎有意告我刑事方面
: 請版友幫我一下
: 對當初已簽訂的和解書是否真的無效
: 謝謝。

你的問題必須分成二個部分來看:
一、民事部分:
針對大大的問題,我必須先說明「鄉鎮市調解」與「一般民事和解」的不同處:
(一)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經法院
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他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
執行。
(二)一般民事和解:雙方和解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條件的話,他方必須先提起民
事訴訟,待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法院執行。
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有「訴訟上和解」的規定,這部分大大並未提及,所以暫不說
明。
二、刑事部分:
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告訴權只有「撤回告訴」,並無「預先拋棄告訴權」的規定,
所以你們雙方在和解書上就算有註明「拋棄刑事告訴權」等類似的字樣,仍然是沒有效
力的。
另外,我必須要提醒的是,因為我國有「獨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就算「被害人」本
人撤回告訴,他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得獨立告訴。

--
給我的摯愛 - Gideon:
一輩子有多長,我對你的愛就有多長;
N 輩子有多久,我對你的愛就有多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4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163.29.130.54 (03/02 15:15)
yukiko:本PO專業...釐清很多以訛傳訛之點 大推~ 03/03 04:15
yukiko:但如檢察官知道雙方已簽調解又提告 若無新事證 通常會不起 03/03 05:12
yukiko:訴或緩起訴,刑事告訴即便不能預先拋棄 ..但提告人也未必 03/03 05:14
yukiko:佔便宜~ 03/03 05:14

感謝yukiko的推文,但有一點必須補充說明的,就「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雖得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告訴人仍得對該處分聲
請再議,「就算」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贊同地檢署檢察官的看法,而駁回再議之聲
請,告訴人對之仍得聲請交付審判。小弟愚見,就「刑事」部分,只要告訴人「堅持告
訴」,除非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否則法院並不能以「雙方已經調解,又無
新事證」為由,對之為無罪判決,頂多只能在科刑部分,給予被告緩刑或較輕微之判決

再次感謝yukiko...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163.29.130.54 (03/03 09:50)
yukiko:謝謝alexlawtw的補充 這些都很重要 ..其實小妹指提告人未必 03/03 14:08
yukiko:佔便宜,是因還有法官這關,法官一審辯論終結前會再勸兩造 03/03 14:13
yukiko:再和解,具小妹觀察,此時雙方各自的誠意與態度就很重要 03/03 14:14
yukiko:這是慘痛的和解經驗換來對法律的薄弱瞭解 感謝alexlawtw大 03/03 14:1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