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00000000 (我有一億)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誣告 v.s 撤告
時間Thu Jul 12 01:29:37 2012
如果A誣告B §277傷害,B一氣之下反告A §169誣告~~
後來因為 §277是告訴乃論 所以A撤回告訴
那這樣A還會成立 §169誣告罪嗎?
大致上同學們有四套想法
A.§169是處罰A誣告B的那一剎那,所以還是成立
B.§169的第一句開宗明義說是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之追訴",撤告時已無意圖
缺乏主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此罪
C.撤回告訴,撤回的意思就是自始至終不曾發生,自然不成立本罪
D.雖成立本罪,但因為是自己撤回告訴,故可以論己意中止
請問,哪一種對呀~~我個人以為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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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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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12.79
推 mf7841:個人以為仍然成立誣告罪,但理由稍有不同。 因為誣告罪同時 07/12 02:01
→ mf7841:保護國家法益(司法權之行使)兼及個人法益(不應受刑罰),但 07/12 02:02
→ mf7841:只要侵害到國家法益,亦即提告的那一剎那即已成立,縱使嗣 07/12 02:03
→ mf7841:後撤回告訴亦無礙於其誣告罪之存否(行為犯且已既遂)。 07/12 02:03
→ mf7841:至於被誣告者有無受到處罰似非所問,這是林山田老師見解。 07/12 02:04
推 Erosin:從實務的觀點,應該會認為不構成誣告。誣告罪之成立,須以 07/12 02:40
→ Erosin:被誣告人,因虛偽之誣告,而有受刑事、懲戒處分之危險為其 07/12 02:40
→ Erosin:要件(30上2003),從而,同一案件確定後再訴、對不得提起自 07/12 02:42
→ Erosin:訴案件提起自訴,都不成立本罪。提示情形,告訴既經撤回, 07/12 02:42
→ Erosin:此時法院應依§303為不受理諭知,從而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 07/12 02:43
推 ilgsu:我覺得最奇怪之處是原PO問這的目的以及想法在哪? 07/12 03:01
→ ilgsu:其次是我想E大說的怪怪的,因為對確定案件再訴、不得自訴案 07/12 03:02
→ ilgsu:自訴,都是根本不曾合法告訴或起訴,但誣告以後撤回卻是曾有 07/12 03:03
→ ilgsu:合法的告訴。前者去告或自訴時根本沒有讓人有受刑事懲戒的危 07/12 03:03
→ ilgsu:險,而後者去告的時候卻是有危險的。 07/12 03:04
推 Erosin:嗯嗯,我倒果為因了。剛查了一下法學檢索,誣告完成以後撤 07/12 04:15
→ Erosin:回告訴,不過犯罪既遂後之息訟行為,與誣告罪之構成毫無影 07/12 04:16
→ Erosin:響(22上826) 07/12 04:17
→ l00000000:感謝Erosin的回答 讓我們明寮了 因為我們當時都快吵翻了 07/12 13:25
→ ilgsu:可恨!!!那M大的回答算什麼... 07/12 13:44
→ mf7841:這...I大別太激動啦,Erosin大有附判例啊!我是憑印象,總 07/12 15:00
→ mf7841:之原PO有得到答案就夠了嘛...。 07/12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