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騙款項返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詐騙款項返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詐騙款項返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詐騙款項返還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1、本段說明「犯罪所得」的兩種類型,以及得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限於「產自犯罪」之利得 應義務沒收之犯罪所得,包括「產自犯罪」之利得,及「為了犯罪」之利得。前者,乃是因實現構成要件而產自犯罪之直接利得,例如搶奪之贓物、詐騙所得之款項;後者,乃指犯...

  • 詐騙款項返還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6 22:11:54
    有 201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1、本段說明「犯罪所得」的兩種類型,以及得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限於「產自犯罪」之利得

    應義務沒收之犯罪所得,包括「產自犯罪」之利得,及「為了犯罪」之利得。前者,乃是因實現構成要件而產自犯罪之直接利得,例如搶奪之贓物、詐騙所得之款項;後者,乃指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擔任殺手之報酬。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乃指返還產自犯罪之利得,如被告所返還者,並非產自犯罪之利得,自無該條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適用。

    2、犯罪所得之計算,採「兩階段計算法」,以「沾染不法」範圍作為與犯罪具有直接關聯的認定標準,排除「中性成本支出」

    又對於犯罪之直接利得,實務上係採相對總額原則(或稱兩階段計算法),於前階段「有無利得」審查時,祗要與被告犯罪有因果關連性者,不論是為了犯罪或產自犯罪之所得,皆為此階段所稱之直接利得;嗣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時,始依絕對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支出之成本。而被告所為之支出,於利得審查時應否列入犯罪所得,則視該等支出是否非與犯罪直接相關之中性支出。其判斷標準乃在於沾染不法之範圍;亦即,倘產生利得之交易自身即為法所禁止之不法行為,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無中性成本得以扣除;反之,若交易自身並非法所禁止,僅其取得或使用方式違法,則沾染不法之部分僅止於因其不法取得方式所產生之獲利部分,並非全部之利益(扣除中性成本之支出)。

    (編按:標號和標題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

    補充:

    林鈺雄老師亦指出,須視「沾染污點」為何,來決定是否為犯罪所得,即應探究犯罪構成要件的規範保護目的,釐清禁止交易的範圍為何。若交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則沾染不法的範圍就是全部的交易所得(註)。

    註:林鈺雄,沒收新論,2020年9月初版,頁140-141。

    ____________

    🌹追蹤周易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 詐騙款項返還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5 17:35:02
    有 31 人按讚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 詐騙款項返還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2 10:38:23
    有 337 人按讚

    好囉,如昨晚直播所允諾,已將兩個預測錯誤之斗內金額存入個別帳戶,一為David兄的個人帳戶,另一則為道揚姊所推薦的iGiving關懷老人服務帳戶,以下為匯款證明,中間那個不要管,是我取出買紅酒用的。

    我說過,每個人都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且一定要有實質成本,不然話就可以隨便說,沒可信度。我知道1000不多,但對一個沒穩定收入的人而言,還是有點痛。

    我學到什麼,就是,不要凡是如此好勝,明明這1000元賭注可以省下,不要被激將就好,但......沒有但了。為自己付百分之百責任。

    如果有網友也被感召,想斗內弱勢團體,把愛傳出去,以下是道揚姊建議的igiving 網站喔;記住,給出什麼,就能回收什麼...

    https://www.igiving.org.tw/

    2:15 Part One 先交待美大選吧
    -好,兩位願賭服輸被斗內者,一個款項已匯入,一個似乎以為我是詐騙集團
    -要我捐出,請網友提供可靠、且能線上斗內的慈善帳戶
    -說過,一定會為自己的話負責,且要是實質成本,沒在玩「只口頭道歉」的
    -本來看沒人記得想混過,但「重返榮耀」電影教我這件事
    https://youtu.be/P_k9xBSayGY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