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騙刑事不起訴民事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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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詐騙刑事不起訴民事賠償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謝長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日本歷史上最大的冤獄是松川事件,今年正好滿70年,日本不少媒體在回顧。當時松川站發生人為破壞的火車翻覆事件,造成多人傷亡,有20人涉嫌被逮捕,根據嫌犯的自白而起訴並初審判罪,但經過14年審判,通通判無罪,媒體回顧著重反省自白判罪及輿論誤導的危險性,其實在台灣也有不少類似冤案。這兩天有電視台重提的宋七...

  • 詐騙刑事不起訴民事賠償 在 謝長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7 21: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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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歷史上最大的冤獄是松川事件,今年正好滿70年,日本不少媒體在回顧。當時松川站發生人為破壞的火車翻覆事件,造成多人傷亡,有20人涉嫌被逮捕,根據嫌犯的自白而起訴並初審判罪,但經過14年審判,通通判無罪,媒體回顧著重反省自白判罪及輿論誤導的危險性,其實在台灣也有不少類似冤案。這兩天有電視台重提的宋七力詐騙案,就是一例。

    1996年宋七力案發生,檢察官同樣起訴10多人,轟動社會,但經過12年審判,在2008年通通被判無罪,跨越二次政黨輪替的時間,宋七力的顯相照片中有四百多張,在無罪確定後,送到日本一位時常為法院鑒定照片的專家柳田律夫老先生鑒定,結論是均非變造,柳川先生並在每一張照片上簽名。

    當時上電視虛偽指控的証人江正、陳江麗花反而都判罪入獄,舉發人璩美鳯在刑事上因認為無故意而無罪,但民事敗訴判賠償我名譽損失200萬元。後來她自己因光碟案也名譽掃地,所以我沒有對她強制執行。
    宋七力案的當事人當年有的承受不了輿論壓力和親友嘲諷而憂鬱去世,有的妻離子散、有的破產逃亡。記得日本東京大學有位教授在八十年前主張意識是能量,念力可以成像,後來在一次國際學術研討會展演時失敗,被趕出校園,其女助手因而自殺,但最近量子力學的科學界公開重新肯定他當年的貢獻。
    宋七力本人消失了一陣子,最近突然獲頒100萬youtube訂閱網路金牌獎才又引起注意。
    宋七力講的實相有一部分是神祕學的範疇,也有一部分是科學在探討的議題,例如思惟如何影響世界、心念跟物質世界的關係?意識是否能量?可否成像、心像的作用和修練、映象記憶(edeitic)的能力等等,可惜都沒有探討的空間。
    宋七力在該案後成為嘲諷的對象,現在隨便一個網民都可以酸他幾句。但為什麼經過12年審判全部無罪?為什麼一個天人合一的視頻有二億人點閲?
    可惜我們的媒體對這事件從來沒有任何檢討和回顧。

  • 詐騙刑事不起訴民事賠償 在 林國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29 14: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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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3月29日青年節,一個很特別的日子。時代考驗青年,青年創造下個幸福時代,國春在這向各位大眾宣布將參選(第十屆)板橋西區立法委員選舉,(板橋江翠、新埔、社後、市中心與莊敬、永安、埤墘、港嘴里等65里)
    國春來自戰地金門,更是前線中的前線小金門西方村,一個純樸鄉下的村莊,沒有人脈背景也沒有優渥環境,一切都是自己努力奮鬥而來。所幸小人物也有大未來,大學聯考失敗多次還是勤勉不懈考取警察大學,甚至更拿到公費留學資格,期間深獲李昌鈺老師栽培。擔任鑑識巡官時就以刑警大隊為家,現場勘驗鑑識、解剖相驗等…樣樣都親力親為。擔任外勤隊長時歷經多次槍戰,不畏生死,只求偵辦查緝破案。不論賦予的每個角色職位都能積極把份內事做好,從不讓長官擔憂。從警十五年來考績始終都是甲等,也樂於跟所有警察同仁打成一片。
    但不幸的因一次查緝毒品遭毒犯誣告,讓國春灰心與無奈,但並沒有擊倒國春,反而離開警界投身政治,就是希望從根本上捍衛警察尊嚴與權益,並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也發揮所能的盡全力協助社會上弱勢群眾。因此,對於刑事、民事、交通、行政上任何政府要式公文都能一一為民眾解答,其中刑事或民事起訴狀或補充狀、聲明異議、抗告、請願、訴願、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再議、國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存證信函或法院傳票與警察通知書或各市府公文書都能跟民眾詳細解釋,也證明大眾有委屈想到來找林國春,國春也會對各件請願服務耐心一一說明解釋,從不逃避輕怠。遇到任何事情總是以面對、接受、處理更要運用同理心讓民眾感到放心與安心的信賴感。
    從台北縣議員以來到新北市議員,國春都在警政、消防、環保與衛生議題,也就是公共安全領域。由其是針對環境汙染源的控制、治安議題深受市民認同。過去違章工廠做為汽(機)車解體廠、製毒工廠、電纜電線扒皮工廠,甚至詐騙集團機房或賭博色情廠房,一旦被警察查獲,立刻啟動工務局拆除大隊認定拆除,取締犯罪場所。新北市過去幾年來治安評比都是第一名,是民眾普遍認為最安全的城市,讓市民與有榮焉。消防安全上更感謝警消、義消、鳳凰志工、救護與救難大隊等義工熱心協助,讓市民免受祝融之苦,災前預防工作更是全國第一。
    當然對於淡水河、大漢溪與新店溪沿線等的砂石場更是嚴格稽查取締,讓素有“大河之城”的新北市能重返原貌,河川回歸清澈也不斷改善河濱環境,使廣大市民能有乾淨的親水空間和綠地。
    板橋江翠地區過去幾十年重劃都沒結果。國春與林鴻池委員多年奔走分區分段自辦市地重劃,當中有83位地主都是在林國春服務處見證下簽立意向書,分AB區、CDE區與FG區。改善都市面貌,讓市民有良好的生活環境。目前更積極與市府推動危老建築都市更新與防災型都市更新。在在顯示地方建設推動的用心,並廣獲板橋地區居民的認同。
    「投資教育不要投資監獄」,是國春對下一代的承諾,因此從台北縣議員到新北市議員以來,多方爭取各學校教育經費,板橋西區的莒光535萬、江翠國中小810萬、文聖354萬、文德205萬、國光237萬、新埔國中小530萬、板橋國中小760萬,期間感謝家長會對各學校出錢、付出時間心力教育學生,對於不當教材侵入校園特別重視,更廣邀各學校校長與家長會長、教師會等禁止不當教材侵入校園,希望學校安全與學生倫理道德的養成讓各學校重視,以達犯罪學說的社會控制理論,讓學生對於家庭、學校、社團和宗教信仰能有密切聯繫,達到零毒品、零中輟與零罷凌的教育環境。其中推動各學校英語魔法院提昇各學生英語能力外,未來跟其他城市競爭接軌全世界,當然更要求一校一特色推動校園運動,培養學生運動精神與強健體魄。
    現在所有焦點都在高雄,“貨出得去,人進得來”。而新北市在這塊努力也沒缺席,目前積極推銷新北市農漁產品與附屬產品,日後還有新北糕餅也需推銷與行銷,目前績效已為新北市農漁會爭取五千萬訂單,日後更加強國際觀與能見度讓全世界看到偉大繁榮的新北市。

    國春在地方生活了27年,累積廣大人脈與為民服務精神,將極力爭取2020年板橋西區立法委員選舉,讓大家看見真正做事且做好事的人才在中央為廣大中華民國國民服務,對於政策的制定與法律專業的落實,國春絕對有能力也有魄力讓國民過好的生活,尤其是安居樂業、百業興旺的生活,國春目前需要您的大力支持,過去的地方實績在未來落實肯定不會讓您失望。擔任十多年來議員期間表現與熱情選民服務都是不勝枚舉的地方佳話。
    從國春擔任警察到台北縣議員、新北市議員以來的手機號碼都是公開且親接,親力親為的24小時守護市民安全並與市民博感情。拜科技之賜,國春與時俱進並開闢許多新世代的發聲管道,舉凡:網路社群、電子信箱、電話、通訊軟體或實體服務處都找得到國春本人,這也是許多民眾覺得安心與便民的地方。希望這股力量將能延續,歡迎所有朋友繼續支持林國春、相信國春的朋友廣邀親友加入林國春社群,尤其板橋各區的朋友如果您接到電話民調,也懇請說出唯一支持”林國春” ! !!,給國春一點力量與鼓勵打氣。
    真心誠意感謝您看了國春此次參選2020年立委的心聲,
    文章不免冗長,但出於一片真誠與對國民未來發展的肺腑之言。

    最後
    祝福您家庭和樂、事業發展順利、闔家平安
    林國春敬上0932-351103 把平安送到家

  • 詐騙刑事不起訴民事賠償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20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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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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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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