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a41410 (咕嘰咕嘰)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拍賣被詐騙,檢察官不起訴,之後該怎麼做
時間Thu Nov 17 12:03:48 2011
我在七月的時候在YAHOO拍賣上被詐騙
匯款了8400元給對方
之後有去報案,凍結對方銀行帳戶
昨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大意是說這個帳戶的持有人也是被詐騙集團騙來當人頭帳戶
檢察官以被告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
判被告不起訴
然後我的8400就拿不回來了嗎???
我有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他賠償嗎?
那我應該怎麼做??
一定要在七天之內嗎?
因為我對這方面完全沒概念.......
懇求好心人出面解答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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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23.130
→ sindyevil:你可以聲請再議 11/17 12:18
→ dna41410:要怎麼聲請再議呢? 11/17 12:24
→ maniaque:民事龜民事,刑事龜刑事,請記住這一點.... 11/17 12:28
→ maniaque:換言之,您還是可以根據判決書另提民事訴訟求償.... 11/17 12:28
→ bencheming:誰知道他是不是故意賣帳戶給詐騙集團... 11/17 12:28
推 phantomli:要刑事附帶民事,就要遷就刑事案件的偵審結果,如果刑事 11/17 12:40
→ phantomli:不利,就要另行走民事程序。建議在再議聲請期間內,自費 11/17 12:41
→ phantomli:走民事程序取回款項,比較保險。 11/17 12:41
→ sindyevil:這涉世未深的的滿二十沒? 11/17 12:47
→ dna41410:涉世未深的人頭帳戶持有人目前23歲 11/17 12:55
→ bsfskuld:看來詐騙集團另有他人,建議詢問承辦檢察官有無循線偵查 11/17 12:55
→ bsfskuld:,或是乾脆請求偵查真正犯人,然後依偵查結果對真正犯人 11/17 12:56
→ bsfskuld:請求賠償。 11/17 12:56
推 maniaque:不用歐...直接對帳戶所有人求償也是可以的, 11/17 13:00
→ bsfskuld:依文章看,帳戶所有人本身也是被詐欺當人頭戶,是受害者 11/17 13:18
→ bsfskuld:,應該沒有故意過失侵權的問題,不能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11/17 13:19
→ CrazyMarc:該說檢察官開始對人頭開恩了嗎?... 11/17 13:19
→ bsfskuld:償責任,不知道所謂可以直接求償是以何種請求權基礎? 11/17 13:20
→ CrazyMarc:之前實務大量放寬間接故意認定來成立幫助故意 11/17 13:20
→ CrazyMarc:刑事的部分限縮幫助故意以避免濫用刑罰,民事的故意判準 11/17 13:22
推 phantomli:之前實務的認定確實太過寬鬆,寬鬆到幾乎無視刑法基本原 11/17 13:23
→ CrazyMarc:倒是未必要和刑事一致,有主張的空間 11/17 13:23
→ phantomli:理原則~ 11/17 13:23
→ CrazyMarc:我在之前高考法制就狂轟實務見解,那題超低分 XD 11/17 13:24
→ bsfskuld:我是以民事的故意過失判斷的,而已一個被詐欺當人頭戶的 11/17 13:25
→ bsfskuld:個體而言,要說他有侵權的故意顯然過苛,可能可以個案討 11/17 13:25
→ bsfskuld:論是否有過失,是個可以嘗試的方向,不過會比較辛苦。直 11/17 13:27
→ bsfskuld:接向真正侵權行為人請求也是個方法,且相對上較容易勝訴 11/17 13:28
推 CrazyMarc:過失容易認定,問題在於本案看起來是利益而非權利受損 11/17 13:28
→ bsfskuld:,要對誰請求就請原PO自己看著辦吧。 11/17 13:29
→ CrazyMarc:成立過失根本沒用 11/17 13:29
推 phantomli:錢還在人頭帳戶內的話,直接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就好了~ 11/17 13:31
→ phantomli:怕是已經移走,就真的要找主事的詐騙集團去討~ 11/17 13:31
推 CrazyMarc:我是想到公示送達撤銷意思表示→不當得利,錢若還在人頭 11/17 13:31
→ CrazyMarc:戶裡,利益尚存在,可以請求 11/17 13:32
→ phantomli:只是一個稱職又專業的詐騙集團,錢到手,應該也立馬移轉 11/17 13:32
→ bsfskuld:我是從時間點看,根本排除不當得利,很難想像詐騙集團會 11/17 13:32
→ phantomli:到安全的地方,等追到人,也已無資力清償了~ 11/17 13:33
→ bsfskuld:把錢留在人頭帳戶內這麼久 11/17 13:33
推 phantomli:想不到大家看法一致~^^ 11/17 13:34
→ sindyevil:那就不當得利試試看,反正有進去的紀錄,帳戶所有人怎樣 11/17 13:43
→ sindyevil:使用是他的事情. 11/17 13:44
→ dna41410:感謝大家這麼熱心的解答,但我還是一知半解... 11/17 13:46
推 depravity:就 你可以在兩年內花一千去提民事訴訟但不保證會贏 11/17 13:52
→ depravity:贏了也不保證能立刻拿到錢 = = 11/17 13:52
→ dna41410:所以我也不用去針對刑事訴訟提出再議囉? 11/17 13:55
→ sindyevil:再議還是可以試看看反正原檢察官自己要寫理由 科科 11/17 14:01
→ dna41410:那我要怎麼提出再議呢? 11/17 14:06
推 CrazyMarc:去地檢署櫃臺問就知道了 11/17 14:18
→ sindyevil: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 11/17 14:22
→ sindyevil: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基本上翻盤機會不高,除非 11/17 14:25
→ sindyevil:你有反駁理由,如果你不再議,那除非有新事證,你的案子刑 11/17 14:25
→ sindyevil:事部分,在你收到七天後就結束了;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 11/17 14:27
→ sindyevil:民事部分另外具狀向民事法院以不當得利請求(訴訟費用100 11/17 14:28
→ sindyevil:0),時效是事發後兩年內,看你的決定. 11/17 14:28
→ sindyevil:再議理由會建議你找律師針對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去處理,費 11/17 14:29
→ sindyevil:用又是一筆,自己寫被駁回的機會蠻高的. 11/17 14:30
→ mcintyre:這類案子~~~我朋友有被起訴ㄟ~~而且法院還判他必須賠錢 11/18 00:45
→ mcintyre:他遇到不好的檢察官??? 11/18 00:45
→ yuusnow:..... 這個只是他成功說服檢察官他也是被害人而已。 11/18 10:54
→ yuusnow:他也是被害人的話當然就沒有賠償責任的問題 11/18 10:55
→ yuusnow:至於怎麼說服的不一定,也許是他有些比較具說服力的地方 11/18 10:56
→ yuusnow:比如帳戶裡面有幾萬幾十萬或兩百萬(誤),很難說,總之他 11/18 10:57
→ yuusnow:讓檢察官認為他也是被害人~~而大部分的人頭帳的辯詞都不被 11/18 10:57
→ yuusnow:採信,十個有八個都是起訴,剩下兩個有機會不起訴。 11/18 10:59
→ sindyevil:只是二十三歲用年紀尚輕涉世未深會讓人有MURMUR的空間. 11/18 11:21
→ yuusnow:23歲涉世未深... 反正就只是個開脫的理由嘛 ( ′-`)y-~ 11/18 11:45
→ yuusnow:23歲本來就年紀尚輕!!(我不承認我老了) 涉世未深就...難 11/18 11:46
→ yuusnow:說... 我也是有認識跟我一樣年紀還天真無邪的... 11/18 11:47
推 depravity:驚!! Y大居然才23 !! 11/18 12:17
→ yuusnow:........ 我覺得心情很微妙。 我還年輕阿QAQ 11/18 12:54
推 phantomli:突然之間...我覺得心情不太好~>"<(歲月阿~) 11/18 13:08
→ sindyevil:........................................(青春啊) 11/18 13:53
→ sindyevil:其實要被告的側寫,是怎樣讓詐團取得他的帳戶資料? 他自 11/18 14:02
→ sindyevil:是被害者的理由為何? 如果他是拿帳戶換現金或者應徵工作 11/18 14:03
→ sindyevil:致詐團有機會取得,很難讓人釋懷.(一堆小鬼精得跟X一樣) 11/18 14:05
推 hcya:sin大上述時效部分有誤,依不當得利請求的時效是15年而非2年~ 11/20 11:30
推 hcya:但若不能證明人頭戶受領時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其實連受領都 11/20 11:34
推 hcya:不知了,遑論受領時知無法律上原因),會有民法182條第1項的適 11/20 11:36
→ hcya:用而免負返還之責,因此若無法證明其為侵權行為之幫助人的話 11/20 11:37
→ hcya:,不太可能改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 11/20 11:37
推 phantomli:182是針對179在利益已不存在時的善意責任減輕,並非是指 11/20 13:21
→ phantomli:179之成立需要透過182之善惡意檢視,182只是返還責任範 11/20 13:21
→ phantomli:圍之特別規定~ 11/20 13:22
→ sindyevil:感謝Hcya大糾正,如果有不當得利請求權適用,時效是15年內 11/20 15:20
→ sindyevil:,但如果[受領而不知]去解釋人頭戶有182適用去免除返環之 11/20 15:22
→ sindyevil:責,是否可以類推到[單純帳戶轉錯,在權利人主張或金融機 11/20 15:23
→ sindyevil:關通知錯誤前將帳戶內費用消耗殆盡]同而主張該條適用? 11/20 15:24
→ sindyevil:個人以為人頭戶本質仍是該帳戶所有人,有管理注意自己帳 11/20 15:25
→ sindyevil:戶資金流動權利與義務,不可以就此免責.入帳是個明確的事 11/20 15:26
→ sindyevil:實,所以帳戶人仍舊在被受損人請求返還時返還. 11/20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