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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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3-07-24 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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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小常識】

    來路不明的票券不要隨便購買!

    小涵是國內著名樂團五月天的忠實粉絲,一向很注意偶像演唱會的動態。這陣子密切注意偶像五月天演唱會的資訊,因小涵還是學生,故只打算購買最便宜的票,於是在開賣當天到便利商店售票機排隊準備購票;無奈登入人數太多,網路無法負荷,頻頻塞機;過了許久,等到網路線路正常後,只剩下前排高價位的票,小涵因為負擔不起,只好打消念頭。

    好友小魚知道小涵沒買到門票的事,便幫小涵出主意「可以上網找票,順便也幫我買一張。」於是小涵在網路聊天室釋出「有人要賣五月天演唱會的票嗎?」才剛釋出訊息,馬上就有一個網友回應「八折割愛。」於是兩人和對方相約面交,並順利以八折價格買到兩張門票,滿心期待演唱會的來臨。

    到了演唱會入場那天,小涵和小魚卻被工作人員擋了下來:「你們所持的這兩張門票是假票。」小涵震驚的回應:「怎麼可能?」工作人員拿出真票並解釋:「真票有防偽標籤,你們的票是彩色影印的假票。」兩人只好失望的離開會場,也打算向賣家討回公道。

    販售假五月天演唱會門票所涉刑責:
    賣家拿彩色影印的假票,充當真票出售,依據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賣家恐已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名。此外,該賣家販售的門票讓小涵與小魚誤信為真,還付了錢,使其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賣家另觸犯了詐欺罪。

    賣家的詐騙行為同時也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所以小涵和小魚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以受詐欺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退還貨款。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必須在知道賣家真實身分後的兩年內主張權益。

    演唱會或劇場表演等熱門門票,經常成為「假拍賣、真詐財」犯罪標的,為了購票安全及權益保障,提醒大家還是循相關官方售票系統訂購票券,切勿自網路拍賣等私下管道購買票券,以免發生糾紛或遭詐騙。